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外籍配偶身份,且無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為何不適用勞退新制?
誰可以適用勞退新制?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1 項,勞退新制適用對象為下列人員:
本國籍勞工。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從這樣的規定,我們就可以看到,外國人的部份只有與有戶籍國民結婚的外國人,或有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才適用勞退新制。換句話來說,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證的非外籍配偶身份外國人,無從適用勞退新制。
而一般外國人須連續居留滿五年,才能取得永久居留證。因此,非外籍配偶身份的外國人,在台工作會有長達五年的空窗期。
另外,所謂「本國籍勞工」並未提及有無戶籍,因此具有本國籍的無戶籍國民,理應適用勞退新制。然而無戶籍國民的外籍配偶,卻不適用勞退新制。原本拿來管理國民身份的「戶籍」制度,成為變相限制人民權益的工具。
同樣都是外國移民,卻唯獨外籍配偶給予較好的待遇,其實相當符合台灣政府一直以來將「新住民」定義為外籍配偶的一貫作法,殊不知外國移民的身份,不只是外籍配偶。
不適用勞退新制的外國人,雇主不用提撥退休金?
不適用勞退新制的外國人,仍可適用勞退舊制,要求雇主依勞退舊制規定提撥退休金。然而,舊制工作年資的採計卻以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也就是說,適用勞退舊制者,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必須符合以下情形而退休時,才能請領退休金:
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現今的工作型態,比較不太可能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工作 25 年之久。而雇主通常自動「以為」外國人不可能工作到退休,往往不願意幫這些外國人依勞退舊制提撥退休金。
問題出在哪?
即便雇主願意為這些外國人依勞退舊制提撥退休金,外國人後續取得永久居留後,如果想要將舊制退休金結清並轉至新制,對雇主來說是一筆成本,未必願意這麼做。
我之前聽過實際的案例就是,有外國人被一家公司錄取後,告知雇主由於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證,希望先依舊制提撥退休金,後續取得永久居留證後,再轉至勞退新制,以便累積工作年資。然而,雇主認為如果他工作沒幾年就要離職,並要求結清舊制退休金,對他們來說成本太大,因此雙方鬧的不愉快。後來,他乾脆放棄這份工作了。因為遇過這樣的事情,他後來找工作時,就不太敢向雇主提及退休金相關的事情了。
換句話來說,打算未來長期在台生活,卻尚未符合資格取得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退休金相關權益明顯處於弱勢。
對雇主來說,提撥退休金本來就是必要的成本。聘請本國人時,無論他是否工作至退休,本來就要為員工提撥退休金,否則有可能會被告。然而,雇主聘請外國人時,往往會認為外國人不會做到退休,而會去想,如何省下這筆錢。而在台工作的外國人,往往不瞭解台灣的法規,也只能默默接受這樣的不合理待遇。
其實也不能把所有問題歸責於雇主身上,我認為,勞動部正是迫害外國勞工權益的元兇。只有外籍配偶及有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才能適用勞退新制的規定,當雇主遇到不符合勞退新制,卻有意長期工作的外國人時,確實無所適從。
面對新住民議題時,始終侷限於「外籍配偶」的台灣政府,可能並沒有想到,他們根本沒有照顧到真正意義上的「新」住民。意即,在台工作未滿 5 年,尚未符合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的「新」住民。其實,真正處於弱勢的,就是這些不在政府定義中的「新」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