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是否可以解決內容產業的版權問題?

Fran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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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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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Matters上的朋友大家好,謝謝Matters團隊邀請我談論這個主題。

但在進入正題之前,我想先說明這次文字交流中,我對自己的角色定位:我和大部分的站上朋友一樣,是位關注區塊鏈發展的看倌,而非全心投入研究這個領域的專家,因此與大家分享的內容主要是我在工作過程中接觸到相關資訊的觀察心得與總結,希望能幫助對這議題有興趣的朋友快速了解現況。 雖然題目取名為「內容產業」,但基於上述理由,我所描述的產業係以音樂產業為藍本,因為我所接觸到的資訊主要出自音樂人的討論中,其他內容產業應有自己行內獨有的議題,但礙於所學有限,我無法為各位朋友解惑,還請其他學有專精的朋友補充意見,讓站上朋友們得一窺堂奧之美。 本文的法律相關詞彙以臺灣法制為基準,但必要時我會在旁加註英文供各位站上朋友參考。最後,這篇文章毋寧是個人綜合經驗隨寫的產物,如有錯誤、用詞不精確或描述過於片面之處,敬請包容並不吝賜教。

一、區塊鏈可能可以解決內容產業面臨的哪些問題

目前多數討論中提到可以運用區塊鏈解決的問題有三:

  • 1.創作階段面臨著作權(Copyright)權利證明問題。 
  • 2.內容流通階段面臨著作權的權利資訊不透明。
  • 3.利潤分配階段的分配問題,即引言中提到的Value Gap。

這三個問題是世界各國創作者皆須面臨的問題,不過各國的情況略有差異。以下分別簡述這三個問題。

1.權利證明問題

指著作權缺乏明確的權利公示外觀所造成的相關問題。因WTO會員體皆須遵守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要求會員國遵守「創作完成即擁有著作權」的創作保護原則,而不能以登記等程序作為取得權利的要件,理論上雖然創作完成就享有著作權,但如何證明自己是權利人,便成為世界性的問題---許多創作人希望可以有強而有力的權利公示外觀(如一紙證書),以便進行授權及發生爭議時可以證明自己是權利人。

2.著作權資訊不透明

指授權市場缺乏充分公開的著作權資訊(含權利資訊及權利變動資訊)讓身為權利人的創作人及利用人(泛指任何實際支付授權金之人)雙方可以便捷處理授權事宜的問題。著作權該怎麼行使運用向來被認為屬私法自治的範圍,任何人皆無須向公眾揭露著作權資訊(例如:權利是否賣掉了?),有論者認為這種資訊不透明是造成授權市場上存在許多處理授權的中介機構,例如唱片公司、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 簡稱CMO)的主要原因之一,因為獨力完成蒐集資訊及洽談授權等事務遠超出個人能力所及。

3.利潤分配問題(Value Gap)

指創作人實際拿到的分潤與期望中的分潤有巨大落差的現象,這個問題與權利資訊不透明密切相關,因為「錢拿得比想像中少」可以有兩種解讀:一種是認為「分配到的比想像中的少」,這涉及著作被利用的資訊如何被記錄以分配報酬的問題;一種是創作者認為那些被中介機構拿走的錢都該是我的,只要有個公開透明的市場消滅中介機構,便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區塊鏈如何解決這三個問題?簡言之大略如下: 以區塊鏈技術建立一個資料庫平臺,任何人在平台中註冊並登錄相關權利資訊及著作數位重製物,透過區塊鏈的運作,除紀錄並追蹤權利變動過程外,且可以透過智能契約讓權利人預先設定好利用著作時應支付之授權金、利用行為的態樣、利用地區、是否得改作…等條件,利用人透過程式選擇利用方式後便能後續追蹤利用情形並收取費用,且透過區塊鏈的演算法與密碼學加密保護,權利資訊變動與著作利用情形的追蹤歷程應能確保資訊的真實性,從而可以達到資訊透明、去中介化的效果。 當然有些論者及業者只著重於建立某種功能的服務平台(例如專做權利存證服務的平台),也有些論者及業者想要打造完整的一條龍式服務,後者通常並希望能藉由區塊鏈實現「身兼權利人的創作人直接與利用人交易」的新型態商業模式的遠大理想。

二、上述構想是否可行?

個人先對最大的方向:內容產業去中介化,打造創作人直接面對利用人的商業模式是否有可能?我傾向是否定的。那些希望能夠去中介化的構想都以點對點交易做為預設的商業模式,然而點對點交易並無法滿足大規模商業性利用—例如所有的音樂性節目—的需求,而這正好是中介機構的強項。中介機構透過提供概括授權,讓利用人在授權期間內可以自由利用中介機構管理的著作並替利用人搞定來自權利人端的要求,這些都是點對點交易所無法克服的障礙。除非未來的世界不再有從事大規模商業性利用的利用人存在,或是區塊鏈應用發展到能處理這類需求,否則完全的去中介化就只是個空談。
那麼如果只是建立處理單一問題的平台呢?我的看法是大部分都有實踐上的困難。以存證服務平台為例,只要創作內容本身並非自始在平台上構思完成,不論其上的資料多麼不易被竄改,在訴訟上終究不會比拿出創作草稿更能證明當事人宣稱其為著作人的陳述為真實。要使用者費心費力接受一個效益不大的新科技,恐怕比開發技術更困難。
總的來說,個人認為最有可能實際應用區塊鏈技術的內容產業,大概是那些本來便允許點對點接觸的內容平台(例如Youtube)。不過話說回來,那些宣稱區塊鏈可以根本性改變既有商業模式的說法,等於沒有得到任何的實踐,不過促進現有商業模式的效率倒是有可能。

三、結語

引用並改寫一下大學時名師的金句:部分人討論先進的東西是因為那些東西看似離現在的世界太遠,先進的東西講對講錯也沒人知道,可是先進的東西最後還是要連結到具體操作上如何落實。由於本文於倉促中完成,有虎頭蛇尾的嫌疑,且以上純為個人基於自身經驗所得的想法,歡迎先進們提出新資訊新觀點,一起腦力激盪,謝謝大家。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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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考不上律師的法律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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