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到的塗鴉-兩支噴漆的定罪(一)
文:鄭美姿
一年前的十一月二號,香港發生了什麼事,你還記得嗎?
法庭上那個22歲男生,身型不高,他被告兩項控罪,涉及去年十一月二號,於中環襲警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連日來的聆訊,其未婚妻一直相陪,但前來聽審的熟人不多,也不見長輩在場,算是比較「靜焗」的一場court。
不過旁聽師倒是很勤力,我每次九點鐘去到,已見三五七個熟口熟面的人,例如長髮少女、光頭叔叔和緊身褲阿姨,一邊排隊一邊聊天。被審的和聽審的人本不相識,卻似曾相識,會互相點頭確認,會彼此交換一個打氣的微笑。
可是,這幾場聆訊進行得毫不順利。
案件七月開始審理,中間兩次辯方大狀因發燒而告假,大家都是當日排隊輪候時,始知聆訊需要押後,然後「識路」的自行散去其他庭旁聽。庭上辯方有一條閉路電視短片呈堂,卻三番四次因為技術問題而未能播放,裁判官好幾次出口教訓,現場氣氛令人如坐針氈,旁聽者只敢輕輕示意一個焦慮的眼神,被告則低著頭連聲嘆氣。
** ** ** **
維園白煙四起
那去年十一月二號,香港發生了什麼事情?翻查報道,去年當日的香港,最多流傳的相片,文字和片段,是防暴警衝入維園,在硬地足球場大規模發射催淚彈。當日民主派區選過百參選人召開集會,根據選舉條例,每名候選人可以毋須申請,而舉辦少於50人的集會。因此當日很多黑衣人一家大細於下午時份,自四面八方趕赴維園,但最後約四點幾,維園槍聲四起,白煙籠罩,眾人奔竄走避。
至於法庭之上,按控方一名駐守中區警署的高級督察(控方證人一)口供,去年十一月二號的香港,照他的說法是,當日有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發生,有人在中區一帶堵路、縱火、破壞店舖和塗鴉。他說大部份塗鴉由噴漆造成,噴在招牌上,受影響的舖頭通常有中資背景,「或者叫藍店,美心和吉野家等。」
** ** ** **
好心人遞上的物資袋
22歲的被告,他當日又經歷了什麼故事?他作供時表示,本打算參與當日維園的集會,但到場後警方已施放了催淚彈,他和朋友中招,遂狼狽避走。期間得一好心人遞上一個盛著物資的袋子,再給予他清水和生理鹽洗眼,他指接過袋後,沒有即時查看袋內還有什麼東西。事後才發現袋內有紙巾、濕紙巾、餅乾和兩支噴漆。他從事廣告業,平日製作草圖時也會用到噴漆,故順手把袋子收起。
根據辯方案情,被告離開銅鑼灣後,便朝中環方向走。至夜晚九點,他跟朋友在中環砵甸乍街茶餐廳吃晚飯,飯後打算行去車站乘巴士回家,期間兩人在路上行走時,突然有警員自警車跳下來,衝著他追捕,他說:「我咩都冇做過,無端端有警察落車,全副武裝,手拎警棍,向我衝過來,我驚得滯就跑。」他跟朋友中途失散,防暴警(控方證人一)繼續朝他追捕,他終被石壆絆倒跌低,並遭警員從後撲上制伏,從沒有用遮襲警。
防暴警員(控方證人一)則指,他本來坐在警車上,看到被告和朋友一起,覺得他們形跡可疑,故下車截查。他稱落車後向他們嗌:「警察咪走!」但被告沒有理會,他便展開追捕,期間一人走遠,他遂朝被告追跑,去到砵甸乍街18號,被告轉身用雨傘襲擊他頭部,他聽到好大聲的硬物撞擊頭盔聲音,防暴警說:「我覺得痛,都幾痛,痺痛。」他隨即撲上壓住被告,「被告掙扎,嘗試撐起身,他想爬走。」現場有警員搜查被告背囊,發現了兩支噴漆。最終他被控兩項罪名,就是襲警罪,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 ** **
是誰受傷了?
案情寫到這裡,先交代一下聲稱被襲警員和被告的傷勢。當時正戴著頭盔的防暴警員,沒有即場要求送院,而是返回警署後覺得頭暈(事發後約三小時),遂要求值日官安排救護車前去瑪麗醫院驗傷。照過X光後,醫生認為沒大礙,不用留院,但給他開了止痛藥。
另一邊廂的被告,他遭警員用膝頭壓住胳膊,手指被拗。被帶返差館後他要求送院檢驗,終須留院兩日,頭部和肋骨受傷,左右手食指拗傷。辯方指出,警員當時身上備槍、胡椒噴霧、手扣,警棍、頭盔,防毒面具等,全部裝備重約40磅,卻壓在5呎7寸的被告身上,被告根本難以掙扎,認為傷勢由警員的過度武力造成。
至此,裁判官於宣判時指出,警員使用的武力合適,他說:「被告已伏在地上,他可以在地面借力,撐起掙扎逃跑。」裁判官表示全盤相信警員供詞,認為被告有用雨傘施襲,而他的傷勢,僅是他自己掙扎造成,跟警員無關。
裁判官亦揚言,警員證供可信可靠,毫無矛盾,他會全盤接納。此話一出,庭上的未婚妻開始飲泣,被告幾次回頭,想安慰她,可那兩米的距離,是這麼近那麼遠。裁判官續說,他相信被告當時是故意轉身,用雨傘拍打警員頭部,「第一項控罪(襲警)罪名成立!」 ** ** ** **
全部控罪成立
至於被告背囊裡被搜出的兩支噴漆,裁判官說他「完全不相信」被告為何接過陌生人的物資袋,卻不即時查看;他亦不解為何被告下午於銅鑼灣參與集會不遂後,終花了五個小時卻仍在中環徘徊,質疑他根本不如自己所言:「好想返屋企。」裁判官說:「本席認為被告沒有說出真相,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他更直言:「被告穿上暴力示威者慣常穿戴的裝備,包括潛鏡、豬咀等。」綜合案情後,他宣判被告第二項罪名同樣成立。
裁判官說:「請佢行入犯人欄!」這個22歲的青年聞判後轉身,一秒之間,他伸手摸摸未婚妻爬滿了眼淚的面頰。他罪成的兩項控罪:襲警罪最高刑罰為六個月監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若於裁判法院審理,最高刑罰則為兩年監禁。
裁判官參考了2016年水樽襲警案的判決,當時的法官判被告四星期監禁,但裁判官直言,近月來,涉及示威者的襲警案愈來愈多,而且「肆無忌憚」,認為四星期監禁不能起到阻嚇作用,決定判被告50日監禁,因求情信減刑至45日。
** ** ** **
看不到的塗鴉
那麼被告背囊裡被搜出的兩支噴漆,卻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曾經使用過,又足以構成幾大刑罰?裁判官承認,在香港未出現過跟此案相近的案例,故他參考了英國和澳洲案例。英國那宗案件,涉及幾個少年在地鐵內用噴漆塗鴉標語和口號;發生在澳洲悉尼的案件,則涉及被告於悉尼歌劇院外牆,為著當時的政治原因,塗上了「No War」字眼。
上述兩宗案例,顯然都是被告遭捕獲用噴漆塗鴉,惟此案的22歲青年,卻無從證明他曾經犯案,只不過在背囊裡帶有兩支噴漆而已。不過,裁判官作出了他自己的演繹,他說:「被告管有兩支噴漆,能被塗鴉的地方將為數不少。」他認為這兩支噴漆會令香港井井有條的街道,變得塗鴉處處。而經噴漆噴出來的口號,亦是充滿暴力、仇恨,兼分化社會的,「本席認為,這個案件比英國和澳洲的案例更差,更有惡意。」他說:「我肯定他身上攜有兩支噴漆,破壞力不少,能被塗的範圍非常廣泛。」
旁聽席上,眾人啞口無語,臉上是未能消化的驚愕表情,連反映情緒的抽噎聲,都徑自中斷,空氣中只迴盪著裁判官的一字一句。他裁定,被告須監禁5個月,求情後扣減至4個月15天;他亦堅持若兩條控罪的監禁同期執行,將不能反映罪責,故此有必要分期執行,最後被告的總刑期為5個月15天。 話音一落,他立即站起退庭,辯方大狀在半秒之間發話,要求替被告保釋上訴,裁判官重重的坐回椅子上,書寫了一些文件後說:「保釋即時駁回。」說罷他轉身離開。被告在犯人欄內遭押走,未婚妻摟著一個Gregory背囊(被告當日被捕時,遭扣起成為證物的背囊,即場發還),大聲的哭了出來。(之一)
此案於九月在東區法院審結,被告現正還押申請上訴 案件編號:ESCC246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