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80歲翁騎機車誤闖國道!熱心駕駛勸停 下車坐路肩請吃檳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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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熱心民眾在凱米颱風來襲時,親眼目擊1輛黃牌機車雙載在國道行駛,昨(8日)又見到1名80歲翁騎機車返豐原,一手挾著煙,騎上國道1號王田交流道,在匝道路口遭他攔下後,對方只好坐在路肩吃檳榔,還拿了一顆問他「要吃檳榔?」國道警方接到報案後,引導他下了交流道,並給他開了一張罰單。中颱「凱米」來襲時,7月25日風雨交加大,該名熱心民眾見到有一名駕駛騎乘黃牌重機雙載,一路往北疾駛,騎了18公里後下南屯交流道,連喊10多聲真的「太扯了」,國道警方主動蒐集相關影像後依職權舉發,將騎士開罰3000至6000元的罰款。沒想到該名民眾今天再度開車行經國道1號王田交流道時,又發現有一名男子騎機車誤闖國道匝道,民眾擔心發生危險,趕緊將騎士攔下,提醒他「國道車速快、騎機車不能上高速公路」,對方當時還一頭霧水,不知道自己誤闖國道,讓他無奈直呼「真的不可思議」、「運氣也太好了,1個月遇到兩次」。並向國道三隊通報,平安引導他下交流道。國道警方表示,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於8月8日上午7時59分於國道1號南向189公里王田交流道(入口匝道)接獲民眾報案有機車騎上國道,派遣員林分隊前往處理,經查賴男騎乘機車誤闖王田交流道匝道,並依法舉發違規。呼籲用路人注意高速公路匝道入口相關指示及禁制標誌,切勿誤闖高速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4項,騎乘機車誤闖國道高速公路處駕駛人3,000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雙腿夾頸」騰空虐待男嬰!67歲父還有18歲兒 24歲母背景曝 

彰化一名67歲男子與24歲女友同居後生下一名男嬰,數月前搬回女友位於雲林的娘家空屋3人同住,日前男子帶著1歲的男嬰前往超商,在休息區用雙腿「夾著」孩子,男嬰痛苦嚎啕大哭,被善心民眾拍下影片佐證並阻止其行為。縣府社會處將男嬰另行安置,經檢傷後幸健康狀況無大礙。 民眾貼出虐嬰影片,父親坐著將兩腳踩在另張椅子上,用雙腿「夾著」男嬰頸部,1歲的男嬰身穿包屁衣,尿布外露,身體懸空、雙腳痛苦蜷縮卻無法掙脫,哭到聲音嘶啞、滿臉通紅皺起,而父親則是兩手放在身側冷眼看著孩子,民眾拍下這段影片後,趕緊出聲制止其惡行。據了解,67歲男子為彰化田中人,與24歲女友居住外地,生下男嬰後在7、8個月前搬到女友位於雲林縣大埤鄉的老家空屋居住,兩人未登記結婚,男嬰與母親戶籍亦未遷至雲林,僅是1家3口居住。中低收入戶身份的2人都沒有固定收入,大多靠補助津貼生活,男子會騎乘機車帶孩子在村裡進出,而女子則鮮少出門,但鄰居曾聽見偶有吵架與女生哭啼聲傳出。居住地為女子娘家古厝,但父母都已不在,長期居住外地的關係,雖村裡仍有遠房親戚,但許久未聯繫完全沒交集,當地居民透過新聞媒體才得知誇張事件,低調向記者表示,女生以前一直都沒有在這邊居住,是突然搬回來,所以街坊間對其一家都不熟悉,也不敢過問,村長更是沒見過女子,是接獲警方通知協助聯繫才知道家庭情況。男子另有1名18歲的長子,亦曾被其他縣市政府社政單位通報「不當照顧」,目前該家庭3人並未設籍於雲林。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表示,找到當事人後評估發現,該家庭確實無法發揮安全照顧的功能,另外,男嬰身上有陳舊性的擦挫傷,雖無法證明是否是主要照顧者造成或是兒虐傷,但考量畫面中有明確不當對待小孩的行為,需另行安置男嬰。 警方與雲林縣政府社會處均表示,從未接獲到該家庭的家暴報案紀錄,雲林縣政府社會處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呼籲民眾,如發現有疑似兒童受虐情事,可運用「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或是撥打110報案專線、113保護專線通報;社會處並強調,發揮雞婆心,一同防治兒虐及家庭暴力。

酒駕4貼載3子!南投莽父自摔害4歲兒亡 檢上訴遭駁仍判3年半

29歲伍姓男子於2023年3月時,酒後騎機車載3名年幼子女,以違規「四貼」方式至夜市吃飯、遊玩,不幸於返家時發生自摔車禍,導致次子重傷送醫不治。南投地方法院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伍男有期徒刑3年6月。檢方上訴以後,台中高分院認為,若長期監禁會讓伍男子女處於更不利處境,駁回檢方上訴。

判決書指出,伍男在2015年即曾因酒駕遭判刑2個月;他在2023年酒駕車禍當天早上6、7點即在信義鄉住處喝保力達,傍晚5時30分許又在鄰居住處飲用58度高粱酒,半小時後與三名子女「四貼」前往夜市後又喝了啤酒,在晚間8時回程失控騎出道路,摔入路旁水溝內,站在機車踏板上的4歲二兒子被拋出,頭部嚴重外傷、雙側鎖骨骨折、全身多處挫瘀傷、左側血胸、腹腔積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全身多處外傷與大腦創傷而死亡。南投地院指出,該院審判長陳宏瑋、陪席法官陳育良、受命法官蔡霈蓁與國民法官1號至6號組成合議庭,根據相關事證,認定伍男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且為酒駕10年內再犯,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國民法官法庭考量,本案並非一般酒駕致死案件伴隨嚴重違規行為、造成其他用路人死亡,加上伍男坦承犯行,且為家中兒童之主要照顧者、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本身亦承受喪子之痛苦及後果,因此認為有必要依照最高法院見解,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顯有其情堪憫恕之處,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地院表示,國民法官法庭評議本案後認為,酒駕事件發生頻繁導致嚴懲、零容忍之重刑化社會輿論,但量刑仍須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為判斷;為適度反應伍男此次酒駕致死行為之責任,應以酌減後趨近中高度刑為責任上限,再考量上述被告認罪、子女最佳利益等量刑因子,求取妥適之平衡刑度,依《刑法》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處伍男有期徒刑3年6月。 檢方認為,有未成年子女者可減刑,孑然一身者則不能,如此結果違反行為刑法原則,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伍男事後相當自責,說「確實是我自己活該,我不該騎車喝酒,但是我還想要陪著小孩長大」,實見悔意,伍男尚有3名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且伍男為主要照顧者,長期監禁恐怕會讓伍男子女處於更不利境地,在犯行與其後續應負起照顧責任間,求取妥適平衡刑度,因此駁回上訴。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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