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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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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理所當然的版權歸屬!?

Jer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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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看到一則報導,是來自韓國的音樂產業的版權討論。

第一眼看到標題時,心裡初步的印象是覺得在音樂娛樂產業的發展上,韓國一直是傾注了巨大的資源,幾乎舉全國政策與資源共同發展 K-POP。(甚至連 K-POP 都被這股努力創造出了獨有的名詞)那麼倒因為果的刻板印象總會覺得既然 K-POP 如此蓬勃發展,甚至此風都吹到西洋流行樂壇跟著做很多 crossover 的合作,那麼在相關的版權規則上,「應該也比較規範與詳細」,不是嗎?

至少從報導的一個角度看起來,似乎還真不是耶......

報導中簡單摘述如下(個人做了適度的編修與註釋):

原文出處:Sommpi

原文標題:Agencies Push For Change Over Networks Profiting From Idols’ Music Show Fan Cams And More Without Permission

三個發起協會
在七月一日時,韓國的三個協會 - Korea Music Content Association,Korea Management Federation 以及 Korea Entertainment Producers’ Association(基本上都是屬於音樂、娛樂製作相關的管理協會)共同向 FTC (公平貿易委員會)提出了一份要求,主旨是希望能規範關於藝人表演的影音內容相關的標準合同範本。
主要的背景是因為這些協會很難為其管理的藝人與網絡平台簽訂版權使用限制規範,因此希望有個權威管理機構介入處理,制定一份基礎的管理指導規範,讓各方得以在此框架內進行合作。
過去的時代,如果表演者參加音樂節目,這些節目會透過所屬的電視台在電視頻道中放映,而版權自然也歸屬於電視頻道經營方,類似這樣的基礎模式一直運作起來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時代變遷後,現在使用者使用電視收看節目的頻率大幅下滑,取而代之的是利用更多串流媒體服務,例如大家熟知的 YouTube 平台。而電視頻道經營方為了繼續與用戶保持接觸,自然也開始把其擁有的「內容」經過剪輯後,上傳到其 YouTube 頻道中吸引用戶關注點擊。甚至會將一些未在其頻道放送的影片片段或是預錄的影片透過轉售的方式作為新聞信息的方式在串流媒體上播放,並從中獲利。甚至是有些所謂的「粉絲視角」(就是觀眾自己拍攝的影片)也被作為獲利方式銷售。
這就讓藝人與其管理公司造成困擾,因為他們無法向網路平台主張自己的權利,更甚者有某些網路平台會要求其管理協會將其藝人表演的版權授與給他們,以便進行再次銷售使用。因此這些管理協會才希望能有標準的合同與制度框架規範,讓他們得以在將其演出作品對外界公開播放時,事先知情並同意。
一位音樂界的業內人士提到:"要改變網路平台的作法並非易事,但是仍希望透過此努力取得對雙方公平的方法,讓市場共同成長。"

不知道看完後的感想?其實近年來自己在使用各種社群媒體時也會發現如果有些現場的表演片段被上傳後,平台都會進行 AI 的快速審查,一旦經過比對發現音樂是藝人作品,往往會經過多一次的「確認」,其實更像是免責聲明,代表上傳者自己要擔負上傳影片的版權責任與義務。

除此外,在觀看無論影響力大或小的 YouTube 頻道時,也會發現頻道主都會很小心不要引用甚至哼唱歌曲,為的也是版權限制問題。近日大火的"姊姊"綜藝節目,由於是中國大陸電視台製作,但經過上傳到 YouTube 頻道後,就發現一整集的節目不斷出現消音消音消音,可以想像當你看著表演者載歌載舞時,卻只見其影不聞其聲,這有多麼的尷尬呢......

再加上近日也聽 冰雪妹 聊到關於取得各方授權後要在網路平台上推出精選合輯銷售的事,這種種合併起來都覺得難道在韓國這方面的意識更未有規範?確實不太能想像呀~

CC BY-NC-ND 2.0 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