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殺人竟然無罪?
昨天在台灣最大的新聞就是下面這則案例了。
這個新聞一出來讓我想到前幾天跟@冷眼观棋 講到新疆問題的時候,他問我台灣如果發生一直發生隨機砍人的事情,然後都是特定極端主義分子,台灣會怎麼做?說真的台灣沒有極端主義分子,所以我也沒辦法篤定得告訴你具體作法,但我們這幾年隨機砍人的事件真的不少,而且都是特定「族群」,這群人都有一個特徵,精神病患。因此這次我們不聊中國,換聊台灣。
這次這個一審判決一出來真的是炸鍋了,各大媒體大肆報導、被害者家屬的採訪,看完真的是人神共憤、網路上罵聲不斷,恐龍法官、司法改革以及廢死團體都成了網友一個勁的攻擊對象,各個政黨、單位不斷表態支持警察上訴,參與判決的從法官到辯護律師到精神科鑑定團隊全部都一起罵,理由不難理解,因為跟社會期待差太多了,「殺人償命」這條自古不變的道理在台灣社會深根,過去雖然精神病患殺人被判無期徒刑鄉民很憤怒,但絕對沒有這次來的嚴重,因為這次完全不是過去無期徒刑和死刑的爭辯而已,而是直接「無罪」。所以我決定花點時間來談這件事情,說說法官判決的依據以及整件事情是怎麼變成現在這樣,然而為了聚焦,今天先不討論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問題,只先針對本案件的法律問題和兇手的病症下去討論。
1.刑法第19條
這個判決法官最重要的主張就是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19條內容是什麼?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很多人依照19條1項,認為只要是精神病就不罰,所以精神病患就可以亂砍人,只要你去弄到一張精神異常的診斷證明你就可以在台灣橫著走,但其實19條1項「行為時」是一個關鍵,今天在那個殺人的當下就算你有精神病但是當時只要沒有發作或是發作了但不影響辨識能力,殺人行為照樣處罰。反之,就算我過去到現在都沒有發病過,剛好這個當下發病了,而且發病的行為導致我失去判斷我的攻擊行為是違法的,因此我殺人了,這個行為依舊不處罰。那今天就先討論一下為什麼這些行為不罰,其實原因很簡單,因為換做任何人我們都無法避免這樣的行為發生,也就是說這樣的去處罰這樣的行為是沒有意義的,其他病患並不會因為這樣的判決就不會發病,同時這個病患也不因為這個判決就從此康復,他這樣的行為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他本身也無法控制。如果看到這裡還是不懂,我可以舉個比較簡單但是不完全一樣的例子:今天甲在睡覺,我抓著甲的手去殺乙,我被判死刑但甲判無期徒刑,在這裡甲豈不是很無辜?這個「我」就有點類似上述的精神疾病,是「我」讓甲在沒有辨識能力的情況下殺人了。但偏偏這個「我」在上述案例又是疾病,並非可以課責的個體,就導致今天的社會問題了。
至於比較進階的問題會是在有沒有3項的適用,今天他就醫過後逃避回診以及服藥有沒有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也就是說他需不需要對自己不吃藥的行為負責,說實在我不確定,過去原因自由行為都是用在酒駕居多,況且如果精神病患本身對自己的疾病沒有認知,能不能適用就又是另一回事情了,因為不符合3項的故意或過失的條件。
至於適用1項或2項比較偏鑑定報告的問題,我自己覺得法官可以裁量的空間應該不多,所以硬要清算也要找精神科,而不是罵法官,但精神科醫師也是秉持專業去做判斷,我依照目前蒐集到的資訊實在不認為這兩邊有問題,我最後會說我認為從根本該負責的究竟是誰。
2.思覺失調症
思覺失調症大部分的人都有點陌生,但它的舊稱就很多人認識了──「精神分裂症」,這樣的患者有兩個很重要的病徵──妄想和聽幻覺,思覺失調症是所有精神病患當中唯一會具有主動攻擊性的,屬於最嚴重的心理異常疾病,這種病患發病時會產生幻覺和妄想,兩者有什麼差異呢?妄想是有實際的刺激存在,也就是說路邊的人在聊天,他會主動認為路邊的人聊天的內容是在密謀要對他不利,俗稱的被害妄想。幻覺則是沒有實際刺激,也就是說在空無一物的地方,他會「真實」的感覺有人在對他說話,因此他就會出現喃喃自語的對話行為,至於說話的內容如果是勸病患去攻擊他人時,這時候就會產生攻擊行為。偏偏這種病的病識感又不高,病識感就是病患本身是否意識到自己生病了,因此他們會拒絕就醫,就醫後拒絕服藥的情形都有可能,因此這種精神疾患的患者就成了目前台灣新聞最常見的社會風險。
綜合上述這兩點就產生今天這個悲劇性的判決,說實在今天要做出這樣的判決的法官是需要勇氣的,判無期徒刑絕對符合大眾的期待,但違背他本身的良知,一個法官本來就必須要秉持專業依法判決,若僅依民意判決大可以把法庭裁撤,直接改設投票所就好。今天法官依「鑑定報告」的結果,選擇不私心的去做出公正的裁判,換來的是恐龍法官的稱號,不勝唏噓。我今天會這樣說是因為這個被告本身家境也不好、精神病又將近10年,基本上可以推定沒有政黨或金錢勢力的介入,這個法官依照自身專業的裁判,相信在判案之前他早知道民意輿論的方向,但依舊堅持不徇私枉法,他勢必知道自己的這份判決會被用放大鏡檢視,未來二三審法官如果沒有政黨力量介入,或是沒有發現一審鑑定報告或法條適用有瑕疵的話,基本上基於司法獨立應該還是維持原判決。
相信很多人讀到這裡下巴都快掉下來了,幹!在台灣殺人真的不用負責!其實不然,問題依舊存在,只是不應該用如此粗暴的方式去解決,子彈很便宜,就像當年我們槍決了鄭捷,但社會問題依舊存在。精神病患的問題早就不該由司法來承擔,司法要處理的是那些罪大惡極的人,而不是這些該關在醫院治療的精神病患,既然他根本無法阻止自己的行為,那他就不該有機會在外面趴趴走,應該是要被強制就醫的。但是很多台灣人看不透這點,認為只要來一個槍斃一個,槍斃到最後他們就會怕了,但事實就是不會。社會安全網的問題被提出來很久了,分享給各位看看另一篇文章,各位就可以理解我說的問題在哪裡,《我的媽媽是一個精神病患》,一個精神病患的強制就醫就是這麼困難,解決這裡才是真正的解決問題,今天精神病患的強制就醫需要監護人簽名才可以,但監護人卻對病患所做所為不用負責,所以才產生了今天這麼可怕的漏洞,這些人可以出來大殺四方,然後找不到個源頭負責,就算你把他關到死,他也沒辦法有所反省或對自己行為負責,但是現在的社會沒想這麼多,我們就是只要有個人為這個死亡負責,人民心理就會舒坦,因為殺人者死。此外還有更多的是害怕這樣的人如果被放出來之後再次殺人怎麼辦?這些問題都間接導致了民眾希望這個犯罪者乾脆直接判死刑,不然至少也要無期徒刑。如果真的很想深入了解這些病患的處境,誠心《推薦我們與惡的距離》,台灣第一部去深入討論這些人的內心。
退一步說如果各位真的認為這個判決有問題,除非判決過程有瑕疵,否則真正應該罵的人是立法委員,刑法19條是立法院的產物,兩公約施行法也是(精神病患不得判死的問題),應該被秋後算帳的是立法院,覺得這場悲劇該有人來負責的話絕對是立法院首當其衝,縮小19條適用範圍也可以,把拒絕就醫的人納入處罰範圍也可以,怎麼算都不該算在秉公執法的法官和精神科團隊,你給他的天秤(法條)就長這樣,他怎麼秤當然都秤不出社會需要的模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