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悲歌】自願加班的無奈與不幸
兩年前發生一起新北市金山區小編過勞死的社會案件,由於勞動部介入調查之後認定符合過勞指引,並且經過監察院糾正區公所後,家屬決定申請國賠836萬,不過日前新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認為這位小編是自願加班,所以決議拒絕賠償,也引起家屬不滿表示將提國賠訴訟討回公道。
這個案件是否合乎國賠的標準及最後是否真正能得到家屬要的公道及賠償不得而知,但可以確定的是這位小編在死亡前2個月的加班時數分別為124小時及84小時,光是單看這兩個月的數據就非常驚人,絕對是過勞無誤,身為曾經長年加班的我來說,這個新聞實在看了令人感到不捨與心痛,當我們要求員工要責任制的同時,是否完全罔顧了一個人的身心健康呢?
確實,要雇主去想到員工的健康似乎是一件很可笑的事情,就如同以前我的主管會說:「做不完就假日來做啊!」或是另一間公司的老闆的名言則是:「一天有24小時。」意思就是做不完就是得想辦法做完,犧牲休假、睡眠時間也非得要把工作的事情處理好,而且就是該你一個人自己處理完畢,不會有人支援,更不會體恤員工是否已超過身體上的負荷,而且許多公司還不允許報請加班費,幸運一點的能報請加班費但有時數上限,甚至也有要求先打完下班卡再回到工作崗位繼續工作。
在前面這個案例的狀況是小編在家裡加班工作導致猝死,而加班這件事並非是主管強迫要求而是自願,因此不存在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情形,所以不成立國賠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若是從條文來看,確實不符合國賠法,但若是以實際情形來看,小編是否真的就是有這麼多的工作要做導致必須要在家加班?一個有責任感的員工,不可能任何事都要主管來強迫、催促、要求,因為事情就是如此多,自己不做沒有人會幫忙,於是自願加班這種事情是很常見而且已經成為了職場常態。
事實上,勞動部職安署訂定了《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過勞認定指引)》,這項指引主要以三個要件來評估勞工是否工作超過負荷:
所謂的長期工作過重的定義又為何?
1.發病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
2.發病前2–6個月內,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
3.發病前6個月內月,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
說真的,看到以上三項的標準,我相信許多人都符合,只是大家都在努力苦撐,在撐誰的身體比較勇健,誰可以晚一點倒下,而且倒下的時候最好還要在公司讓大家看見,若是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或是在家,就不免又會有職場過勞的認定爭議,想想實在非常可悲。
根據勞動部去年的資料顯示,即便這兩年受到疫情肆虐而影響工作時數,2020年台灣勞工的年總工時為2021小時,全世界排名第4,工時比2019年少了6小時。排名第一是新加坡的2288小時,連韓國都以1908小時屈居第6,普遍被認為工時也很長的日本則是以1598小時被狠甩在20名之外,看了是否真心覺得台灣人真苦命呢?
身為一個曾經因為過勞而導致身體出現狀況而趕緊離職逃命的過來人,還是奉勸大家保命要緊,真的身體不舒服切勿硬撐,該請假、該看醫生、該休息的時候就心一橫把工作放一邊去吧!想想公司那些心情愉悅又善於擺爛的人,自己是否太過認真了一點呢?(重點是認真也沒人感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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