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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樹倒塌、道路不平,受傷向誰求償?「國家賠償法」通勤族應該瞭解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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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交通部統計,截至2021年12月為止,全台機車數為14,266,920台,每100位台灣人中,就有96.7位擁有機車;全台汽車數8,330,774台,每100位台灣人,擁有汽車的就有35.6位。在汽、機車普及率如此高的台灣,除了意外險、產險的保障外,掌握通勤法律的基本知識也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渠道。透過本篇文章,法洛威將告訴讀者,使用路樹、道路等公共設施受傷或權益受損該如何處置及求償範圍。

使用路樹、道路受傷責任或權益受損的國家賠償法的責任歸屬?

通勤族使用路樹、道路等公共設施受傷或權益受損,發生原因可能歸咎自身因素、公共設施設置不當或管理欠缺等可能情況,依不同情況的責任歸屬,情況如下:

因自身因素導致受傷或權益受損

假設通勤族單純是因自身駕駛操作不當或做出酒駕、超速等違規行為,而讓自己受傷或權益受損,自己當然必須承擔相關責任,而無法向他人或國家求償。

公共設施設置不當或管理欠缺

通勤族在上下班過程中,如果是因為路樹、道路等公共設施設置不當,亦或是相關單位的管理人員有管理上的欠缺,按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是因為道路偷工減料導致設置不當,或者道路管理單位的公務員怠惰管理,而導致通勤族受傷或權益受損,就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公務員過失與否是否影響國家賠償的適用?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是採「無過失責任」認定。也就是說,就算公務員沒有過失,但只要公有公共設施設置上有欠缺,就能要求國家賠償。

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國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為例,當事人騎乘重型機車行經台三線時,因路邊路樹根部遭蟻蟲啃噬而致倒塌,路樹倒塌時剛好擊中重型機車騎士,導致騎士身受重傷。重型機車騎士除了要求國家賠償外,同時也透過刑事手段向該路段管理的公務員究責,最後管理路段的公務員就刑事責任被法院認定無罪,但國家賠償案件,重型機車騎士仍獲得勝訴。由此研判,公有公共設施欠缺的國家賠償案,就算設施管理的公務員沒有過失,只要法院認同公有公共設施欠缺,依舊有勝訴的機會。

非公有設施!國家賠償法可以求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國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案例,肇事的路樹其實是道路邊自由生長之雜木,非國家所栽種之行道樹,也就是該路樹並非公有設施,但法院認為「凡供公共使用或 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3 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 治團體所有為限」。在相關解釋下,只要是國家或地方政府管理範圍內的設施,就算不是國家或地方政府所有,民眾依然可以依法要求國家賠償。

案發第一時間建議處置

未來倘若發生類似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欠缺案例,當事人倘若受傷或權益受損,第一時間建議報警及通知救護車到場,以釐清事件發生原因及接受適當治療。此外,倘若當事人不清楚應該向哪個公有公共設施的權責單位究責,建議應該直接向當地縣市政府以「函文方式」詢問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權責單位身分,以利後續求償。

國家賠償求償流程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在本條規定下,要求國家賠償的民眾必須要先向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權責單位請求賠償,嘗試與該單位達成賠償協議,不能直接透過法院以「訴訟方式」要求賠償。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民眾提出請求超過30日而不協議,或者整個協議過程超過60天,此時民眾才向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起訴賠償義務單位,要求賠償義務單位賠償。

圖片來源:法扶基金會

國家賠償法的賠償範圍

財產上損失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支出救護車費用看護費用等項目都可以請求。

非財產上損失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目即為精神慰撫金,民眾可以參酌相關案例後提出,司法實務上並無具體行情表可供參考,法洛威建議民眾可以透過參考類似案例,提出適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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