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死刑合憲或違憲?423憲法法庭開庭辯論
【辯論背景】
今天上午台灣憲法法庭進行了關於「死刑存廢」的言詞辯論,起因是37位死刑受刑人提出釋憲,聲請人方主張死刑違憲。
核心的議題是3個:
1.死刑是否除了剝奪生命權,也違反了人性尊嚴?
2.死刑追求的目的為何?是否違憲?
3.若認為死刑違憲,是否有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配套措施?
正反雙方都對三個議題進行了充分的辯論。但我個人關注的興趣在於,在台灣的脈絡下,死刑存廢的問題在知識精英(法官學者等)與普羅大眾(多數民意)有著明顯分歧。精英指的是多數的學者、NGO團體、法官,他們主張死刑違反國際公約、人權價值、剝奪人性尊嚴與機會等,甚至引用康德等哲學家理論,可謂旁征博引;另一造的普羅大眾有超過八成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
【我個人關心的問題】
這樣的對立引發了一個更有趣的左右之爭:死刑存廢問題應該由司法大法官決定嗎,這種決定有沒有界限呢?
這裡有兩派說法,我用最粗淺的話語表述:
1.偏左的自由主義認為,司法是防止多數暴力的最後一道盾牌,立法者(國會、公投)也會犯錯,站在保護人權的立場,應該積極的對多數人的狂熱和暴力進行一種阻卻,而司法或大法官就扮演了這樣一種阻卻角色。這一種觀點出於一種很簡單的直覺:處在共同體中,一個人的生死不應該由其他多數人丟石頭決定。此外,司法甚至能夠通過判決和判例逐漸改變社會價值和習俗,以良善的價值引領社會之風氣。
2.偏右的保守主義認為,大法官應秉持司法自制的精神,在進行違憲審查時對於立法者權責之內的事項應有所自制:即司法面對民主正當性挑戰應有所節制。在死刑存廢問題上認為應該交由民主程序決定,即間接民主(國會)或直接民主程序(公投)決定,而不是由少數缺乏民意基礎的大法官權威決定。
今天死刑存廢正反雙方的辯論底色,即是這兩種想法的碰撞。
【我的一些觀察】
今天整場聽下來,我比較偏向同意中研院許家馨研究員的觀點:死刑存廢是兩種價值的衝突,沒有必然的對錯,不適合由憲法法庭做出決斷,而應該交由立法機關。
從現實面考量,倘若大法官真的做出廢除死刑的釋憲,固然贏得國際美譽與聲望,但勢必與多數民意碰撞,更置於執政黨於尷尬境地,甚至引發對於政府更深層次的不信任,實無助於台灣社會之安定。
但與此同時,我認為關於死刑存廢的大規模報道和網路直播,本身就是有助於公民社會對這一問題的深入了解和思辨。特別對於所謂西方理論、研究案例是否適用於台灣,以及能否結合台灣的在地情況,設計出一套符合台灣現實的配套措施,尤為關鍵。
一些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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