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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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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法的本质必定是分配法(论证)

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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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出“A(认为)行为受(法)规范可以趋利避害”是“A行为受(法)规范的必要条件”。

因为:所有行为都是为了(让自己人)趋利避害。(假定)

又因:受(法)规范的行为也是行为。

所以:受(法)规范的行为也是为了趋利避害。[补上行为主体A并换成“若p则q”的句式:若“A行为受到(法)规范”则一定是因为“A(认为)行为受(法)规范可以趋利避害”。]

所以:“A(认为)行为受(法)规范可以趋利避害”是“A行为受(法)规范的必要条件”。(此结论用①代替)

二、利用第二种正确定义的规范句式把结论①转换成我方行为句式。

因为:(行为)对目的(更)有效即为正确。(第二种正确定义)

又因:我们的目的是实现(法)对A行为的有效规范。

并且:①

所以:我们必须让A(认为)行为受(法)规范可以趋利避害,才能实现(法)对A行为的有效规范。(此结论用②代替)

三、阐明因人类认知出错而引出的我方行为分支(即我方行为在功效层面存在竞争选项)。

因为人类认知可能会出错(此为假定),所以是否利用A认知会出错这个特点就构成我方行为的两个分支。

做法一:利用A认知会出错的特点,通过欺骗或误导使A相信行为受(法)规范可以趋利避害。

做法二:不利用A认知会出错的特点,让A行为受(法)规范后确实可以实现趋利避害,即此处必须有事实上的利害安排,转为我方行为视角:我们必须在事实上把利害调度到此处。

四、阐明做法一因不符合我方目的的隐藏要求而被淘汰。

因为:(行为)对目的(更)有效即为正确。

又因:我们的目的是实现(法)对A行为的有效规范,而此目的有一隐藏的功效要求:(法)对A行为的有效规范是可持续的。

并且:通过欺骗或误导的即使成功的实现了(法)对A行为的规范,但是当A知道自己被骗或被误导之后,就等于知道了相应利害是不存在的,依据结论①可推定:此时(法)对A行为的规范作用将不成立。

所以:只有做法二符合功效要求,即:我们必须对利害进行调度,才能实现(法)对A行为持续有效的规范。

五、结论

我们把对利害的调度称为分配,把“分配”替换上面结论里的“对利害进行调度”便有:我们必须(通过)分配,才能实现(法)对A行为持续有效的规范。我们把这种涉及利害调度的法称为分配法,那么有效法就一定是分配法。鉴于分配对法的有效性的这种关键作用,我们把“有效法所具有的分配属性”视为有效法的本质属性,所以有效法的本质是分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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