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目錄中缺失的精神疾病:從醫護疫后心理受創談起
新冠肺炎(COVID-19)在全球爆發令多人喪失性命,這場肆虐全球的疫症為病人、社會、經濟等方面帶來的後遺症仍未完全浮現。然而,中國政府已經迫不及待舉行「全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會」 ,表示抗疫成功。
這場盛大的「慶功宴」上,在位者似乎都在描繪醫護人員勇敢和敬業的一面,但對他們在工作場所上承受的壓力和精神創傷卻沒有提及。而壓力與創傷背後,可能牽涉物資缺乏、裝備不足、支援欠奉等一連串牽涉院方和官方的問題。
一、醫護人員的精神健康問題
張嬿婉的死,讓醫護人員的精神健康問題呈現在公眾面前。
2020年7月29日,武漢協和醫院一名年輕的心內科護士張嬿婉跳樓自殺,事件在微博上掀起熱議。 眾說紛紜,但院方至今未就張嬿婉護士自殺原因作出正式調查和交代。
年頭至今,陸續有學者開始關注並研究醫護人員處理疫情時候患上憂鬱、恐懼、甚至創傷後遺症的比數。結果發現,為數不少的醫生和護士相繼出現精神及心理問題[1]。
雖然數據顯示的多數是受訪者透過問卷表達的感受,未經醫學診斷確實病症,但這並不代表醫護人員面對的精神及心理損害並不存在。事實上,除以上研究外,武漢市精神衛生中心武漢市心理醫院網站同樣設有專欄討論醫護人員面對疫情可能出現的心理及精神問題,當中包括「擔心恐懼」、「過勞枯竭」、 「緊張焦慮」、「壓抑憤怒」、「急性應激反應」、「急性應激障礙」、「創傷後應激反應」等。
突如其來的疫症、人手和裝備不足、工時過長等等都加添醫護的工作壓力,令他們更容易出現情緒問題。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7條第11項規定:當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若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可被吊銷其執業證書。因此,被調遣至前線抗疫的人員縱使背負重大精神壓力亦難以拒絕調職安排。處理醫護人員面對的困難,局方只是主張以輔導的治療方式為醫護舒緩情緒,或在工作安排上提供更多支援以減輕醫護人員的壓力。然而,院方在處理疫情上,有否為醫護人員提供足夠的防護物資和裝備,致使他們在安全的情況下工作仍是存疑。
二、新冠肺炎感染與工傷
在職場上,工傷認證或民事索償往往是僱員索賠的常見渠道,後者的舉證門檻和難度又比前者高。
根據《中國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為工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於本年1月23日頒布《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后簡稱為《通知》) ,列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李文亮醫生工作期間不幸染病逝世,加上其「吹哨人」的身分及社會輿論壓力,在多重因素下,官方首次以「特事特辦」的方式確定為工傷,家屬獲賠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但在新聞頭條以外,至今有多少醫護人員因工染病而得賠償卻是不得而知,而文首提及的張嬿婉護士事件更加沒有既定的賠償機制處理。
三、精神損害應被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
張嬿婉護士事件帶出一個關鍵問題:醫護人員在工作期間,因處理疫情關係而患上精神或心理症狀能否以工傷或職業病方式索取賠償?
綜觀國家最新修訂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政府並未將精神損害列為職業病。 上文提及的《中國工傷保險條例》及 《通知》亦只集中處理在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甚至因而死亡的個案。換言之,醫護人員因工患上精神或心理病症難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獲得任何保障。
誠言,精神損害的病因或許比起其他人身傷害複雜,但醫護行業相對於其他行業,應該更加注重員工的精神健康。
精神健康本就是醫護界一直關注的事情。醫護人員長時間在醫院工作,染病風險較其他人高,工作壓力亦相對較大。是次疫情嚴峻,醫護在支援不足的情況下仍要被調派至前線抗疫,醫護界權威刊物刺針不少研究都顯示,醫護人員在新冠肺炎的威脅下,長間照顧病人,都出現恐懼、焦慮,甚至創傷後遺症的症狀。因此,將這些精神損害看為工傷或職業病,是對他們的保障的加強。
例如,《中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 第56條第3、4款列明,「…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這亦能為醫護人員提供更人本的保障,避免院方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強制調遣醫護,增加醫護壓力,造成張嬿婉護士的悲劇。
法律條文不單保障醫護人員的法律權益,更確定醫療權構作為僱主,維護醫護人員精神健康和其他權益的法律責任,從而促進醫療權構從維護醫護人員精神健康的角度,採取適當措施以預防醫療人員的精神損害。
縱然精神損害未被納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但參考《中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職業病診斷的部分,條文所列的因素並不完全排除涵蓋精神損害的可能性:第46條列出三項職業病診斷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一)病人的職業史、(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以及(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按照此準則,醫護在高危及高壓的環境下工作並長時間接觸病人;院方給予的支援和裝備不足的事情又屢見不鮮,這些情形理應列作考慮精神損害為職業病的因素之一。
正因政府遲遲未將精神病納入職業病範圍,縱使醫護面對的情況符合第46條所列的因素,他們卻未能獲得職業病認證。重點是,該條文表明「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因此關鍵在於院方能否提出證據否定醫護的精神或心理症狀與工作之間的關係。
若政府將精神損害列入職業病範圍,這將更加有利醫護人員就工作引致的精神或心理損害提出職業病申訴,保護他們的勞動權益。
本文旨在提出現行法例下醫護保障不足的問題。精神健康是當今社會很多勞工面對的問題,醫護在疫情下所承受的心理和精神壓力更加明顯。筆者希望政府能正視問題並且填補法律漏洞。真正有效的「表彰」應該是承認醫護人員面對的難處,提供適當措施去改善,並在造成傷害後作出合理賠償和支援,而非對他們的精神、心理壓力視而不見。
注:
[1]Liu, Yin, et al. "Mental Health Status of Paediatric Medical Workers in China During the COVID-19 Outbreak." Frontiers in psychiatry 11 (2020)
Song, Xingyue, et al. "Mental health status of medical staff in emergency departments during the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epidemic in China." Brain, Behavior, and Immunity (2020);
Zhu, Zhou, et al. "COVID-19 in Wuhan: Sociodemographic characteristics and hospital support measures associated with the immediate psychological impact on healthcare workers." EClinicalMedicine 24 (2020): 1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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