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法性焦虑的外延
近期迁移一些曾经发表在墙内的文章上来,避免有朝一日被封号后我所有的“旧迹”都从此被抹除掉。这篇是15年写的文章,现在看来纰漏不少,不过也懒得改了。
一、合法性与它的子集——绩效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或正当性)概念,归纳马克斯·韦伯和哈贝马斯的定义,可大致理解为民众对统治者或某种政治秩序的认可程度。政治合法性与统治者的权威成正相关关系,合法性的提升也意味着让被统治者自愿服从的能力的提升。
对合法性的来源及基础,韦伯作了三种划分,分别是“传统型”、“魅力型(卡里斯马型)”和“法理型”。站在现在的视角看,韦伯的划分至少是不全面的,就算对这三种类型进行复合,也不能囊括当今世界为数不少国家最主要的合法性来源。尤其在面对一些威权政体时,该理论的困境就俞益凸显。
韦伯之后,利普赛特等人的“政府绩效说”似乎提供了更具解释力的理论说明——除民主国家的合法性需要政府绩效来保障以外,绩效同样能为威权政府提供合法性支持。利普赛特同时也指出“但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政府绩效是可变的,而且持续的时间也是短暂的。”这里所谓之“绩效”,主要指经济方面的绩效,即有关 “经济发展”的老生常谈。该理论背后或可找到如下依据支撑:决定一个政权、一套通行的社会制度得以继续存在的基础变量,不是它腐化溃烂的部分,而是其所能提供的为较大基数的人或掌握更大议价能力的群体所需的要素是否足够(所谓合理部分),以及与之相伴的效用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不可能一直以某种速度发展,甚至难以始终保持发展。随着时间坐标的推进,经济发展速度能始终不低于民众预期的情形,在概率上将无限趋近于零。这自然已成为或将会成为主要倚赖经济绩效来获得合法性的政权产生合法性焦虑的诱因。另一方面,观念对人心的改变,社会中非经济需求的增长和要求释放的冲动,之于威权统治者,都是不容忽视的“麻烦”。
二、通常意义上的合法性焦虑
合法性焦虑通常体现为一系列政治行为的集合。“焦虑”一词揭示了这一概念的内在面向——从行为推测主观心态,难免有诛心之论的嫌疑。对统治集团的某一旨在巩固自身合法性的行为,既可说是为其政治秩序得以持久延续所采取的常规手段,也可解读为其中存在合法性焦虑之“因”。笔者想到一种思路,若某政体中,统治集团开始采取非成文规定、非定制的政治手段,以多数同类型政体中不共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性,即可推断其存在合法性焦虑。这样的界定不一定准确,“成文规定、定制”可能是先代制定者们合法性焦虑的遗存,不能排除在此之后的统治集团不存在同样的合法性焦虑。不过本文要探讨的是合法性焦虑本身,并非具体某政权中的统治集团是否存在合法性焦虑,这个问题就暂且搁置罢。
合法性焦虑是现代概念,其实体当然古已有之。中国皇帝在重大自然灾害后下达的罪己诏;当江山岌岌可危时举行的各种祭祀仪式。中世纪法兰克王国丕平三世与罗马教皇的合作……都能从中找到很显见的合法性焦虑的影响。至于如何应对、采取怎样的方式应对,则取决于政权合法性建立在何种基础之上。一些在此时、此地看来甚至能够证实是迷信的手段,在彼时、彼地却可能行之有效。因此,合法性这一充斥主观因素的概念所产生的效用,能在某种程度上独立于现实规律支配亦不足为怪。
以上讲到的,皆是作为统治者或统治集团的“焦虑”。
三、合法性焦虑的孳生主体
认为合法性焦虑的主体为统治者或统治集团,算是按照某种自然的理论逻辑推演下来的结果。有趣的是,现实的发生并不按照人们头脑中预设的路径延展——作为支持某政治体制的被统治者即一般民众,其表达支持态度的方式并不仅仅体现在遵从政权的要求、规范或仅仅对上表达支持态度这样单线、纵向循环的行为中。外在的、横向发散的行动往往兼而有之——主动维护体制的权威,反对或打击体制的反对者;为体制中存在的,往往是广为诟病的问题辩护,为体制的污点和劣迹寻求合理化解释……
需指出,这些额外的行动并不会让不以此为业的人获得任何实际利益。对现实的合理化与理想或价值追求更是毫无关系,前者既不会推进后者的实现,后者亦不会将前者作为标杆。为什么此类“无益之举”仍形成了一种很是普遍的倾向?若尝试把合法性焦虑的主体进一步扩展的话,可以得到比较有说服力的解释。亦即,在被统治者形成此种倾向的过程中,合法性焦虑以及对合法性焦虑的释放需求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当然,这并不是说只要观点和体制相近便可作此论。但一个人在统计学意义上占多数的情况均持这般态度,也不难得出如上论断。就概率论,缺乏限制的公权力不可能如此“一贯正确”,符合事实的判断也不可能每次都不偏不倚的待在同一个位置。又如,在一些问题上总乐于标榜理性、全面、客观,借以回避价值判断或漏掉关键事实的人,通常都不会准备就这一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或劝告论争的另一方进行学术研究,因此需要进行细致、全面的挖掘、分析;也不会是想通过更整全的把握,以便设计出更详实、具体的改革蓝图。向着可能给自己的生活逻辑造成威胁的思想表达不满后,他们甚至不打算说服对方——排除思想上的威胁,好心安理得的继续过日子便足矣。
在这里,合法性焦虑的概念看来需要进一步厘定了。如果说就通常意义(或遵照某种自然延展的逻辑)而言,合法性焦虑可以视为统治者对民众是否认可其统治的公共情绪感到不放心的话;若加入刚才论及的因素,形成的语句会变得有些奇怪——……以及民众对自己是否认可统治者感到焦虑……不过这正是笔者想要表达的意思。或者换句更易于理解的话:民众对选择不认可其统治者可能产生的心理后果感到焦虑。
四、中文语境下“存在即合理”的迷思
在中国的公共话语空间中,“存在即合理”大概是近年来被误用得最多的哲学话语。根据黑格尔的原著,其完整中译本该是“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要准确理解这句话,需对黑格尔的整个哲学思想有所把握,明晰其“绝对精神”的意涵。更要了解自柏拉图以降西方古典哲学对世界的二元划分,关注相关本体论思想的历史脉络和沿革。为何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才能读懂的哲学思想,成了为现实辩护屡试不爽的“金句”,其原因值得思考(事实上黑格尔此言的本意正好与之相反,甚至可以说是十分“革命”的)。广泛传播和误用的背后可以发现,经过某种“本土化处理”的哲学理论在话语市场上有着非常庞大的需求。使用者不理解甚至根本不愿去理解其在哲学原典中的含义,只管有用、能堵住一些人的嘴就可以了。选用怎样的语词、概念并不重要,最多不过是为当中的情绪态度赋上些许神秘感和权威性的佐料罢了。
需知讨论和表达态度是不同的概念,这一点往往为人所忽视。表达态度不用去理清所发表观点的内在逻辑,不需了解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互间无法替代,不会考虑到有无之分否定不了程度之别……只是表达和捍卫自己的态度,仅此而已。缓解合法性焦虑的主动性需求就通过这样的被动性表态达成了,实在是件耐人寻味的事。
五、结语
对自己所属的、自己认为无法或不愿改变的环境保持基本认同(称作“适应”或许更确切)的态度,是上文所提到群体的最主要的生活逻辑,也是他们过上 “幸福生活”之前提。不愿支付参与改变的预期成本,又恐于面对自己的知与行、道德价值判断与现实状况之间的分裂,滋生对合理化现实的需求简直是理所当然的事。这也能有效地防止因为此类问题,陷入自我认同感破灭的危机中。于其而言,仿佛只要坚持这样的态度,局面就仍能掌控,灾厄也不会降临。
管好易胡思乱想的脑袋是重要的,这样不仅有助于自己一门心思的埋头腰铺就进身之阶,还能维持更多关于未来和现实的想象。在这层意义上,只具备反对的思想与同时具备反对的行为和反对的思想,其“负面”意义足以等量齐观了。心理上的不利后果与现实政治的不利后果此时形成了难解难分、不相伯仲的关系。从另一个侧面讲,因为尚需维持某种内外的一致性,或许可以说明他们内心并不足够坚强,同时也暴露出能为手握权柄的人所用的巨大潜在空间。
视而不见的现实和想象中的未来永远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后者固然可能因为前者的找上门来而幻灭。不过那是小概率事件,至少他们中的多数这样认为;对于厄运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似乎大家都很有信心。人们同样坚信,多年摸爬滚打得来的社会经验总能在关键时刻保住自己的身家性命。有机会遇到“不懂事”的人碰壁时,说不定还能沾沾自喜一番。不论以上判断是否属实,可以确定的是,在他们戎马倥偬、纵情声色的间隙,那些被遗忘的恐惧正抓紧时间笼罩整个天空,苍穹之下的社会也将向着全面皲裂与溃败的方向继续迈进。目前正留下的,以及此前已经、此后将要留下的这些话语又能如何呢。悲剧性的记忆与威胁在成为现实之前,永远只是话语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