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司法裁判的功能
(太初庚子七月廿九;藏歷鐵鼠七月廿九;希吉來歷一四四二正月廿八)
在「太初庚子七月初二 · 【法律文書】審理報告與案件摘要」之中,我寫道:
(裁判文書是)法院為適用法律而作法解釋的文本。裁定解決程序事項,判決處理實體爭議。裁判文書觀點,即是法院觀點。法院的法解釋權力,建立於憲政體制之上,其權威性之高低程度,取決於(一)社會現實制約條件、(二)憲政體制之正當性、(三)法院法解釋的能力。
今日偶遇一事,關於一〇三三〇案,我作審理報告,老劉撰寫裁定。目下想藉著這兩份文書之異同,來談談我對司法裁判功能的理解。法律人對司法裁判功能所形成的不同理解,會導致其文書寫作的策略發生相應的變化。
司法裁判僅僅是為了解決糾紛嗎?
如果司法裁判僅僅是為了解決糾紛,如何將司法裁判區別於仲裁、調解、三老、博弈等過程?這些應統稱為糾紛解決機制,因為他們都發揮著解決糾紛的功能。但司法裁判,在諸多糾紛解決機制當中,仍佔有一特殊的重要地位——不是因為所有法學者都要(應該而且只能)從內國法訴訟開始學起。因果關係正好相反,正因為司法裁判獨特且重要,所有法學者才必須要從內國法訴訟走入法學大門。那麼,司法裁判獨特且重要的地位,與其主導主體這類外部要素有關,還是由司法裁判的內在特質所決定?我認為答案是後者。
華文對於司法裁判功能之經典表述是:
定分止爭
第一,司法裁判確立規則(定分)。決議行為(立法)、契約行為(合同)、通知行為(建造)、社會交往(規矩),均能確立規則。司法裁判通過發佈法院觀點以確立規則的機制,並不足夠特殊。
第二,司法裁判解決糾紛(止爭)。博弈、三老、調解、仲裁,均能解決糾紛。司法裁判作為糾紛解決機制的這一側,並不足夠特殊。
第三,司法裁判通過確立規則從而解決糾紛(定分寸以止爭)。司法裁判所面臨的問題,均是從實踐中來,而其指導意義在於,其裁判文書一旦發佈,則自然約束下級和本級法院此後的裁判文書製作工作。其效力,自然而然地誕生於有效的審級關係體系中。博弈、三老、調解、仲裁,其糾紛解決思路並不能積累並傳之後世,但司法裁判可以,下級和本級法院天然地遵循先在判例。立法、合同、建造、規矩,其規則確立體系並不能直接適用於現實,但司法裁判可以,法院的執行機關會保證裁判嚴格落地。
因此,現代社會實際上是通過一高度專業化的最高法院來維繫社會的整體存在。裁判文書也逐步擴大其公開範圍,以指引陌生社會中普通人的日常生活。而其他的規則確立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都無法有效地滿足需求來完成這類任務。
老劉所寫裁定,僅僅解決了本案的糾紛,但對其所能提煉出來的法律爭點,沒有予以理論上的回答。換言之,老劉這份裁定,沒有藉個案來確立規則。在我看來,沒有盡到天職義務。
補充問題:世貿組織上訴機構所發佈的文書,能否算作司法裁判?如果答案是是,那麼,司法裁判則與外部要素無關。如果答案是否,那麼,司法裁判則與外部要素有關。我目前傾向於前者。
(庚子乙酉壬戌。諸行無常、諸漏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