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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 由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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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垃圾分类及其项目在北大附中之推进的粗略剖析及反思

隆 由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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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学期第二学段开始,垃圾分类的实施开始逐步在北大附中的校园中推进,这一举措从时间上来看要提前于学校所在北京市的类似政策的实施。如今,在世界的多数地区,我们都能听到占有绝大多数的,支持垃圾分类的声音。但是随着垃圾分类在我校的不断推进,也不乏有一些质疑或者反对的声音出现。这一现象是值得我们注意和思考的。本文将分为两个部分,分别论述(强制性)垃圾分类这一举措的必要性与北大附中现有政策下推进(强制性)垃圾分类的可行性,并从设想、外部例证、实际状况等方面展开论述。

在当前的中国,绝大部分的包装材料上只有一个类似于这样粗糙的「请丢弃在垃圾桶」标示,这很不便于分类,图片来自互联网


垃圾分类的必要性

按照维基百科对于垃圾分类的描述1

垃圾分类,是将垃圾按“可回收再使用”和“不可回收再使用”的分类法为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人类每日的日常生活都会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大量的垃圾未经分类回收再使用并任意弃置会造成环境污染

这一描述也符合目前社会对于垃圾分类的普遍认识与看法。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环境污染2在二战之后就逐渐被提上了人类社会的日程3。而到了今天这仍然是我们的一项重要议题:到了2009年,每年大约有4亿吨的有害物质被产生4。而垃圾分类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垃圾的分类回收,一方面能够使得有害物质得到妥善的处理避免污染环境,另一方面也使得仍然具有价值的废弃物被再次利用。很显然,生活垃圾是人类产生垃圾中的重要部分,而通过源头上的分类来实现上述的目的是最直接的方式。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垃圾分类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限于在一般公众中普及的困难性,通常会采取在垃圾投放时进行粗分类,再由专业人士进行二次分类的办法,来达到对于垃圾的高效分类。这一模式也已经在日本、德国等地得到了检验,在某些地方的理想状态下重复利用率甚至被期望达到99%5。由此看来,推进实施源头上的垃圾分类是必要而且有效的。

将目光返回我国,我国的垃圾产生量位居世界前列,其中城市垃圾产生量已经超过了两亿吨(2017年)6。而在未实行源头的强制性垃圾分类的情况下,我国的垃圾回收利用率仅为20%左右(2015年)7,由此我们也不难推想,对于具有污染性垃圾的处理水平。由此可见,参考各国成功之先例,在我国推行强制性的垃圾分类是十分必要的。显然,我国相关部门的决策者们也意识到了这一点,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其中便增设了设立垃圾分类制度相关的内容8

在包含我国在内的全世界都在不断推进垃圾分类制度的背景下,作为一向站在中国中学生公民教育建设前沿的北大附中也理所应当地提前开始了垃圾分类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进程。

图为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处智能垃圾站,北大附中的垃圾站与此类似,图片来自搜狐


北大附中目前垃圾分类制度的可行性

既然上文中已经论述了(强制性)垃圾分类的必要性,那么我们就需要将目光聚焦在这一制度的实际推行,这也是“可行性”这一分段标题的命名来源。

哲学上讲,部分的内在规律必然也遵循整体的内在规律。因此首先从我国国情角度分析,一直以来公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相关知识储备不足,导致过度复杂化的垃圾分类将难以得到应有的效果。例如日本多数自治体的垃圾类别多达11~15种9,显然这样的复杂程度很难被地域辽阔,实际情况复杂的我国所接受。正因如此,我国目前的垃圾分类以粗分类为主,一般分为四种类别10。但是即便这样在推进实施的初始阶段也难免会遇到不少阻力,这种分类意识与相关知识的不足是目前棘手的问题之一11

而后续的二次分类处理工作也收到不少质疑,有观点认为日本现行垃圾回收的成本远高于垃圾焚烧处理成本,并指出某些城市已经部分停止了来源不明垃圾分类回收,该观点认为,垃圾分类「更多是起到仪式性作用」12。而自数十年前倡议性垃圾分类开始被推广,「分好类的垃圾又被倒入了一辆车一起拉走」的声音就不绝于耳,可见后续处理工作也是一大考验。另外,在我的两个月校内垃圾分类的实践里,目前我国对于包装等材料材质的标示并没有统一标准,导致辨识某个废弃物是否可以回收成为了一大困难。

再来具体到北大附中,近几个月来,对于垃圾分类制度的推行,学生与教师的主要意见与质疑集中在对于撤掉校内所有垃圾桶的必要性与不便利、智能垃圾站的使用,垃圾的后续回收处理以及校内人员对于垃圾分类制度的认同和意识。关于后面的两个问题,在上文中已经进行了论述。

对于撤掉校内垃圾桶的问题,其目的是倒逼垃圾的减量,这样的举措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展开并得到普遍的认可13。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垃圾减量」,指得并非是学校范围内的废弃物减量,而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讲的:通过提高原本并不存在的丢弃垃圾的成本(例如时间,路程),来促使和引导公民从源头上减少垃圾的产生。这一手段作为一个区域/国家的政策长期存在。但是由于北大附中的垃圾分类制度推行先于北京,且北大附中作为一所学校(事业单位、学校财团法人)推进了一项从宏观上起作用的政策,这难免会引来质疑。然而参考北大附中推动垃圾分类制度的目的以及其同北京市即将实施的政策所接驳的相关标准14来看,这样的措施其实是为了配合北京市乃至于国家推进垃圾分类与减量而采取的举措,而并非附中内部所独有,亦或者直接有益于附中。简单来说,这本应是一项宏观的举措,而附中内部的实施是为了其内部进一步的落实。

但是这样的举措也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仅一次便撤去了校内的几乎全部垃圾桶,导致学生很难适应这一突如其来的变化,以至于瞬时间卫生间内的垃圾桶成为了各类生活垃圾最后的「归宿」15。另外,对于提高垃圾投放成本以减少垃圾量的举措其实主要集中在垃圾集中投放这一环节。而回想我们日常的垃圾丢弃,不难发现这一过程主要分为两步:收集丢弃物——集中投放。例如当我们将手中的废纸投进家中的垃圾桶,这一过程便属于收集丢弃物。而从投入垃圾桶这一行为的角度上讲,此步骤亦能够被算作「丢弃垃圾」。而当家中的垃圾桶填满之后,我们就需要在规定的投放时间或规定的垃圾桶内,将整袋的垃圾丢弃。真正意义上的「丢弃垃圾」指的正是这一步骤——因为在这一步中,我们才真正丢掉了垃圾,不需要与垃圾再次接触。由此可见,集中投放才是倒逼垃圾减量的重点——我们不可能限制一个公民在家中用来收集垃圾的垃圾桶。

那么校园中的垃圾桶属于收集垃圾过程中的「私用」垃圾桶还是集中投放过程中的「公用」垃圾桶呢?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由于学校结构与住宅小区之间的差异,校园内的垃圾收集单位是「个人」而非「家庭」,而且由于北大附中的走班制教学,不存在「个人」的固定滞留场所。同时在我们丢弃垃圾以后,不需要再次与垃圾接触,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教师或学生将垃圾丢在校内的垃圾桶便等同于第二步骤——集中投放。

然而,如果俯视整个社会,北大附中校内的垃圾桶也不能够被直接带走处理——校内垃圾桶的垃圾需要再一次的集中起来并投放到政府所规定的位置。由此看来,如果以整个学校作为一个垃圾收集单位,那么校内的垃圾桶又等同于第一步骤——收集丢弃物。

那么,难道北大附中的垃圾桶是会魔法,可以转眼就大变身,改变性质的吗?当然不是这样,只要稍作思考,我们便会发现,是学校内的清洁工作人员替我们完成了从收集丢弃物到集中丢弃的这一过程。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看作学校内部作为一个小的循环进行「集中——投放」,而学校又在整个社会的大循环中进行统一的「集中——投放」。

进而,我们不难发现,校园内的垃圾桶被撤去,就相当于打破了学校内部的小循环,而让学生和老师直接参与到大循环中——由于校园内部的垃圾站仅存有数个,因此可以忽略掉这一步工作人员收集汇集垃圾的过程。至此,我们又需要重新承担起收集丢弃物的责任,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被建议或要求自备垃圾袋集中投放的原因*。

当我们从根本上了解了「撤桶」的目的与含义,我们就可以得到「撤桶」对于学生和教师带来的本质上的不便:在以个人为单位收集丢弃物——集中投放的过程中产生的困难。不难看出,这一困难主要来自「以个人为单位收集」。上文中曾经提到过,北大附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在随时移动,这就导致了「收集」大量垃圾的困难:我们因此不得不一整天地背上一个装满垃圾的袋子——一些老师也公开建议我们这样做,但显然这不是什么令人欣赏的方式。

事实上,这一规定的「症结」在于「以个人为单位」在这里的独特性。作为参考,政府「撤桶」政策的覆盖面是包含街道等公共场所的——学校当然符合公共场所的定义,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又在于,学生和教师每天处于这个「公共场所」的时间要远大于一般「个体」处在街道上的时间,随着时间的增加,也就导致垃圾的收集变得愈发困难——因为这种收集需要一直携带。

而另一种不便在于:教室或者其它场所打扫后产生的垃圾怎样处理?这一困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垃圾集中——投放」责任主体的缺位。如上文所述,附中现行的垃圾分类制度是以个人为「单位」责任主体进行管理的。那么对于场所产生垃圾的处理责任便无人承担。这时有人会说:「现在每个教室都有相应的负责教师,以他(她)们作为责任主体不就好了。」然而这样的归属又会产生一个实际问题:教师的垃圾收集容器是针对便携性的而非固定的——通俗来讲,就是教师也是用垃圾袋而不是垃圾桶来收集自己产生的垃圾。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会不禁脱口而出:「那在教室内放置垃圾桶不就万事大吉了!」请少安毋躁,我当然也想到了这一点,但是让我们顺着这个思路,先得到一个基本的结论:现有的垃圾「集中——投放」责任主体归属是存在很大的缺陷的。

解决方案

延续刚才的讨论:那么在每个教室里单独放置垃圾桶就真的能够万事大吉吗?事实并不是这样。设想一下,首先,教室的卫生管理(值日)通常是由学生轮流进行的,那么如果按照以个人为责任主体的归属(每个人限量),这里产生的垃圾应该由教师投放——这明显有悖于生活常理。再者,在教室内摆放了垃圾桶,而学生又必须以自己为单位独立地进行「集中——投放」并限制投放量,那么教室内的垃圾桶岂不是成了一个只有值日是才能发挥作用的“摆设”?可见,如果严格地按照现有的责任归属逻辑进行垃圾处理,将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

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个矛盾呢?这个时候有老师会说了:「那稍微放宽一点,让学生在教室里也能扔一些手头的废纸废包装,事情不就解决了嘛,为什么这么死板呢?通融一下就好。」

然而这样的「通融」,其实就是将现有的责任主体打破掉一部分,并将其重组成为另外的主体。简单来说,自然而然地,「教室」「书院活动室」又将自然地成为新的责任主体——为了便于打扫而设置了垃圾桶,接着垃圾桶为学生们所用来收集垃圾,再接着又需要派出不同的人来承担将垃圾集中倒掉的工作。这一主体在没有任何先期规定的情况下便会自然地产生,并以此来调和原有责任归属方式产生的矛盾。

所以,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必然有这样的结果出现,我们又为什么不能提前明确规定出另外的责任分配方式,使用多元化垃圾处理责任主体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呢?

方法并不难,只要将一部分的垃圾处理责任如同住宅小区那样归属给场所就可以了。(对于住宿生来说,其实学校本质上与住宅小区没有太大区别。)简单来说,就是减少每天每人的垃圾投放限量,然后将减少的这一部分转移至场所主体的限量,总量仍然维持不便。

进行简单地计算,按照现有的每人每天0.5L的标准,以每天走读生在校8h为标准,除去1h的用餐时间,则

每人每小时产生垃圾量Vph=62.5mL
一天的四节学科课程共4h,则在此期间每人共产生垃圾Vig=250mL
同样地,在其它的时间里,每人共产生垃圾Vog=250mL
(教师与此数据相近)
而一个住宿生处于宿舍而没有在睡眠状态的时间每天共计平均大约6h
这样,按照同样的Vph,不难得出每人每天在宿舍共产生垃圾Vdg=375mL

这样一来,得到了每人具体的垃圾产生量,以每间学科教室30人,每间宿舍6人的标准,我们再反推到每个场所的垃圾量

一个学科教室若每一节都有课,则每天共产生垃圾Vct=7.5L
一间宿舍每天共产生垃圾Vdt=2.25L

由此,虽然计算方式很粗糙,但是已经可以大体得出每天每人与每个场所各应分配的垃圾量限额。即使是这样最简单和粗略的计算分配,也较完全地自然化「通融」要明确和清晰上不少。综上所述,我的建议是分开限量,为每间教室、办公室和每间宿舍统一配置分类垃圾桶,但是需使用者群体自行分工负责垃圾的处理统一投放,学生和教师可以在学科教室,住宿生也可以在宿舍内投放垃圾。每间教室每天限量7.5L(最大值),由老师负责监督当日值日生处理;每间宿舍每天限量2.25L,由宿舍成员轮流值日负责。每天个人垃圾投放量变更为250mL。同时智能垃圾站主要用于个人垃圾集中投放。另外,结合实际情况,我建议将西楼西侧垃圾桶部分移动至食堂门前或者西楼门前,至少在垃圾分类实行初期,减少投放上的不便。

以上。

参考资料

垃圾分类,Wikipedia
污染,Wikipedia
1952: London fog clears after days of chaos, On This Day 9 Dec., BBC
Pollution, MSN Encarta,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
スウェーデンでゴミの99%を有効利用する「リサイクル革命」が起きている(動画),Zi-Ann Lum
Hoffintonpost,2014.9
周传斌 等,《中国环境管理》,2018.3
周传斌 等,《中国环境管理》,2018.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专题,中国人大网,2019.6
地域によってごみの分別方法が違う理由,粗大ごみガイド
我国自2019年起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王优玲,中国法院网,2019.6
上海垃圾分类“大考”首日:有人得高分,有人却“考糊了”,「上海大调研」,澎湃新闻,2019.7
不要学习日本的垃圾分类,杨术,知乎专栏,2017.5
撤垃圾桶带来麻烦 可“不方便”能倒逼好习惯养成,杜晨薇上海人大网,2019.6
垃圾分类推进方案,孙玉磊,北大附中知识库,语雀,2019.12
关于卫生间垃圾桶使用的通知,周磊,北大附中,希悦,2020.1


*在这里,「小循环」和「大循环」中的收集工作被合并统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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