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獎金是否可以不計入加班費計算?如果按季發放的話呢?
如何計算工資?全勤獎金是工資?
工資的定義為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的雇主的給與,換言之,在公司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即具工資之性質。
全勤獎金在法院以及勞委會(勞動部前身)原則上都認為這是因為基於勞工出勤狀況所給的報酬,性質上是因為工作所取得之報酬,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屬於工資的範圍。因此要計入平均工資的計算!
平均工資的計算,牽涉到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等。
*行政院勞委會(87)台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1998/9/14)、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42號民事判決
如果按季發放、隔月發放就可以不計入每月的平均工資?
直接說結論,「不行!」
不論是按季發放、隔月發放、一年發一次,重點在於給付的實質原因到底是不是工資性質。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只要具備這兩者,就必須計算入工資的計算!
過去也有公司採取按季發放全勤獎金試圖讓全勤獎金不計入工資的計算,但還是被法院認定應要計算入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37號民事判決
也曾有公司透過節金的方式,逢年過節發放獎金試圖規避每日平均工資的計算,但是法院認定給付原因和給付的實質內容後認為,其只是將全勤獎金或其他獎金重新包裝用節金的名義,因此還是要計算入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
只要全勤獎金是基於勞工出勤狀況進行發放時,不論發放頻率、發放時間、發放名義為何,全部都要計算入工資!同樣也須要計算入加班費、資遣費的計算!雇主、員工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