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派的主張之:直面面對例外狀況。
今年6月份,有機會參評馬來西亞全國大專辯論會的比賽,對陣雙方是沙巴大學啊(UMS)及馬來西亞國立大學(UKM)。評完後覺得這場比賽非常適合拿來說明我所奉行辯論觀的主張,在此分享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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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結論說在前頭:面對架構無法回應的個例,盡可能不要以例外情況處理;相反地,應該勇於從關鍵詞找出突破口,為例外找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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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題是愛國是不是每位公民應有的價值觀。
這裡就不仔細地覆盤了、只節選相關內容。有興趣者可以自行點擊觀看。
這場比賽,反方UKM緊抓每位公民應有的價值觀,要正方舉證,為何在以下三種狀況,我們仍要強求公民愛國、為什麼不能允許他們移民。
- 公民在他國找到更好待遇。世界人才擇良木而棲,搬遷到更能最大化自我價值的國家,無可厚非。談的是自由主義底下,人有權利選擇幸福人生。
- 國家虧待公民,公民淪落成為二等公民。舉的是大馬華人在本國受到種族政策不公待遇的例子。訴諸的是國家與公民付出回報的對等關係。
- 當國家這個利維坦迫害公民,公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舉的是新疆再教育營,維吾爾族人受中共政府迫害的例子。問的是為何愛國這一價值能凌駕個人保障基本權利。
第一及第二種狀況還好回應,但最後一種顯然很難。
畢竟維吾爾族人面對的處境,攸關生死。要叫人愛殘害自己的人,聽起來高尚,但大部分人畢竟都不是耶穌。這樣的主張,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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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輕便的回應,叫做這是“例外狀況”,畢竟所有的美德都不可能放諸四海皆準,總有例外狀況。像是孝順好,愚孝糟。
然而,輕便的技術處理,伴隨而來的,很有可能是架構被突破的風險。
特別是對方再多舉類似案例,像緬甸的羅興亞人、像伊斯蘭世界的婦女。個例的堆砌就有可能營造成狀況並不稀少的觀感。更何況,辯題強調的是每個公民,正方提的個例,恰好證明反方強調愛國非每個公民都應有價值觀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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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所主張的突破口,應當從辯題中的關鍵詞—公民出發。
愛需要理由,是一種積極主動的認同,一個國家之所以值得認同,乃是因為它維護公民社會所共同認可的基本價值(自由、平等),使他們的集體存在有尊嚴(人權)、有道德目的(正義)、並符合他們認可的公正程式(法治、公正的政治代表機制)。
——徐賁《統治與教育—從國民至公民》
回到最根本的定義問題。
何謂公民?公民與國民、與居民有何不同?
所謂公民,不只要求某人是某個國家居住或是某個地方居住的人。公民指的是根據國家法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換言之,公民是基本權利獲得保障的主體。
若個體無法投票,不擁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何談公民權利?若不受基本權益保障,又何以成為公民?
反過來說,如果某人被國家尊以公民身分對待,接受國家提供的良好教育、受到國家完善安全網保護。被善待/享有權利的公民是否有義務肩負起他應盡的義務 aka 愛國?
提出這點後,正方大可提出反方舉的第三種狀況(甚至有可能包括第二種)並不符合公民的定義。這些人頂多稱之為國民或是居民,但絕對不是公民。
而只享有權利,卻不打算盡義務的公民(第一種狀況),更是自私自利的體現,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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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釋好何為公民,就能鎖定國家與個體之間的關係。既能大義淩然的抨擊對方離題,又能以同一套論述,完善己方觀點。
把己方該負的舉證責任透過技術迴避,相當於承認,自己的框架無法自圓其說,必須引入另一種標準。極其危險也極其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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