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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观察・H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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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牲不如”:朝鲜审前羁押侵犯人权与违反正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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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警察进到朝鲜黄海南道一名40多岁走私客林玉卿(音)的家中。警方搜索并在她家找到从中国走私的家电用品。林玉卿被关进靠近边界的警方拘留场。她的丈夫是中阶党员,靠着良好的人脉关系使她在10天后获释。但她并未因此免于侦办人员或狱警的殴打。林玉卿向人权观察描述她的遭遇:

侦查员没有在等候室打我。但他们在审问时打了我。 ⋯起先,他们叫我把一切写下来,从我出生至今的一切。我花了好几小时写下我的毕生经历。
第二天,预审官来了,说我写的都是谎言,叫我重写。 ⋯一发现有出入,他就煽我耳光。 ⋯第一天被打得最惨⋯ [在单人牢房],有些经过的狱警会用拳头揍我,或用靴子踢我。 ⋯整整五天,他们强迫我罚站,不准睡觉。 ⋯如果是我认识的狱警进来,他们会给我吃点零食,说我受苦了,让我坐下休息。若是不认识的狱警来看守我⋯他们就不让我合眼。

尹永哲(音),30多岁时曾任公务员,对朝鲜法律系统的任意性也有切身体验。 2011年某个冬夜,五个身穿警察制服的男子闯入他位在靠近中国边界城市的家中,将他带到当地的秘密警察(保卫部)公署。尹永哲被收押,而且还没开始讯问就遭到痛殴。直到第二天他才知道有人举报他是间谍。他告诉人权观察:

他们带我到等候室。房间很小,只有我一人。他们对我搜身。然后,市里的秘密警察首长、党的政治事务首长和侦查员都来了。事情很严重,但我不知道为什么。他们一直揍了我半个小时,用他们的靴子踹我,用拳头掼我,全身上下。 ⋯
第二天他们把我带到隔壁房间,那是一间拘留审问室,对我的预审由此开始。但审问几乎完全不遵守任何准则或程序。他们就是一直打我⋯。预审员一上来就对我一阵暴打⋯我问他“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 但没有答案⋯。随着审问进行,我发现有人检举我是间谍。暴力殴打在[预审]讯问初期持续了一个月。他们用靴子踢我、用拳头揍我、或用细木棍抽我全身上下。后来[当他们差不多完成我的口供],才缓和下来。

六个月后,尹永哲说,秘密警察认定他不是间谍后,把他移交给警局。警察又重新审问他两个月,怀疑他走私草药、黄铜或金子等等违禁品。经过草率审判,尹永哲被判无偿劳役五年。他解释说,在朝鲜只要多赚点钱就很容易被定罪,因为大部分的营利活动都是非法的。

***

林玉卿和尹永哲的经验并不特殊。如所周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世上最不自由的国家之一。它是一个极权主义、军国主义、民族主义而且高度腐败的国家。一切基本的公民、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都在金正恩及其家族政治王朝统治下受到严格限制。执政党和政府利用宪法、法律和法规,控制法律和司法系统,乃至其他方式合法化朝鲜劳动党和政府的指令。

2014年,关于朝鲜人权的联合国调查委员会(调委会)认定,朝鲜政府有计划、普遍且严重的人权侵犯已经构成危害人类罪。其罪行包括对监狱中和强迫返国后拘押中的朝鲜人实施谋杀、灭绝、监禁、奴役、迫害以及强迫失踪和性暴力。调委会还记录到在审前羁押和讯问场所进行侦查和审问时,采取酷刑、羞辱、恐吓以及故意剥夺食物等方式,作为强迫在押人员自白认罪的常规手段,尤其是针对从中国被强制遣返朝鲜的人员。

这份报告——主要基于对22位在2011年(金正恩掌权)以后曾被关进拘押审讯场所者以及8位逃亡出国的前朝鲜官员的研究与访谈——提供了有关朝鲜不透明的审前羁押与侦查系统的新资讯。其内容说明该国刑事侦查程序、薄弱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执法和司法机关对执政党的依附性、明显的有罪推定原则、贪腐贿赂,以及拘押审讯场所中通常足以构成酷刑的不人道条件与不当对待。

由于朝鲜是一个“封闭”国家,外界对其审前羁押系统的法律程序仅有一知半解,但通过受访者的亲身经历和下文详述的其他证据,足以显示酷刑、羞辱、强迫认罪、饥饿、不卫生条件,以及通过攀关系、行贿以避免最恶劣待遇的必要性,都是它的基本特色。

受访者告诉人权观察,但凡一个在押人员遭到正式搜查,就很难避免被判刑,刑期较短的送到劳动煅炼队服无偿劳役,刑期较长或无期徒刑的就送到劳动教化所服劳役。

所有前在押人员都告诉人权观察,他们被强迫以跪姿或盘腿在地上静坐、双手握拳或平放在大腿上、低头看着地板长达7、8个小时,甚至有时每天13到16小时。若有在押人员乱动,狱警就会处罚这个人,或下令全体在押人员连坐受罚。当侦查员企图强迫认罪时,相关的虐待、酷刑和惩罚,包括无法依令静坐的处罚,都会更加严厉。在押人员被当作劣等人类看待,没有资格跟执法人员眼神接触,他们的名字也被号码取代据部分女性在押人员表示,她们曾受到性骚扰和性侵,包括强暴。

受访者谈到拘押场所不健康、不卫生的情况:食物很少且缺乏营养价值(每天三顿,80-200克的熟玉米,搭配野菜或萝卜汤);牢房过度拥挤,睡觉空间不足;洗澡机会少;而且缺少毛毯、衣服、肥皂和卫生棉。有时,狱警或侦查员会在审问结束后允许家属或朋友送来食物、衣服、肥皂、毛毯或金钱。通过行贿、攀关系,可能说服执法人员忽略或减轻控罪、改善羁押条件和待遇,甚至把案件一笔勾锁。

朝鲜法律条文通常含糊笼统,即使稍有涉及特定权利的也不包含国际标准要求给予被告及在押人员的重要保障措施。条文常存在重大漏洞又缺乏明确定义,易于通过解释尽可能扩张政府官员的裁量权,决定如何或是否执行法律规定。

例如,朝鲜法律承认公民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法院不得采纳经强迫或诱导取得的证言,或以自白为唯一定罪证据。然而,法律并未禁止采用非法取得的证据,也没有无罪推定、不得自证己罪的保障机制,或保持缄默的权利。朝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条文允许对侦查或预审阶段的羁押进行司法覆核。此外,由于执政党控制朝鲜一切机构,执法人员在决定提起刑事控告前也必须得到党的安全委员会批准。

我们建议朝鲜政府:

  • 实施法律、宪政和制度改革,建立独立不偏倚的司法机关,使警察、情治单位、政府、朝鲜劳动党和最高领袖的权力得到监督制衡。
  • 建立符合国际标准,专业而独立的警察部队和侦查体系。
  • 改革法律体系,确保符合国际标准的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包括侦查与审判阶段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及在整个法律和司法程序中可以得到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
  • 检讨国内法律架构,确保其充分遵循《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
  • 采取立即措施,改善拘押与监禁的恶劣条件,将其提升至符合卫生、医疗保健、营养、净水、衣物、地板面积、采光和保暖的基本标准。
  • 消除普遍存在拘押及监禁场所中的酷刑和残忍、不人道与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性暴力、苦役、强迫长时间静坐和其他不当待遇。
  • 允许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和联合国人权监察员,包括联合国朝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访视监狱和其他拘押场所。

原文连结:https://www.hrw.org/zh-hans/report/2020/10/19/376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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