又出来个劳动合同法
又出来个劳动合同法
2005年12月28日
何必
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略。)
这则新闻,成为这两天中央及地方各级媒体竞相报道的内容。看上去,法律为劳动者提升了太多的地位,真是让人喜不自禁。
不过,我们能从如此的立法方向上看到什么样的欣喜呢?
众所周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没几天就要有整整11年的光景了。到现在,劳动法实施的状况究竟如何,在社会上还是有着广泛的共识。在该法中,也有用工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可颁行这么长时间,被各方、特别是用工单位束之高阁置若罔闻,这种现象不仅屡见不鲜,而且愈演愈烈;有关劳动者节假日加班用工单位应该付加班费的法条也早就深入人心,但到现在能拿到加班费的劳动者却日趋凤毛麟角,凸显出中国法律的无奈,尤其是劳动方面的法律被用工单位视如粪土的尴尬景象。
这还要涉及到,劳动法中很多明显不利于劳动者的内容。诸如,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比民事诉讼时效短很多,中央党校教授吴忠民撰文指出,《劳动法》存在不少明显的不足,表现在:大部分农业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而这种状态必定会形成大面积的身份歧视现象,固化城乡二元结构,《劳动法》对于就业的意义没有予以充分的强调,对于“免费就业服务权”以及“就业保障权”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对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也没有予以足够的强调,等等。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律师指出劳动法目前存在十大缺陷,首先,赋予地方过大的权力,造成劳动法适用中的省级冲突;其次,没有对集体合同制度给予足够的重视;第三,对企业经济裁员标准过于苛刻;第四,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不合理,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没有规定,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普遍;第五,劳动争议处理环节过多,劳动法设计的仲裁、诉讼程序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是讼累;第六,涉外劳动关系存在法律适用空白;第七,没有对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的劳动关系变化给予规定;第八,对于劳动仲裁和监查制度安排没有涉及;第九,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别性,从世界劳动法历史看,劳动法一般侧重保护产业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不是劳动法的保护重点;第十,没有考虑行业的特点和中小企业的特殊性。
在一个主体法成为如此模样的情况下,具体的劳动合同法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实在煎熬的人们的期待。
媒体报道,1969年7月出生的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研究生杨世建失去了今年报考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因为在国家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对报考公务员的年龄规定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为此,他于10月31日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家人事部拒绝受理他报名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1月22日,他收到了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理由是“人事部的规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在行政诉讼管辖范围之列。杨世建认为,人事部的规定明显是针对超过35岁以上的具体的人,这个行为不属于抽象行为,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此外他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之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而该案法院11月2日签收,22日才做出裁定,因此裁定书本身违法。)
评论认为,目前就业环境的普遍吃紧,使得劳动者一方维护权益的难度大大增加,而另一方面,中国社会还缺乏刚性的保护平等劳动的法律条文,个人碰到侵权的事情,维权需要付出非常大的代价,甚至会因为起诉了某个单位,就失去了下一个单位的工作机会。
黑龙江绥芬河海关2006年度公务员招考简章中,“财务管理”“统计”“综合业务”“法律事务”四种职位所需专业分别是“财会”“统计”“审计”“法律”,所需人员性别全部是“男性”。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曾对2002年7月到2004年1月的《成都商报》和《华西都市报》上刊登的招聘广告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29639个招聘职位的统计中,共有2449个职位对求职者的容貌做了要求,占职位总数的8.3%;而他调查的18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中,有13个省对身高进行限定,8个省对体重进行了限制,13个省对外貌进行了限制。他认为,劳动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歧视,用工单位不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工作经验、工作水平、专业技术等岗位所需的条件为录用劳动者的条件,而是以与岗位工作性质没有必要的联系的其他因素(例如受教育程度、户籍、地域、年龄、容貌、身高、身体状况)的条件作为标准。
对太多的劳动者来说,能有个就业机会已经求之不得,很多时候连业都无可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劳动合同;而对于那些拒绝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违法成本相当低廉,这也成就着越来越广泛的违法。
而当事业成为耻辱和沦为贫困和边缘化的征候时,劳动合同法到底能干什么,更是费猜想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