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筆記 保險節稅的迷思 (一)
為何常常有人,主要是保險業務員,會跟客戶推薦或者遊說運用保險規劃,合法資產轉移給後代,並以此作為突破點推薦保險商品,在台灣或很多國家,只要有資金移動,超過一定金額數量,這數量會隨政府法令變動,政府都會課徵贈與稅,而過去家中長輩所購買的人壽保險,假如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無論金額大小,這筆金額是不用計入遺產稅,所以,家中的長輩,可以運用一些保險商品,把資產傳給後代,不會被政府課徵遺產稅,這是一種運用保險節稅,且行之有年的方法。
不過民國95年元月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上路後,95年元月後簽訂的保險契約,若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受益人受領之身故保險金在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台幣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換言之,若超過3,330萬,超過部分會計入當年個人基本所得稅額計算。
臺灣的稅法和政策隨著時代變遷,可能會做些調整及修正,有篇文章擷取自胡碩勻會計師的《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裡頭有個清楚的範例,可讓我們較容易理解,範例中,兩位同樣1億元財富的富爸爸,透過節稅方法,留給子女的遺產,有高達 554 萬元的差距,是怎麼樣做到的呢?
第一個案例的富爸爸,都沒有做任何節稅或避稅的操作,他的遺產1億元扣掉免稅額 1,200 萬,配偶的扣除額 493 萬元,兩位子女的扣除額 100萬 (50萬 X 2) 和喪葬費 123萬,合計遺產淨額為 8,084萬元。乘以遺產稅率 15%,再扣掉累進差額250萬,得出來,需繳 962.6萬的遺產稅,因此,遺族繳完遺產稅後,可以繼承 9,037.4萬的遺產
第二個案例的富爸爸,有極高的風險意識,所以他將4,000 萬元的存款投保多張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生存受益人的終身還本保險,而身故保險金則指定由子女均分,如此一來,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且生前的保費使存款減少4,000 萬元,得出的遺產淨額為3,951 萬元,再乘以10%稅率,遺族需交繳395.1 萬元的遺產稅,他的妻小共可繼承 9,604.9 萬元
第二個案例的富爸爸,就是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人壽險身故保險金不課遺產稅這點來節稅並轉移資產給後代,低於3,330萬及高於3,330萬的人壽險身故保險金會有不同的免稅額度,案例二中的富爸爸的人壽險身故保險金高於 3,330萬,還需繳納遺產稅,但相較於完全不避稅的案例一中的富爸爸,傳承給後代較多的資產。
現今社會,大部份的人都有風險意識,依據保發中心統計,2021年國內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投保率是264.81%,等於台灣平均每人有2.6張保單,超過亞洲平均的2.2張和全球平均的2.3張,而人壽保險是所有保險中最基本的保障型商品,幾乎有買保險的人,一定會買為作為基本保障,但戲法人人會變,巧妙各有不同,人生的各個階段,會有著不同的目標及需求,向合法的保險專業人士諮詢需求、預先規劃,保險可將應稅資產轉為免稅資產,合法地將財富傳承給後代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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