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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兩原則之下的制度

近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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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制度的適用性/理想制度和現行制度的比較/極端例子:出生即公平?

壹、前言


(正義兩原則:

1. 第一原則(自由原則):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最基本的自由

2. 第二原則(公平原則/社會經濟上的平等原則)(b優先於a):

[a.]差異原則:對最差的階級最有利

[b.]公平機會原則:所有人依然有公平機會爭取所有的職缺與地位)


依照常見的詮釋,差異原則是為了彌平來自非選擇性因素的不平等,目的是為了要表達 -「個體所獲得的社會資源是否是其所應得的」- 要討論這個命題,則取決於個體在獲得這份資源時,有多少是依賴於個體的選擇與努力而非偶然的因素(非選擇性因素)。但是以上的詮釋會面對一個問題,那就是我們的選擇偏好實際上或多或少都有受到非選擇性的因素所影響,那按照這種說法則沒有東西會是我們應得的;故我們不應該在這裡界定所謂的「應得」,因為正義原則是透過一套無知之幕後的運作才得出的結果,理所當然不可能先於這套制度確立所謂「應得」的標準。羅爾斯認為自然稟賦等能力以及其結果是集體共有的資源,那討論所謂的「應得」是在討論這項集體資源該如何分配。

當然資源分配不會是單純的直接分割等值的資源給所有人,因為資源可能是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質,以及每個個體之間的稟賦差異,再加上運作上的損耗等等,這也表示齊頭式的分配方式並非是真正公平,是不可取的。換言之,我們必須接受具有一定差異的分配方式,透過差異達成實質的公平,那麼為了解決何種差異分配的方式與限制是可以保障公平的,差異原則即是最可以選擇的解答之一,也就是讓社會中最弱勢的階層獲得最大的保障(利益)。

以上是將不同階級的差異消除在起點上達到所謂的「公平」,那下一步便是如何公平競爭,在公平的起點上透過自身稟賦去爭取資源、職缺、地位等等的第二個條件便是公平的機會(第一個條件是公平的起點),如此一來所得到的資源即是個體所「應得」的。再來為何b要優先於a是因為公平原則是在探討「如何達成公平(分配、競爭、起點)」,a主要是為了解決「起點」的公平問題,b則是本來要探討的目的(如何達成公平),因此b理應優先於a。

在解決了「公平」的問題之後,接著便是討論自由,自由原則的內涵是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權利,這裡所稱平等的「權利」是指平等的自由,並且是最基本的自由。這裡需要討論的兩個點是所謂的「平等(公平)」與「最基本」,第一點已經由第二原則討論完畢,所以主要要解決的是「最基本的自由」的問題。而羅爾斯對所謂「最基本的自由」有明確的定義: 包括選舉與被選舉的政治自由、集會與言論的自由、良知的自由、個人財產的自由以及免於招受恣意逮捕的自由。而其他未列於其中的自由並非是基本自由,因此不在第一原則的考慮之中。

綜合以上對於自由原則與公平原則的詮釋,可以明確的瞭解正義兩原則的目的與規範,下一步則是討論要該如何運作正義兩原則,於是我們以正義兩原則設計一套制度,而要設計一套制度實現正義兩原則有四個階段順序:

1.原初狀態:選擇正義兩原則

2.制憲會議:以兩原則之實現為目標,選擇最有效的憲法

3.立法:在兩原則與憲法的引導和限制之下制定法律

4.司法:司法裁判與依法行政是否仍有兩原則的角色

依照這一套方式得出的結果便是最符合兩原則的制度,根據羅爾斯的觀點,此制度即是我們應該要執行並遵守的一套制度。

接著,便是我想要在這裡探討的問題,第一點是在經過以上的運作之後得出的制度是否真的適用於生活中,第二點是我們現行的制度與符合正義兩原則的制度有多少差異,以及這些差異是不是應該修正,最後則是想要討論一下一個極端的例子 ─出生即公平,這個例子的想法是透過某種方式(國家公權力等等)將一出生的新生兒集中起來管理、教育,在一定年齡之前獲得的資源全部均等,也就是除了個人自身稟賦之外的所有條件都達成「公平(平等)」的條件,接下來他們可以自由選擇要努力的方向,並且國家會給予相應的輔導資源,達成「自由」的條件;那麼在這套符合正義兩原則的條件所設計的制度之下,「出生即公平」是否會有問題?

貳、穩定性論證

首先,第一點問題是針對正義兩原則與無知之幕的運作之後,得出的制度結果是否可以運作在生活之中,亦即是所謂的「穩定性問題」。穩定性問題主要是探討這個社會上的公民是否會自願地接受並遵守正義原則和符合該原則的社會制度,以長期維繫正義且良序的社會。要是無法解決穩定性問題,那討論背後依照正義兩原則立定的社會制度會流於空談,讓整個討論僅剩形式的教條。

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即使透過原初立場的設計之下推導出最適當的正義觀和正義原則,也提供了各種理由來說明合理性,但假設無知之幕揭開後,公民基於個人利益和特殊價值觀,導致大家不願意遵守正義原則和社會制度,那麼就不可能實現正義的社會。除了從原初立場的論證來證成「公平即正義」的合理性,羅爾斯還利用穩定性論證的概念來證成他的政治正義觀。

羅爾斯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是擁有正義感與遵守正義原則和制度之間的關係強烈,因此在良序社會裡成長的公民是否能獲得足夠的正義感並且使他們願意遵守正義的制度非常重要。第二點是穩定性問題涉及公民是否會接受規範社會基本結構的政治正義觀,「公平即正義」這種正義觀是否得到所有社會成員的認同。

然而,羅爾斯對兩者的回應都給出肯定的回應,第一點是以「正義感論證」做出回答,第二點則是以「交疊共識論證」做出回應。首先針對正義感論證,羅爾斯表示良序社會之下的公民具有正義感的能力,但擁有這種道德能力是否與個人的「好」相契合,而如果兩者相互契合,那麼便可期待公民將願意在所有情況中都堅持履行正義感的能力,遵守正義原則和社會制度的要求,這即是「契合問題」。再來,針對交疊共識的論證,主要是用來回應穩定性問題,而在許多不同的政治正義規範制度之下,大多都可以認可「公平即正義」的主張,換句話說,這種觀點會成為多種全面性學說的交集,這也是為什麼羅爾斯會以「交疊」一詞來形容這種共識。

叁、契合問題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以皮亞傑等心理學家對人的心智發展歷程,作為人類發展正義感的歷程的解釋。在符合正義兩原則的社會制度(良序社會)之下,羅爾斯表示人在道德發展上有三個階段,分別是家庭中的「權威性道德」、社群中的「結社性道德」與在社會秩序中的「原則性道德」。

在第一個階段中,兒童把照顧者(通常是父母)視為權威,因為感受到他們對自己的愛,引發了兒童對照顧者的愛與信任,於是傾向遵守照顧者給出的各種規範和限制,也就是服從權威所引導的指示。而在第二個階段中,當個體參加學校、社團等結社,在團體中生活時,逐漸在互動中發展出對其他成員的友誼與信任,因此傾向接受社群中訂立的規範,並且克盡己責。在第三個階段之中,當人們參與在符合正義兩原則的社會制度中活動,感受到符合正義原則的制度對自己和他人帶來的利益,將會發展出對正義原則本身的認可,以及按這些原則來行動的欲望,亦即是擁有一種正義感的能力,而在這個階段中個體會願意盡自己所能來維繫正義的制度,並根據正義原則來裁決分歧的意見。

羅爾斯表示這三個階段的共通概念是它們之間的「相互性」,人們會傾向以自身的善意來回應他人的善意。相較於依照效益原則運行的社會之下,羅爾斯認為在受到「公平即正義」有效規範的良序社會中,根據道德心理發展的法則,正義兩原則與制度之下的社會能獲得更好的運作,因為可以促進個人發展出強烈的正義感。而這種道德能力將使公民普遍擁有適當的道德動機,進而願意遵守正義原則和社會制度的要求。

然而,正義感的三階段發展觀點是源自於特定的發展心理學理論,如此一來正義感的論證預設了發展心理學的學說主張為真,但預設前提通常都會碰上挑戰而擊潰論證。因此羅爾斯在後續的討論,改用宣稱公民擁有「合理的道德心理」來回答穩定性的第一個問題。他主張在正義兩原則與制度之下的社會裡成長的公民將普遍擁有正義與公平的觀念,以及依照這些觀念的來要求要做的行為的欲望。而當公民相信所在的社會制度是正義的,並且確信其他人會履行應盡的責任的時候,他們也願意履行自己的責任,以此發展出社會成員之間的互相信任。這般一來,宣稱了擁有正義感的能力並不會預設任何全面性的學說觀點,而是公民要做為充分合作的社會成員所必備的一種能力。

  目前已經論證了「正義感的能力」可以比照「道德上的好」的發展,下一步便是討論這兩者該如何互相契合。在書中羅爾斯有提出三個理由來論證,把正義感的能力視為個體理性生活的規範性要素,對個人來說是好的。第一個是在正義兩原則與制度下的社會中,正義原則是廣為人們所知,且正義原則描述了公民共享的道德信念。如此一來,不遵守正義原則卻享受社會合作利益的人必須以欺瞞他人的狀態來與人互動,而長期偽裝必須付出極高的心理代價。相反地,保持正義感可以免於這種的心理代價,能夠以最自然且最簡單的方式,保護自己在乎的制度和人,也因為如此,履行這種道德能力對個體來說是好的。第二點是參與正義原則之下的制度社會生活對個人有利。因為公平的社會合作不但能讓人滿足各種需要和利益,在社群活動中也能展現自己的潛能和目標。除此之外,我們需要伙伴,也欣賞他人的良好表現。公民可以體認到,各個社群與其多樣的活動若要整合是有賴正義原則的規範。如果要持續共享有價值的社會生活,必須肯定正義原則的規範。第三點是「公平即正義」的康德式詮釋,而根據這種詮釋,當個人按照兩個正義原則來行動時,就是康德所謂的自主行動。由於自主是人類的最高價值,而堅持履行正義感的能力,遵守正義原則的規範,可以實現這種價值,所以跟人的「好」相互契合。

肆、交疊共識

交疊共識主要是解決穩定性論證與契合問題微小錯漏的部分,當人們同意一個理由,通常是因為出於自己抱持的學說觀點內在提供的理由。而在討論交疊共識的時候,羅爾斯以合理的宗教學說、康德和彌爾的道德學說、古典效益主義和多元主義觀點作為例子,指出這些學說的支持者根據不同的理由,都會同意「公平即正義」這種政治上的正義觀點。

  因為「公平即正義」是一種道德上的觀念,並且人們是根據所認可的學說提供的理由而同意這種觀點,所以由此形成的交疊共識不是建立在利益與權宜考量上的妥協。就算不同學說之間的政治權力發生變化,人們仍會持續認可「公平即正義」的這種觀點。也因此,由這種政治上的正義觀所規範的良序社會將可維持長久的穩定狀態,保持了正義兩原則所制定的社會制度是具有穩定性的社會制度。

至此解決了第一個想討論的問題,也就是經過正義兩原則的運作之後得出的制度是否真的適用於生活中,接著是第二個問題,亦即是現行制度與理論的比較。羅爾斯在文章中有提出「首要財」的概念,而這種概念是為了確保社會各個階層的人都可以至少取自己所需,以「正義」的方式對社會資源進行分配。而在現今政府組織下,對於這方面的保障可以對應到社會福利政策上,雖然還有一定的落差,但是近年來社會有愈發重視社會福利這一塊,當然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政策,比如說北歐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的完善性就遠高於各國,但是仍不能否定其他國家社會的進步。在這方面看來,有向差異原則靠近,但是還有不少路途要走。

再來,國民基本教育的普及使我們更向公平機會原則併齊,因為在被保障的十二年(過去是九年)的教育體制之中,人們更加有機會去學習更多知識,也可以藉由這些知識去獲得想要的生活,發揮個人的稟賦專長。當然,還是有許多不足與限制,像是社會風氣、大眾的觀念、教育即使普及,但是程度參差不齊等。即使現在的教育不在被權貴與財閥掌控,但是知識與資訊的來源好像還是在特定的群體手中,因此即便在教育普及的社會,在達成了「人人都有受教機會」的這種公平之後,還有更進一步的公平要追求,那就是「知」的公平,也因此我們會說資訊壟斷的媒體、政府是「不正義」的。從這邊看來,較差異原則來看,在公平機會原則上好像做的更好,但離理想還有一段距離。

以上兩點結合就是現在社會對照於正義兩原則的第二原則,而第一原則所提到「每個人都有平等的最基本的自由」的這個要求,可以參考各國的憲法體制對於人民自由的保障,雖然有部分出入,但是相較於過去的時代已經進步頗多。而隨著時代變化,也有新的議題需要討論,像是言論自由在面對網路時代的來臨,有沒有需要有所限制?或是人們的心理健康狀態能不能把免於恐懼的自由拓展,變成免於受到心理失常的自由?因此,針對第二個想討論的問題,我們可以說現今社會(主要以台灣為例)有在一定程度上契合正義兩原則所立定的制度,但還有發展的空間,並且除此之外仍有許多新興的議題需要討論與面對。

伍、出生即公平

最後,可以設想一個極端的狀況,現在有一個社會體制透過某種方式(國家公權力等等)將一出生的新生兒集中起來管理、教育,在一定年齡之前獲得的資源全部均等,也就是除了個人自身稟賦之外的所有條件都達成「公平(平等)」的條件,接下來他們可以自由選擇要努力的方向,並且國家會給予相應的輔導資源,達成「自由」的條件。而在此同時,對父母家人所給予的家庭、愛與關懷等等也不會有所缺少。如此一來,雖然看似違反一般的道德直覺,但事實上沒有違背道德的疑慮,並且在執行上有一定的成效。

在這種符合正義兩原則的理想「天堂」社會制度中,會不會產生什麼問題呢?我想是會的,因為如此一來的「公平」與「自由」僅有最基本的底線,而很難獲得更多。簡單來說,好比政府規定了所有人的收入是三萬元到五萬元之間,看似保障人人都有三萬的基本收入,但忽略了最多只能獲得五萬元。換句話說,在這種限制之下,或是任何非自然狀態的限制之下,都會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即使人人的基礎都相同,透過不同個體之間的稟賦差異互相競爭之下的結果,還是有天花板存在。

也就是說,在用各種方法設置底限的時候也自然會產生對應的上限,任何的制度規範亦如是,像是憲法限制了政府但也同時限制了人民。如此一來,當我們為基本做出保障的時候,稟賦的發揮將會受到限制,進而影響到所謂的「公平」。也因為如此,當我們保障了「最基本」的自由的同時,也阻礙了我們追求更多自由的權利。所以,在這種「出生即自由」的社會制度底下還是有許多問題要解決,要把政治的人觀、人的理性與道德心理等等加以考慮。

陸、結論

根據第貳節的穩定性論證的問題與第叁、肆節契合問題、交疊共識等回應辦法,我們可以瞭解到透過正義兩原則制定的制度所建立的良序社會是可以被接受且實行的。而在後續的部分對照現行的制度後,可以發現現今的社會環境有愈發向這種制度靠近,使行政上看齊「公平即正義」的道德價值觀與政治觀,但是還是有許多面相可以討論,也有很多新問題要面對。在完善當下體制的同時又有新的麻煩需要解決,這會是對於一個社會全體的挑戰,不論是政府還是所有公民,人人都有相應的責任要克盡,而這又會是一個難題。

最後又給出了一個極端的案例去檢視,發現如果僅僅保障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夠的,還要給與根據稟賦自由發展的空間,像是德沃金等人所討論的政治哲學,而這種體制之下需要考慮的要求比想像中更多,正義兩原則是最基本的規範,但好像還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

最後,以上的內容是參考中譯版的《正義論》後,透過我個人的想法寫出來的,但是也有些想法不太確定,或是可能對於內容有所誤解,因此導致內文中討論的目的有所偏差獲得出欠佳的結論,希望能有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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