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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可冲司机-大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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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闻】民告官难于上青天——普通农民15年告赢县政府落下伤痕累累

塔可冲司机-大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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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于鉴、晓宁,责任编辑:王胜,“政府法制”《半月谈》2006.02(下)

2005年春节,河南省淮阳县白楼乡大郝村村民郝家玲一家过了15年来最开心、最舒心的一个春节。作为一位普通农民,经过15年不懈努力,他最终告赢了自己的“父母官”——乡政府和县政府。春节前的腊月二十,郝家玲接到了郸城县人民法院下达的一份行政判决书:撤销淮阳县人民政府违法颁发的一个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争议土地使用权人是郝家玲。这也就意味着,”丢失”15年的土地终于将回到郝家玲手中了。

近日,郝家玲这位倔汉子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向笔者述说了他15年来艰辛的维权路:“民告官真是难,几乎难于上青天。我十多年讨公道艰难奔波,尝尽酸甜苦辣,受到百般刁难……”回忆起告状过程中遭遇的艰难、屈辱,他一次次哽咽无语。

土地被侵占,农民无奈告官

15年来,郝家玲不屈不挠地与县、乡两级政府叫劲儿,源于一宗4亩多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郝家玲与白楼乡政府争议的土地位于106国道西侧,原来是一片无主的坑坑洼洼的荒地。1961年前,大郝村人在这片土地上扫过碱土,熬碱、淋碱,开荒种蕉草和高梁。1961年,土地归了大郝村所有,村民在此耕种桑椽柳、蕉草、田青、高梁等,后通过采取翻淤压碱、搞台田等措施,土质有较大改变,可以种植其他粮食作物了。1980年前,大郝村在这片土地上搞过试验站。1980年后土地分田到户,试验站所有土地都进行了承包,这片荒地交由本村五保户郝祥玉耕种。1987年12月,大郝村将这片土地转交给郝家玲承包经营,签定了承包协议,郝家玲也上缴了承包费。

1988年至1989年,郝家玲出钱对承包的这块坑洼地进行了平整。1990年初办理了建房手续,在公路西边盖瓦房3间。当年,乡政府搬迁林业站,在没有上级政府和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征地手续的情况下,称郝家玲承包经营的土地属国有荒地,强行扒掉了他的3间瓦房,占去部分土地,并圈起院墙。

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莫名其妙地被侵占了,又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郝家玲为此找到乡政府及乡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反映问题,找遍所有的乡领导要求赔偿损失、解决问题。可是,几年间乡党委书记换了两届,乡领导还是采取踢皮球的办法一拖再拖。1996年春,新一届乡政府主要领导又安排将林业站继续向南扩,拆掉了原在郝家玲承包经营土地上的东西围墙,毁麦苗、刨树木,然后又重新砌起院墙,把郝家玲使用的坑洼地全部圈到了林业站院内,从而全部占用了郝家玲承包经营的土地。无可奈何的郝家玲不得不走上了艰难的民告官之路。

打官司道路的艰难,不是郝家玲所能想象出来的。他起诉到法院经一庭,后又到经二庭,再后又转到民事庭。1998年年初,该案件又被转到淮阳县土地管理局,在土地管理局立案处理的近一年时间里,他跑了近300趟。淮阳县土地管理局多次深入当地调查取证,顶住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查清了事实真相。当年8月4日,淮阳县人民政府下发文件,撤销了白楼乡政府私办和涂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12月4日作出了(1998)第 10号《淮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为《决定书》),以白楼乡政府至今未有征地手续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将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给大郝村,把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确权给郝家玲。

几年时间,跑了几百趟,行程上万公里,郝家玲的问题似乎得到了公正处理。可他没想到的是,白楼乡政府的个别领导见到淮阳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书》后,竟然采取手段让大郝村原村支部书记郝某出具了郝家玲无理索要国有土地的不实证言,乡政府凭这一证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了复议要求,淮阳县土地管理局受委托代表淮阳县人民政府处理该案。

郝某为何如此卖力出具证言?据郝家玲讲,1998年大郝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郝某没被选上村委会主任,组织上访,他让郝家玲写材料,郝家玲没写,郝某遂心生不满,抓住这一“时机”,出具了对郝家玲不利的证言。

在淮阳县土地管理局代表淮阳县人民政府处理郝家玲的案件近一年时间内,白楼乡政府采取了不配合的抵制态度:县土地管理局写信和电话通知白楼乡政府及林业站十几次,白楼乡政府没派一人来县土地管理局:县土地管理局 又派人几次去白楼乡政府和林业站,乡政府没有一次配合过。当时的一位副局长对此很生气,气愤地说.“叫监察股的人调查它(指白楼乡政府)罚它,非把它治 得服服帖帖不可。”最后写确权决定书时,白楼乡政府才交来一份《关于郝家玲无理索要国有土地的情况反映》。

郝家玲不明白的是,淮阳县人民政府1998年8月4日就把白楼乡政府私办和涂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给撤销了,而白楼乡政府在10月底写的《反映》里仍然提到其土地使用证受法律保护等。此案上报淮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两次,土地管理局党组会研究几次,经过两次局长签字,郝家玲万万没想到,经过各级部门领导几次批示、关注的“铁案”,竟然被没有法人资格的原周口地区土地权属行政复议委员会轻而易举地于1999年4月15日以“主要事实认定不清,确权依据不充分”为由撤销了,并责令淮阳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原来,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书》后,白楼乡政府一方面向上级反映郝家玲“无理索要”国有土地的情况,另一方面,又提起了行政复议。郝家玲接到原周口地区土地权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裁决后,把原周口地区土地权属行政复议委员会推上被告席。

但是,令郝家玲始料不及的是,淮阳县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结果令人震惊!

出乎意料,一审判决难琢磨

1999年9月20日,淮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周口地区土地权属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接到这个判决,郝家玲愤懑不已。时至今日,他对淮阳县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感到不明白,一直有几个疑问挥之不去:

开庭一拖再拖,时间超过期限。淮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受理郝家玲的案件后,在开庭之前主审法官就劝郝家玲撤诉,但倔强的他没有撤诉。因对方强辩,淮阳县人民法院一次次推迟开庭时间,共开了两次庭,竟下了5次开庭传票,最后一次开庭是在郝家玲把起诉状交给法院的4个月后,大大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时间。

不实证言作证据,混淆是非。原周口地区土地权属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主要事实不清”下达了(1999)周土复字4号文件。在其答辩状中说明了主要事实不清是指土地所有权问题,而淮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开庭审理时先审理使用权争议,然后审理所有权问题。应该说,所有权问题不解决,就无从谈起使用权。而且在审理使用权争议时,当庭按第三人白楼乡政府的要求宣布.“原告郝家玲在开庭后两日内把你所有材料的原件提交法庭。”审理使用权时原周口地区土地权属行政复议委员会宣读了郝祥用、郝家洪的证言。审理所有权时,原周口地区土地权属行政复议委员会只拿出了1961年原临蔡公社劳楼大队(大郝村当时属劳楼大队)上报淮阳县财政局的各生产队的耕地数目表;白楼乡政府只拿出了一张卫星拍照图说:“从图上显示106国道西没有大郝村的地。”事实上,除白楼乡政府非法占去以外,现在106国道西部大郝村五组还有60亩可耕地正种着庄稼。

无视客观存在事实,判决不能服众。淮阳县人民政府淮上权字(1998)第10号《决定书》是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把该宗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给大郝村,把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确权给郝家玲的。并且在《决定书》上报淮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之前,办案人员曾到法院行政庭咨询几次,征求行政庭法官的意见修改几次后才上报县政府下发的。而法院竟然出尔反尔,在(1999)淮行初字16号判决书中以“本院认为:淮土权字 (1998)第10号处理决定书仅凭证人证言,在无其他合法土地权属登记手续相佐证的情况下,将双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给大郝村所有……”

其实,这个所谓“争议“土地为大郝村几代人耕种。1961年还没有白楼公社(即现在的白楼乡),白楼公社成立于 1965年,大郝村当时属原临蔡公社劳楼大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只显示每个行政村总耕地面积亩数和每个村民小组总耕地亩数,4.52亩坑洼地怎么会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上显示?又怎么会单独发一个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每次开庭审理时,大郝村都有30人左右的老干部和群众代表旁听,为郝家玲撑腰。他们就有关问题当庭质问时,法官也无法自圆其说。但是,最后的判决书竞毫无悬念:仍然是郝家玲败诉。

二审成悬案.起诉两级政府

一审判决送达后,郝家玲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诉,检察官建议郝家玲上诉为妥。2000年5月24日,原周口地区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周口地区土地权属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资格,其作出的周地土复字(1999)第004号复议决定无效,原审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然而,这个判决虽然撤销了淮行初字1999第16号判决书和周地土复字(1999)第004号决定,但仍使用了“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相一致”的语言,使郝家玲讨公道的愿望化为泡影,案件仍成为悬案。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就在此案二审期间,淮阳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4月为白楼乡政府颁发了2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3月31目,淮阳县人民政府又为白楼乡政府换发了103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新证)。郝家玲知道情况后,气愤地说:“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诉讼过程中为第三人颁证是违法的。”遂于2004年4月19日提起行政复议。但周口市人民政府周政复决字(2004)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背客观事实,认为淮阳县人民政府为白楼乡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维持了淮阳县人民政府颁发淮国用(2004)字第103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来,就在2000年5月二审判决下来后,郝家玲到淮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一直没能执行。不得已,他做了两手准备,一边申诉要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一边要求执行。2002年年底,郝家玲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回周行监字2002第14号《驳回诉讼通知书》,他又申诉到河南省高院立案庭,立案庭的法官说:“你胜了官司,我们不能重审。执行超期,你回去还得打民事官司。”

2004年春,郝家玲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理由是白楼乡政府侵犯其土地使用权。此时,郝家玲被侵占的土地的现状是:淮阳县联社信用二部已要走一部分,周商高速公路已占去一部分,剩下的租赁给个人干板材加工厂。乡政府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旱已名存实亡,而周口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维持了淮国用(2004)字第103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郝家玲的官司遭遇绝境,打不下去了,撤回了自己告白楼乡政府的起诉。但是,他还不得不继续诉讼下去,这一次被告的主体变化了,也升级了,成为了淮阳县人民政府。

因为害怕淮阳县地方保护,郝家玲申请淮阳县人民法院回避,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郸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本官司已打得灰心丧气,但是这一次又燃起了郝家玲希望的火花。郸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受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郝家玲的案件后立即立案审理。郸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从接收案件到审理判决结束至郝家玲收到判决书一共只有1个多月的时间。2005年1月19日,郸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该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大郝村,使用权人是郝家玲。淮阳县人民政府把该土地定为国有,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900元的诉讼费由淮阳县人民政府承担。至此,郝家玲15年民告官讨公道数万里艰难奔波,终于有了结果。

虽胜犹败,官司打得伤痕累累

郝家玲回忆起打官司的15年,辛酸地说:“15年讨公道艰难奔波,我尝尽辛酸苦辣,受尽百般折磨,差一点没丢性命,最后落得左手终生残疾。”

1999年9月10日,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结束后郝家玲去法院行政庭,找主管法官索要部分原件材料,主要是他与大郝村签订的《废坑洼地使用文约》及交款条。当日9点10分,在郝家玲要回原件材料的路上,离大郝村不到1公里时,“两个人骑一辆摩托车追上我,抢走我的手提包,包内只有从法院要回的原件材料、几本法律法规书和身份证等。”郝家玲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时仍心有余悸。在争抢过程中,郝家玲被歹徒用匕首扎断了左前臂挠动脉,因出血过多他一度生命垂危。经淮阳卫校附属医院急救止血,又转淮阳县人民医院,后又转到原周口地区人民医院、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四家医院三次手术治疗,仍使郝家玲左手留下了终生残疾,挠动脉血管没接住,挠神经和正宗神经严重损伤及尺神经损伤,郝家玲从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光天化日之下遭歹徒行凶抢劫后,郝家玲为治伤借遍了所有的亲戚、邻居和朋友,并变卖了家中的全部粮食财物,可是第三次治伤手术住院半月后,还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住院治疗,只好出院在家休养。

1999年年底,为治病他出卖了自己承包使用地边的十几棵杨树:树龄大的20年,是村里栽的,随坑地使用费作价给郝家玲,树龄小的是郝家玲栽的。因郝家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使白楼乡政府的当权者更加恼火。2000年3月 27日,白楼乡派出所、淮阳县林业派出所以没办采伐证为由把郝家玲送进看守所 1个多月。释放郝家玲时,林业派出所又给他办了监视居住手续。其问,白楼乡派出所又多次到郝家,这个监视居住手续至今没有撤销,不知道还要将郝家玲监视居住到何时?郝家玲在看守所时,白楼乡政府的领导又叫乡土地管理所全体人员和乡派出所人员出动,把其承包地上已经出穗的4亩麦子全部毁掉,并说“看郝家玲还与乡政府打不打官司”。

据郝家玲讲,1998年土地延长承包调整时,淮阳县有十多家都伐了树,有的数量比他多几倍,没有任何人为此受到处罚,而唯独他进了监狱,有关部门的做法令人费解。

2004年春节将至时,郝家玲家里没有一分钱,这个年怎么过?他想到自己承包废坑地上边已经长大的杨树,准备打算出卖两棵过年。因为上次出卖几棵杨树没办采伐证,自己被捕入狱一个多月,这次他不得不到林业局办采伐证。可是,他写了申请,村里盖了章,到乡政府盖章,乡政府还是不给盖章,结果采伐证没有办成,树他也没敢伐,过年连肉也没有敢买。

每当想起打官司遭受的不幸遭遇,郝家玲感到不寒而栗。为打官司欠下4万多元外债,欠债快要使其妻离子散,郝家玲几度濒临绝境,现在虽然坚持到了胜诉,郝家玲感到虽胜犹败:“现在官司虽然赢了,土地是否能够回到我的手中?我所受到的侵害又有谁来补偿?”郝家玲至今为此困扰,整日忧心忡忡。

不过,郝家玲这位不屈的汉子表示:“我要踏破铁鞋,感动上苍,找到‘青天’,讨回公道,以彰法律的尊严……”

官司胜诉不久,郝家玲又得知淮阳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3月8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郝家玲说:“我打了十几年的官司,也懂些法律了,他们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提起上诉,就是想拖着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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