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雜談:限電順位 與 供電義務
●限電順位
不少人應該都隱約的知道,台灣其實有個「限電」的順位。理論上,要優先限工業用電,只是從沒遵行過。
這個原則,具體是訂在〈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5條第1項,明定了限電的順位,第一個限的,是「契約容量5MW以上的工業用戶,限電5%」,一般用戶則排到了第6名。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5條第1項
「電能供應事業發生電源不足,經依約執行用戶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及其他緊急因應措施後,電源仍顯不足時,為確保供電系統安全,得實施限制用戶用電(以下簡稱限電)。限電時,按缺電量依下列順序及標準累進實施:
一、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工業用戶,限電百分之五。
二、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未超過五千瓩之工業用戶,限電百分之五。
三、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四、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五、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未超過五千瓩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六、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之工業用戶及一般用戶,實施分區輪流停電,每輪次各五十分鐘。」
沒被遵守的理由,我認為是這樣:
辦法沒有給「電源不足」一個明確的定義(例如數字),而我國政府又用盡辦法的不想影響到工業大戶,因此在該啟動第5條的時間點,都壓制著不動作。
如果順利渡過,就船過水無痕;如果沒過,例如2021年的517大停電(實際上撐過了電廠機組跳機的直接衝擊,但也耗盡了抽蓄水電的餘裕,晚間發生低頻卸載,隨後分區限電),情況會急轉直下,嚴重到,也不只是限工業大戶可以解決的問題,因此就直接進入到第6款,對一般低壓戶進行「分區輪流停電」了。
●因為漲電價而露餡
〈辦法〉另一條沒被施行過的,是第4條。理論上,如果台電預見有「電源不足」的可能,3月前就該先向經濟部報告、且經濟部應該要有相關的公告。但我們從來沒見過這樣的公告。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第4條
「電能供應事業預期電源不足時,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就該年可能發生缺電之期間及缺電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這裡一樣遇到「電源不足」定義模糊的問題。經濟部大可以說「沒有啊,我們事期預期電源是充足的,所以當然沒有這樣的公告」。機組事故的情況確實較特殊,但沒有事故的供電緊張,例如2021年7月5日和13日,這兩天備轉容量特別低,台電發出的新聞稿,就把原因全賴到氣候頭上,怪天吧。
所有的資料、數據都掌握在經濟部與台電手上,經濟部要這樣講,我們還真的很難拿他有辦法。
不過,2022年發生了一件有趣的事。
2022年6月下旬,全台用電量連4天創下新高,備轉容量率連日低迷,台電也在22日、23日連續兩天發布新聞稿說明;但這個時間點,有另一件重要的背景事件,就是經濟部將召開臨時電價審議會(27)、準備調漲電價。
要漲電價,產業界當然是出來哀哀叫;而經濟部,或許是想叫產業界有分寸一點吧,在台電的新聞稿中,針對用電連日創新高的原因,直指「景氣暢旺,產業用電持續增加所致」、甚至點名了「半導體、電子零組件、基本金屬製造業等特高壓用戶用電量較去年提升一成」,同時,或許就是叫產業界把鍋子拿好別亂甩,還說了「至於低壓用戶,因時序尚未進入盛夏,故用電量較去年7月尖峰負載低 」。
看著經濟部隔山打牛、要工業大戶安靜點,有趣是有趣;但這起事件,卻也顯露了一個重要的問題。
前面提過,經濟部過去會把帳全賴到「氣候」上、或把氣溫抓出來當共犯。但這次,為了回應叫產業界別對電價吵吵鬧鬧,才把矛頭直指工業大戶的高壓用戶,甚至強調了「尚未進入盛夏、低壓用戶負載較去年低 」,把氣候問題排除了。
要知道,高壓用戶都是「契約用電」,在設廠前,需要先規劃好所需的用電需求、向台電申請。也就是說,早在這些高壓大戶投產、實際用到電以前,台電早就知道這個需求成長。而前面也講了,〈辦法〉第4條規定,3月底前如果已預期供電吃緊,經濟部是要公告的。
除非你告訴我,這多出來近1GW的產業高壓用電,都是在3月到6月下旬間,3個月內向台電提出申請、通過、設廠、投產;不然,這兩則新聞稿就是經濟部與台電違反〈辦法〉第4條。
●供電義務
最後,來聊聊供電義務。
我向來主張,工業發展的規模需要限制,水、電這些資源不能讓工業予取予求。
不過依《電業法》第47條第3項,台電是有義務讓人予取予求的。
《電業法》第47條第3項
「公用售電業對於用戶申請供電,非有正當理由,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不得拒絕」
不過今年年中的台北市電動公車的新聞,對照起來又有些意思了。
簡單說,台北市有約173台電動公車,但其中有49台,因為無電可用,而沒有上路(參考)。
這裡要先釐清一件事,所謂的電動公車無電可用,並不是「停電」那種沒電,而是台電可能基於整體電網能力,尚未同意公車業者設置充電樁。
所以看起來,台電也不是不能向申請用電戶 say "NO" 的嘛。只不過,不敢向工業大戶 say "NO" ,卻限制了公共運輸業的電力化轉型,這個道理,實在讓人搖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