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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同婚尚未合法 盼「家庭團聚權」開放探親、依親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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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不能合法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說明疫情期間被迫與伴侶分離,無法以配偶或伴侶身分申請來台依親居留或探親......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我先生是烏克蘭人,烏俄戰爭爆發前夕,他的簽證到期,不得不離開台灣,至今無法再入境。」同婚三周年前夕,在台不能合法結婚的跨國同性伴侶,說明疫情期間被迫與伴侶分離,無法以配偶或伴侶身分申請來台依親居留或探親。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昨(5/4) 召開記者會,疾呼台灣政府應重視每個人的「家庭團聚權」,應立即開啟個案救援行動,以人道考量開放跨國同性伴侶團聚,並盡早完善同婚制度。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在去年9月已開放未持有居留證之國人外籍配偶(含中港澳)及子女入境團聚,內政部也陸續有專案協助外籍伴侶來台結婚需求者,但目前跨國未婚異性情侶、同性伴侶仍無法合法入境。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呼籲台灣政府應顧及「家庭團聚權」,提出4項訴求盼望跨國同性伴侶可以在台團聚:
*已在台合法生活的跨國同性伴侶能夠不限期出境,直到跨國同婚全面通過;
*已經在國外登記結婚或在台登記伴侶註記的外籍伴侶應符合依親居留條件,開放來台;
*未登記結婚或註記的跨國同性情侶應可開放探親簽證;
*基於人道救援的狀況,若面臨外籍伴侶的國家戰爭政變,或是伴侶喪親、開刀等情事,可開放外籍伴侶來台探親。

伴侶不是來旅遊的 期望以配偶身分依親居留

Joyce的伴侶Queenie來自菲律賓,她們相戀8年,在台完成同性伴侶註記,菲籍伴侶來台前後用過3種簽證留在台灣5年多。Joyce表示,3月時與Queenie到移民署辦理延長簽證效期,移民署人員卻說因為國際航班陸續復航,若Queenie當時預定機票是取消狀況下才能繼續留在台灣,否則就要出境,兩人得知當下非常震驚,甚至抱頭痛哭。

然而移民署後續境管政策基於人道考量,已經將完成同性伴侶註記的外籍伴侶納入到可以延長離台的對象,這才暫時解決Joyce與Queenie的燃眉之急。不過Joyce也說:「這不是長久之計,只要當政策一改變,我們又要開始思考怎樣找其他事由讓另一半留在台灣。」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簡至潔說,台灣政府總是會以跨國同婚在台無法登記為由,沒結婚登記不能依親居留而拒絕兩人的「家庭團聚權」。但是在國際相關人權法中,「家庭團聚權」的範疇不限於因婚姻而結成的家庭。 例如香港是沒有承認同婚的地區,但是香港仍承認第三地結婚的伴侶可以到香港依親居留。

Lois與中國伴侶即將在一起滿16年,她們2017年在美國登記結婚,2019年台灣同婚合法後,她們欲拿驗證過的美國結婚登記證書到戶台灣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卻失敗。「無法理解的是,跟伴侶在美國結婚的事實,在任何同婚合法的國家都是會被認可的,可是在台灣卻不被認可。」

「她在取得學生簽證之前,也透過商務、醫美、旅遊簽證等方式,為的就是跟我在台可以相聚數日。」Lois期望的是伴侶能夠依配偶身分申請依親居留,名正言順的在台灣一起生活,但是目前不得已只能用學生簽證方式在台居留,不僅要繳納高額學費上課,還有工作時數等限制,且居留證終究有到期的時候。

Lois疾呼,台灣政府不要任由人民想方設法、僅能透過不停轉換短期簽證、被迫補破網似的經營婚姻家庭生活,跨國同性伴侶的共同心願就是希望另一半能以配偶身分在台依親生活,「她不是來旅遊、醫美、念書的!她就是要跟我一起生活。」

東南亞跨國同婚交流會,台菲同性伴侶當事人Joyce (右)、台陸同性伴侶當事人Lois(左)

跨國同性伴侶只能辦理伴侶註記 程序艱難

內政部函釋,只要跨國同性伴侶,其中一方當事人的本國同婚不合法,就不能在台灣婚姻登記,目前台灣政府僅開放台灣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辦理同性伴侶註記,然而過程也是困難重重,不但需要兩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外國方也要拿到自己國家核發的、經台灣駐外館處驗證的「單身證明」,光是這個關卡就讓無法入台的外國人無法辦理註記。

Andrew的另一半是日本人,他們相戀4年半,因疫情因素已有780天無法見面,另一半無法來台更無法辦理同性伴侶註記。目前全球已有12國核發「情侶簽證」,讓因疫情分離的「跨國未婚伴侶」重聚。

Andrew說,在台沒有「情侶簽證」管道,跨國同性伴侶無法順利入境,便無法進行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註記的程序,若需要到第三國登記結婚或伴侶註記,需要負擔機票、隔離檢疫等高額成本,也不是所有人都能負擔。

簡至潔說,同性伴侶註記的實質艱難在於,台灣政府甚至有設定21個國家是特殊國家,規定雙方須在外籍配偶的原屬國登記結婚並境外面談,台灣駐外館處則會驗證該結婚證明。然而21個國家都是不承認同婚之國家,同性伴侶雙方自然不可能在外籍配偶的原屬國登記結婚,台灣駐外館處也未有驗證單身證明之業務,因此雙方無法來台進行伴侶註記。

簡認為,如果台灣政府只認定伴侶註記作為跨國同性伴侶之間的證明,對於21個國家的人、上百對的伴侶來說就沒法註記,毫無保障。

Andrew呼籲台灣政府,跨國同婚未合法前至少先提供未能在其他國家結婚或未在台登記伴侶註記的跨國同性伴侶,考量人道需求,開放伴侶來台探親,讓有情人終成眷屬。

台日同性伴侶當事人Andrew(右)、台烏同性伴侶當事人Joe(左)

保障家庭團聚權 勿讓政策阻擋兩人的生離死別

Joe的先生來自烏克蘭,他們在美國完婚,並在台完成伴侶註記。他先生過去多次透過旅遊、尋職等不同理由來台與他一起生活,最終卻在烏俄戰爭爆發前面臨簽證三個月到期必須離開台灣,至今無法入境。

Joe表示烏克蘭戰爭爆發以來,他時刻都擔心飛彈襲擊當地,擔心先生在烏克蘭的安危,也曾多次聯繫外交部、行政院及總統府,希望透過依親或各種簽證讓他先生來台團聚,最後政府仍因疫情期間不予開放或沒法源依據而拒絕。

除此之外,Joe提到有些跨國同性伴侶可能因為一方疾病開刀、另一方無法陪伴,有些人的國家因為政變或動盪情勢,導致失聯等各種生離死別的狀況,期盼台灣政府能以人道考量開放跨國同性伴侶團聚,並盡早完善同婚制度。


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秘書長黎璿萍表示,同性婚姻獲得大眾支持,很大原因是讓大家理解、看見了同志家庭存在,僅是因為性傾向關係導致這組家庭無法在醫療現場彼此照顧,或是對於孩子需求無法行使相關權利。

如今跨國伴侶的家庭也同樣面臨困境,包含無法以配偶身分獲得依親居留簽證,只能以各種短期簽證與伴侶相聚,但是難以在台工作導致沒有經濟能力,沒有合法身分無法申請健保,孩子生病時也無法讓其中一位家長行使相關醫療決策。

黎璿萍強調,在台灣跨國同婚尚未法制化前,相信政府應可協助個案依據不同身分條件,無論是否有伴侶註記、是否在第三地結婚、已合法在台生活或是有緊急人道需求狀況下,民團很樂意與政府一起開展個案救援行動,讓跨國同性伴侶先依據家庭團聚權利,讓他們在台好好生活。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國際兩公約已國內法化,不分性別、性傾向皆保障家庭團聚權,除此之外去年3件關於跨國同婚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都肯認跨國同婚享有家庭團聚權。今年3月底監察院報告也指出,跨國同婚被剝奪《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的結婚權利,違反憲法跟國際兩公約。

關乎跨國同婚能夠合法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自去年1月司法院送到行政院後,至今行政院仍未送到立法院審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10個性別與人權團體共同發起一份連署,呼籲政府提出盡速修法,讓跨國同性伴侶的能夠家庭團圓,目前已獲45個性別、教育、婦女、移工人權團體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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