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幫還沒出生的孩子辦理遺產繼承,該怎麼做?
會這樣定義也是合理的,胎兒還沒出生,就算取好了名字也沒辦法報戶口,甚麼事都沒辦法做。同樣的道理,死掉的人不管這個世界上發生任何事都對他完全沒有任何影響了,讓死者享受權利或負擔義務一點意義都沒有。
但是也許有人會問,如果一名懷孕妻子的丈夫不幸過世,他們為一的孩子還沒出生,無法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那還未出世的孩子是否就沒有辦法繼承父親的遺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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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在民法上的權利義務相關規定為何?沒出生就不能被當人嗎?
在我國,死者的配偶可以繼承一半的遺產,剩下的一半就必須依照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順位來繼承。在沒有子女的狀況下,繼承權就落到第二順位的父母身上。
這樣聽起來胎兒好可憐,不但還沒出生就被迫成生長在單親家庭,還完全拿不到父親的任何遺產,只因為他還沒出生就不能被當作人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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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平安出生,胎兒依法規定可以繼承遺產!
民法第7條就保護了胎兒的權利,只要那個孩子將來有平安出世(非死產),他應該享受的利益都會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只要孩子順利出生,就會被當作已經出生的情況來對待,同樣可以分得父親的遺產。
這個法條不但保障了胎兒將來出生應該得到的權利,甚至強制規定胎兒的權利沒辦法被剝奪。比方說繼承遺產,父親在世時指定要將遺產全部送給某個朋友,那父親原來的繼承人最多只能得到民法所規定的特留分,胎兒卻是連原本應該繼承的額度都不能被剝奪,不會受到特留分規定的拘束。最高法院的民事判例66 年台上字第2759號也特別指出,胎兒也是有得到慰撫金的權利,甚至不能因為還只是胎兒就減少賠償額度。我們可以知道,法律對胎兒應該享有的權利是絕對保護,不用擔心因為還沒出世就被當作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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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出生後想辦理繼承被亡夫家人拒絕,該怎麼辦?
繼承本來就是權利,如果受到其他家屬阻攔,是可以依法提起訴訟來主張自身繼承權以及要求對方也讓自己繼承的。當然孩子剛出生根本沒表達能力,這訴訟得由母親或監護人來提。
如果不想搞得這麼麻煩,和親戚鬧上法庭。可以請專業人士代為協商,讓遺產問題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並成功繼承。若是孩子大一點後才發現沒繼承到遺產,也能提起訴訟要求其他繼承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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