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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釋807號函來看時代觀點與法律變化 — 看看神學該如何因應時代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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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807剛剛公佈,這是個很有意思的解釋案,不單是勞動法規的解釋,其實也是性別點變化的呈現,同時也是作為現代基督徒解經讀經進行神學闡述時一個良好範例,很值得一看喔!

解釋案摘要連結請點我: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摘要

在進入本文之前,先看一下這次的標的條文,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這次,的大法官解釋,直接宣告這條違憲,即日起無效(2010/8/20),這影響可是很大的喔!

法律會成型一定有其原因,不管你喜不喜歡這些法條,總之當初被設計出來,一定有它的目的,而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這個法條明顯是為了保障女性夜間工作安全而設計的。

這個條文,簡單說就是在我們認知到女性在夜間出勤的確會增加遭到犯罪危害風險的情況下,直接用法律規定雇主不能要女性上夜班,除非你事先提供充分安全措施。

所以大多數行業都是直接不排夜班給女性,而像醫院這種護理師大多為女性的行業別,則都會提供宿舍(非長住型)給輪班的護理師(或所有輪班醫療人員,但護理師數量最多)。

這是行之有年的措施,但也當然一直有異議,最直接的就是「夜班有加給工資比較高」,像保全業如果你專職業班,跟日間班一個月的薪水差異甚至可以達到一兩萬,而像夜間開車,比較涼快交通也比較順暢,但薪水同樣比較高,而這些女性都無法取得競爭立場,因為法令直接禁止。

也因此有些老闆會偷跑,這次提出釋憲的就是家樂福與華航,主要是因為他們讓女性夜間出勤,結果吞了一堆罰單。

這是很明顯的時代變遷,我們來看兩個段落的文字: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且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足見其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

簡單說,過去覺得這是保護,現在看起來反倒限制女性選擇自由,也同時限制雇主選擇員工的自由,所以認為這個法令不合時宜。

其次,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又,前述說法,對單身或無家庭負擔之女性勞工,更屬毫不相關。

第二點,過去這種保護,預設女性社會角色包含家事、育兒,表面上是不想讓婦女太累,實際上是預設婦女回家還有第二份工作,有違性別平等。

於是,這個法條被大法官認為因為「情勢變更原則」,已經跟不上時代,宣告無效。

就性別平等來說,這一點當然是個進步,但也不要高興得太早,因為會有風波,而且是很立即風波,不能隨便看待。

首先,我肯定這個釋憲,的確有助於性別平等,但我們一樣要正視現實狀況,因為這會帶來不少改變,首先就是雇主的確可以節省不少成本 — 不見得就是不好,但原本政府要求雇主做的許多保障女性措施(不管你覺得是否必要),都可以免除了 — 但我們一樣非常清楚女性因為生理條件的確跟男性有差,原本就是犯罪受害者的高風險族群,這個現實並沒有任何改變。

所以接下來會有一段時間需要觀察研究,至少我在第一現場立即接受到的訊息,反對這一點改變的全都是女性(還沒有例外),因為甚至有女性表示喜歡這個規定讓她們可以依法無須夜間出勤,他喜歡這個工作但不想上夜班,而未來雇主反倒是依法必須公平對待,照樣排班了。

第二個算是額外遇到的,因為有熟識者貼資訊給我看,有關他那個性騷擾慣犯主管(其實有性侵傳聞,受害者多人,但完全沒人出面正式揭發,只是私底下哭訴,是標準權勢壓迫的典型)在看見這個解釋函時立刻興高采烈貼給屬下看,因為這下他可以「依法」安排女性屬下留到很晚了

這可是非常不妙……

是的,鬆綁本來就會帶來投機者的覬覦,這是無可奈何的事情,而我們目前還想不出什麼比較好的應對方式,因為權利與義務本來就會相對,自由的另一面就是個人義務的增加,政府跟社會能提供的防衛措施總有極限。如果說上面一段講的是職場外的通勤期間安全問題,下面這個則是夜間工作在職場內的安全問題了(個人健康管理則完全是個人責任)。

職場外的安全問題多少還能透過一些硬體設置強化,但職場內其實更棘手,至少我現在碰過得職場性騷擾案件,除了一件以外,全都是離職之後才敢提出,如果可以夜間出勤……這樣說好了,這個8/20公告的釋憲案,那位性騷擾慣犯居然在公告後四個小時內就轉貼給屬下看,你覺得全國有多少人在做這種打算?我們可是因為工作因素有在追蹤這類法條修改(因為申請釋憲的家樂福有同事正好經手這個案子),那麼又有誰會特別注意這些法律變動呢?

這是社會現實,要改變沒那麼容易,不是說就放著不管,法律當然要先鬆綁,只是相對應的衝擊我們也有做好準備。

好啦!以上是法律的部份,我想改談神學的部份。

這一陣子正好很多人在討論塔利班對婦女的態度,覺得那種保守真的難以置信,可是各位知道嗎?如果單看宗教經文,古蘭經裡的行權觀念甚至高過基督教聖經喔?那為何各種進步概念都是從基督教國家推展出來,甚至往往都是基督教陣營提出,但穆斯林在這部份卻一直沒什麼進步,乃至於落後時代呢?

重點正在於「情勢變更原則」這一點。

我們暫時先回到遠古時代的兩河流域,但其實全世界差不多,不過這裡縮小範圍比較好談。

總之原始人類幾乎全是母系社會,這是很現實的,女性才能生產,在於育兒期間群聚(至少可能帶著好幾個小孩),自然讓女性比較容易成為聚落,而大自然很自動的讓各種生物理解到近親繁殖不利於物種延續,所以男性負責漂流變成合理發展,這一點在採集時代沒什麼問題,直到開始吃肉。

考古證據大概已經證明吃肉與人類大腦急速進化有非常正相關,除了營養來源更好以外,狩獵需要的腦部運作能力更高,這時男性體格優勢出現,而為了保全自己DNA,組成家庭變成更好的策略,於是物理優勢成為決定誰是老大的關鍵,因為安全第一,逐漸大多數文化,男性主導的社會成型,這也是古代社會發展的必然。(雖然有少數母系社會,但數量不多,而且有些是平行社會,例如很多部落採取男主政治,女主祭祀,又或者男管男、女管女的分治模式)

這種以武力為權力基礎的模式發展當然會逐漸轉變為男性主導,女性附庸或負責生育,甚至逐漸成為交易標的,要知道在古代這都是很自然的運作方式,最有利於生存,尤其在中東這種嚴酷的地方。

這種地方男性死亡率超高,於是需要多生,偏偏女性死亡最高風險是生產,所以存活的男人需要盡可能讓女性多生,若因生產死亡就換人繼續生,然後想辦法增加人手強化武力 — 男性的武力自然高過女性。

於是逐漸形成男女分工,男人全是戰士,很容易死亡,但如果死了,留下來的妻小要有人照顧,於是社會條例很容易變成部落要有人負責「接收」,保存全體利益,但非自己子嗣很容易因此被排除。

對,這就是遠古時代的狀態,全世界都差不多,直到社會逐漸演變,生存壓力逐漸變小,男女差異逐漸被減少。

所以你去看這些古代文獻,基本上舊約聖經理的女權其實已經高過同時代迦南習俗很多(例如丈夫死掉,同宗族男性要負責娶回家照顧,同時生下來的孩子要繼承原本丈夫的家產,不是被新任丈夫家族吞掉 — 這可是同時保障妻子的生存權,雖說表面來看根本是在交易女性)。

到了新約時代,女性權益又變更高,可以有自己的財產,甚至是家主,乃至於取得跟男性一樣的地位(例如有女性被以使徒稱呼,在教會組織裡享有較高地位,名號在其丈夫之前),雖然一樣限制很多(多少跟保羅個人「不受女性歡迎」有關係,保羅看來女人緣不大好,其言論往往有偏見,而且他的觀點基本上就是羅馬人的觀點),但我們不要忘記,羅馬時代當然也是非常專制血腥,但生活條件已經改善很多。

而到了穆罕默德時代,文明更加進步,尤其當年阿拉伯人以經商出名,重視的主要是智力與魅力,這一點男女差異遠比武力要小(但接受教育的機會不同),所以可蘭經裡的男女描述更加平權。

請注意,這個平權是比較級的,你拿現代去比較當然愚不可及,重點在於進步的趨勢,正如當初游牧民族的多妻制其實是為了保障女性生存權力(所以就算是不受歡迎的女人,也會受到宗族規定保障,會有人被強迫取回去照顧)。

問題在於穆斯林在這一點被「停滯不前」的勢力給把持了,於是全照著字面解釋典籍的神學事主導了接下來一千多年的發展。

其實這種事情很常見,在中世紀,我們很清楚阿拉伯世界反倒是開明的世界,當年的天主教會才是只會用字面解釋聖經的法利賽人,直到歐洲文藝復興,教廷勢力開始減弱,印刷術出現之後帶來民智開放更是掀起宗教改革,讓新教崛起。在歐洲文明強盛以後,反倒把穆斯林壓下去,大航海時代與工業革命之後更是完全凌駕阿拉伯世界,於是在生存壓力下,阿拉伯世界反倒回頭擁抱保守價值觀,直到今日,而且在差距加大的情況下,因為敵視又讓保守勢力變得更加激進 — 對,保守的反而手段最激進。

相反的,基督教在宗教改革之後,簡直上了癮,於是一波一波的宗教復興運動(當然代價是各種奇怪的異端與新興宗教出現,一樣造成問題),在哥倫布時代的赴約於政治之下以武力直接侵略美洲,到耶穌會時代的先與執政當局打好關係,雖然後面還跟著軍隊,到了新教宣教台灣時代,已經變成醫療宣教,沒有軍隊跟著,而且還把「定根本土」當成神學要旨,建立長老教會。

就這點台灣算幸運了,如果來的第一波宣教人員是哥倫布帶來的……

當然在當年中國「定根本土」的教會在國民黨逃亡來台灣的時候也把「華儒化教會」帶到台灣來,反倒變成結合極權政治入侵的外來勢力……

但這就是時代演變,神學其實也是配合著人類進化同步翻新的,這才是活的神學,這才是上帝的旨意。

這也是為何很多自由人權觀念都是從基督教國家開始發展,因為基督教的發展顯示出來的就是不斷革新,因為教會知道同一套進步神學理論只要久了,就會自動變成保守陣營 — 不是不好,保守代表穩定與停滯,但進步會有破壞與創新,所以必然會有拉扯,這是動態平衡

我知道很多反教會的人喜歡拿聖經裡的片段來攻擊,當然這種無知我也只能笑笑,但可惜的是教會內這種人也不少,方向相反,是用來攻擊他人,這可一點都不好笑了。

這也是我一直反對教育信眾單純不斷念聖經的緣故,神學宗旨的部份當然沒什麼問題你可以直接念,這些是普世價值,任何時代都不會錯,但有些律法內容設立的目的是要給三千年前的中東遊牧民族用的,你真的不能直接搬來用,而是要去理解這個規定在聖經裡「如何演變」。

你必須解經研經,不然只會走鐘。

如果有人拿聖經裡的片段問我,我一定會把這片段在更早經文與之後經文的演變講給他聽,同時告訴他這段經文發生的時代背景與當年一般標準是怎樣的,只有這樣你才能解讀聖經要告訴你的是什麼,你才能真正理解為何聖經是上帝的話語,聖經不是單純直接告訴你要怎樣「做」,而是在告訴你該怎麼「想」,你要把過去人往前進步的理念拿來現在用,而不是直接照做。

舊約早期年代約在埃及古王國時期直到新王國時期,舊約後期已經是亞述與波司文化,到了新約變成羅馬帝國文明,而中間有一段希臘時期更是哲學大名大放的時代,怎麼可能思想沒有變化?到了古蘭經的年代羅馬帝國來到末期,這段期間印度也從婆羅門變成佛教,而且佛教派系更是多樣,各種觀點互相交流,同樣的文本怎麼可能用同樣的方式解釋呢?

不然耶穌也不用多次故意去做那種在字面違反律法的事情,真的完全是故意的,非常故意在人家眼前做給人家看,擺明要找人家麻煩,逼當權者把祂殺掉那種,白目到這種地步你還不知道祂用心良苦嗎?

你要學法利賽人用字面解釋聖經,還是效法耶穌成全律法的真義 — 一切為榮耀上帝。

今天如有人去嫌勞基法49條當年是由一群混蛋為了迫害女性而定的,我只能說你整個都搞錯了了,因為這法條當年可是為了保護女性才定,是當年的進步法條,改變的是社會,而法條只是因應修正,何況我們還有副作用要處理勒!

神學是活的,我們跟神學一起活著,但如果神學只被視為律法,那我們就跟律法一起死,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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