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魚不可脫於淵」辨
「魚不可脫於淵,邦利器不可以視人」句出【老子】第36章,參看目前主要【老子】版本,文字上並無大異,列於下:
帛甲:將欲拾之,必古張之;將欲弱之,【必古】強之;將欲去之,必古與之;將欲奪之,必古予之,是胃微明。 弱勝強。魚不(可)脫於潚,邦利器不可以視人。
帛乙:將欲㩉之,必古張之;將欲弱之,必古強之;將欲去之,必古與之;將欲奪之,必古予【之】,是胃微明。柔弱朕強。魚不可說於淵,國利器不可以示人。
漢簡本:將欲欱之,必古張之;將欲弱之,必古強之;將欲廢之,必古舉之;將欲奪之,必古予之,是謂微眀。耎弱勝強。魚不可說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視人。
王弼本:將欲歙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廢之,必固興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是謂微明。柔弱勝剛強。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四版本除用字之別,異文當在「將欲去之,必古與之」,而此句已有前賢多作分解,不贅述,亦非今日討論之重點,當以帛甲本為正。遂以今字/本字改寫帛甲如下:
帛甲:將欲翕之,必固張之;將欲弱之,必固強之;將欲去之,必固舉之;將欲奪之,必固予之,是謂微明。柔弱勝強。魚不可脫於淵,邦利器不可以視人。
此章可分兩段,首段為四句「將欲」句,至結論「是謂微明」,描述事物對立轉化之規。中間句為「柔弱勝強」,其後接第二段「魚不可脫於淵,邦利器不可以視人。」觀郭店簡可知,【老子】古本雖有章節分別,但與通行本全然不同,通行本之母本直至「景帝立經」才算大致穩定其章節結構框架。此後至劉向定 「道」「德」二篇序,才確定通行本結構,是以現行分章主要在戰國後期到西漢時期逐步完成。在此過程中,傳抄錯誤和蓄意竄改則進一步導致文句混亂和版本紛雜。且通行本同章中文句已有多處在帛書和郭簡出土之後被認定為誤衍入或者不實,抑或分章有誤。而本章中兩段看似並不存在邏輯聯系,因此原文是否同章難以判斷,導致對「魚」句的理解出現大分歧。
「魚不(可)脫於潚,邦利器不可以視人。」帛甲 「不」之後脫一「可」字。帛甲作「邦」,其餘本均作「國」,乃是避漢高祖劉邦之諱,當從帛甲。「不可以視人」,漢簡本和帛乙作「示人」,「視」讀「示」。
要將此段和前段之間建立聯系實為困難,考慮前述分章之弊可能造成文句誤入,暫不作解。但要解此「魚不可脫於淵」與「邦利器不可以視人」二句則需答何謂「魚」,何謂「淵」,何謂「邦利器」?漢以降註家各有所解,各得其理,難以盡述。但主流解法大致無差,即「淵」 喻道,「魚」喻人君。
淵,深潭也。【詩·小雅·鶴鳴】:「魚潛在淵。」 「魚不可脫於淵」解為魚離開水即死亡,脫,釋為「脫離」。通行本第78章「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勝也,以其無以易之也,水之勝剛也,弱之勝強也。」是以天下至柔為水,水卻能勝強。魚所在為深水,即居於至弱之處,魚在水中,自得其樂,蓋因其居於至弱之水。此句第一層表面意思當為,水為魚生存之必須(則道為君主執政之必須,不循道無為之君主必敗亡)。潛藏的一層意思則是魚暗藏於至弱且至低之深潭,正合於道,因為道乃自居於低位。鑑於後句為「邦利器不可以視人」,顯然此二句均為勸誡人君,因此得「淵」喻道,「魚」喻人君。
後句「利器」究竟作何解,可謂眾說紛紜。【書·說命上】:「鐵須礪以成利器。」利器本意自就是鋒利之器。對此「利器」之說,聊舉數例:
【莊子·外篇·胠篋】:「此重利盜跖而使不可禁者,是乃聖人之過也。故曰:「魚不可脫於淵,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彼聖人者,天下之利器也,非所以明天下也。」
莊子釋「利器」為君主御民之術。
王弼【註】:「唯因物之性,不假刑以理物,器不可覩,而物各得其所,則國之利器也。示人者,任刑也。刑以利國,則失矣。魚脫於淵,則必見失矣。利國器而立刑以示人,亦必失也。」
即是人君當據萬物自然屬性,不可強以刑罰治理萬物,而「示人」即隨意施用刑罰,以刑理國,自然大謬。本質仍是道法自然。此處將「利器」釋為「刑罰」。
【韓非子·喻老】:「賞罰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則制臣,在臣則勝君。君見賞,臣則損之以為德;君見罰,臣則益之以為威。人君見賞而人臣用其勢,人君見罰而人臣乘其威。故曰:‘邦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故韓非將其釋為賞罰之制。
河上公【註】:「利器者,謂權道也。治國權者,不可以示執事之臣也。治身道者,不可以示非其人也。」
即釋為權術或修身之道。
由上,各註家仍多將「利器」訓為「國家統治工具」,但於「示人」,則多將「人」解為「百姓,民眾」,即刑罰不可隨意施行於民。刑罰取強,而人君當循道居弱,是以若以強治國,必有災殃,此乃與「魚不可脫於淵」意義相仿,也是為何此解讀成為主流的原因。其一是可與前句意義統一,均為勸誡君主無為而治,道法自然;其二是與【老子】全篇意旨相符,同時尚可呼應前句「以弱勝強」。
然細觀之,此解存有大問題,那便是「魚不可脫於淵」之「脫」字。脫,【說文】:「消肉臞也。」【玉篇】:「肉去骨。」【博雅】:「脫,離也。」脫可作「脫離」解,也可作「縱脫」。須知老子行文句法古樸工整,葉韻為上。「魚不可脫於淵,邦利器不可以視人」句,此二句對言,句法結構理應相同。後句中「邦利器」並非主語,實為使動用法,即為「不可以」之對象,應讀為「不可以邦利器視人」。是以前句之「魚」也並非主語,而應為「不可脫」之對象,如此第一句應讀為「不可脫魚於淵」。此處「脫」不再釋「脫離」,且也不再為「魚」之行為,而應是作「脫逸,縱逃」解,亦即此句應當解為,不可以將魚放回深潭,是因魚入深潭就再也無法尋回。這和常見「魚」句釋義恰好相反,所致後果乃是主流解釋完全推翻。「魚」不可能是君主,而「淵」也不可能解作「道」,和後句之間的邏輯聯系也需重新審視。
回望王弼【註】:「魚脫於淵,則必見失矣。利國器而立刑以示人,亦必失也。」此處兩次言「失」,正是其證。先言「魚脫於淵,則必見失矣」,失,【說文】:「失,縱也。從手,乙聲。」段玉裁注:「縱者,緩也,一曰捨也。在手而逸去為失。兔部曰:逸,失也。古多假為逸去之逸。」可見「失」之本意便是在手而逸。王弼是言,魚入水中,則必然不可尋也。由此可見王弼將「脫」讀為「脫逸」。因此直至魏晉,時人對此句解讀仍然無誤,不知為何後世就將其解為「脫離」。
再看韓非解本章,則更為明確。【韓非子·內儲說下六微·經一·權借】:
「權勢不可以借人。上失其一,臣以為百,故臣得借則力多,力多則內外為用,內外為用則人主壅。其說在老聃之言失魚也。」
意為,人君之權勢不可以借予下臣。君主失一分權勢則臣下百倍利用之,因此臣下得權則威重,威重則可以利用朝野內外,如此人君為之蒙蔽,此典故出於【老子】的「魚不可脫於淵」。韓非於此明確提出此觀點出於【老子】,並且稱之為「失魚」,亦為鐵證。既言「失」,則「脫」必不可作「離開」解。【說文】「失」字下即「挩」字,段注:「今人多用脫字,古則用挩。」由此可見,「失」、「挩」二字音近義同,韓非以「失」解「脫」恰合其義。其後韓非對之進一步作解,見【韓非子·內儲說下六微·說一】:
「勢重者,人主之淵也;臣者,勢重之魚也。魚失於淵而不可復得也,人主失其勢重於臣而不可復收也。古之人難正言,故托之於魚。賞罰者,利器也,君操之以制臣,臣得之以擁主。故君先見所賞,則臣鬻之以為德;君先見所罰,則臣鬻之以為威。故曰:‘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意為:權勢乃人君之「淵」,而權臣則是有權勢之「魚」。魚逃入水中就不可能再得,人君若將權勢給予臣子也不可能再收回。古人難以正面直言此事,便以「魚」為喻。賞罰便是國之利器,人君用之就可以控制臣子,臣得之就可以蒙蔽君主。是以如人君先表現出要賞賜誰,臣子就會假為自己的德行去向此人市恩;如果人君先表現出要懲罰誰,臣子就會狐假虎威去執行。所以說「國之利器,不可以示人」。
此段是韓非對兩句的詮釋。韓非更加明確提出「魚失於淵而不可復得也」,即魚放到深潭就不可復得,可見其理解正是如前所述,該句式為「不可脫魚於淵」,也就是今人常說「不可縱虎歸山」。
此外韓非在其【喻老】中也有相關論述:
「勢重者,人君之淵也。君人者,勢重於人臣之間,失敗不可復得矣。簡公失之於田成,晉公失之於六卿,而邦亡身死。故曰:‘魚不可脫於淵。’」
大意為:權勢乃人君之深潭,人君如果將權勢交於下臣,則失去之權勢不可復得。齊簡公失國於田成,而晉公則失國於六卿,都是國亡身死的下場,因此言「魚不可脫於淵」。
此處所舉兩例,其一乃是指田氏代齊,又稱田成子取齊,即戰國初年田氏篡奪姜姓成為齊國諸侯的事件。前481年,田成子殺齊簡公,立齊平公,自掌政權。其二則是指晉文公設「三軍六卿」,六卿權勢滔天,終在晉陽之戰後,韓、趙、魏三家分晉。因此兩例均是韓非用於指稱權勢(淵)交與魚(臣)之後,便魚入淵而不可得,是為人君亡國喪身之大害。
由此可見,魏晉之前,對「脫」字的訓讀仍不失其本意,然唐以降,主流註家均視其為「脫離」意,並由之產生錯誤詮釋千年,可嘆。
最後尚需統一兩句之邏輯,韓非和河上公將後句「人」解為「人臣」,如此韓非之解兩句同義,邏輯可洽。而王弼將「人」釋為「民」,則不當,無以呼應前句。雖韓非「以法解老」不一定合於【老子】意旨,但在本章卻是最貼切釋法。且從前段「將欲」等句在史上糾紛看,之所以此章被解為權鬥之術,雖有失偏頗,但也可發現戰國後期分章之時將後段前段均視作君王之術從而歸為一章的痕跡。亦即至少在戰國時代,時人理解本章的意旨大概便是如韓非所言了。
附:「將欲拾之,必古張之;將欲弱之,【必古】強之;將欲去之,必古與之;將欲奪之,必古予之,是胃微明。」「將欲」,要為之事。第一句的「拾」和帛乙的「㩉」以及北大簡的「欱」,均應讀為「翕」。【爾雅……釋詁】:「翕,合也。」【易·繫辭上】:「夫坤,其靜也翕」。韓康伯註:「翕,斂也。」與其後的「張」意義相對。此段句式均為「將欲A,必固B」,且AB反義,此修辭方法為老子行文特點之一,稱Paradox。但這其實並非老子獨有,先秦文獻中常見。古,讀「固」。馬敍倫曰:「固,讀爲姑且之姑。【韓非·説林上】:「【周書】曰:將欲取之,必姑予之。」是其證,下同。」故、固及姑,音同通假;帛書作「古」,音同。【戰國策·魏策一】引【周書】曰:「將欲敗之,必姑輔之;將欲取之,必姑與之。」正是此文。如讀為「姑」,其義為「先要」,呈現強動作行為屬性,「將欲」之前必有隱藏主語,這也是此段為後人詬病老子為「陰謀家」之重要論據。正如今人多將「小國寡民」讀為「小其國寡其民」,是為同理。但如王弼【註】:「將欲除強梁,去暴亂,當以此四者。因物之性,令其自戮,不假刑為大,以除將物也,故曰微明也。足其張,令之足,而又求其張,則眾所歙也,與其張之不足,而改其求張者,愈益而已反危。」弼「註」可謂深得其義。老子非陰謀家,只是詮釋對立面轉化特性,利用此種物極必反之特性,讓對方自取其亡。亦即仍順應物之屬性,即「因物之性,令其自戮」耳。主流看法均認為此段為權術之說,大偏見也。惜今人為史上眾多註家所誤,定其為權術之文,尤其「將於取之,必先予之」已成俗語,深入人心,再難見其真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