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雜談|甚麼叫侵權?
舉個實例
我剛進媒體時,製作了一個音樂節目(現在已經停播),介紹世界各地的音樂會演出實況當時跟國內一家非常知名的唱片公司談妥合作方式,由唱片公司提供音樂片,我則負責找專業音樂家訪談介紹,並將演出實況透過廣播節目播送出來。
某次製作節目錄音時,跟我一起錄製節目的音樂家朋友跟我說:「喔,這唱片公司不行喔!你看,音樂會跟曲目簡介,都是我以前寫在雜誌上的介紹,太誇張了!」
朋友將唱片的外殼中文解說拿給我看,然後用筆畫下來,邊畫邊說:「這段、還有這裡,這段以及下一段!怎麼都沒跟我說?該打屁股!」
後來我認真的算了一下,前後加起來大概1、2百字,說真的不多,整張錄音的通篇簡介約莫6、7百字左右,但,那位音樂家真的打電話去唱片公司詢問是否取得授權?結果,唱片公司根本答不出話,果然是節錄使用,且並未告知,最後自知理虧,只好私下與音樂家和解不然被上告法庭可能罰更多。(據我所知:和解內容是免費提供給該音樂家10年內所有音樂影音出版品)
說到此,或許各位市民朋友會問:為什麼那位音樂家知道被抄襲?
原因很簡單,因為那場音樂會就在他求學的國度舉辦,而且當年台灣的音樂雜誌只有一家(後來倒閉),也只有他供稿寫那邊的實況介紹,他求學時期,所有稿件都用傳真的,網路也還不發達,所以不是他的文會是誰的。後來唱片公司也承認錯誤,與他和解。
另外一個實例
多年前有一部很紅的國片:海角七號,魏德聖導演的成名代表作,配樂也相當引人入勝,辨識度極高!於是,有廣告商希望可以配此音樂,但又不想花錢,想說只用幾秒鐘而已應該還好吧!於是就用了,也上檔了,效果很好!結果上檔不到一天,電話來了,指出:某個廣告用了七秒鐘的電影配樂,問廣告代理商是否有取得重製權?
當然沒有啊!
於是傳真來了,一秒一千,七秒七千。又一個血淋淋的教訓!
我想說的是,寫作是一件好事!不管內容怎樣,都是自己的心血結晶,同樣的我也鼓勵我的孩子寫作,甚至當他完成了一篇文章後,我還要先看過,甚至某些知識性的文字我還會問他是從哪裡來的?有沒有引用或者源自哪篇文章?要注意不要抄襲寫作,要創新自己的內容,不要做違法的事。
我的孩子今年九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