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用陌生人的精子,生一个试管宝宝|面面观No.12
单身女性是否应该享有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权利?
写在前面 · 呈现复杂问题的多面观察
这一期的面面观,我们来聊聊单身女性生育权。如果你是女性,你不想结婚,却想要一个孩子——这会成为一个问题吗?从技术上来看,这早已不是问题——只需在人类精子库选择合适的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就有可能满足自己的生育愿望。但在中国,这一愿望实现起来并不容易——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不允许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是否应该取消这一制度限制?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在想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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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去美国买精子,生个混血宝宝 ——这已经成为了一部分中国女性的选择。方法很简单——使用辅助生殖技术。
所谓辅助生殖技术,主要是指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即试管婴儿)及其各种衍生技术。人工授精技术,可以通过医疗器械,将处理后的男性精液直接注入女性的子宫颈管内;而试管婴儿技术,则是通过促排卵取出女性卵子后,在体外实现精卵结合,再将受精卵移植回女性子宫。
对很多单身女性来说,购买精子库的精子并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完美解决了她们不想结婚、却想要孩子的梦想。不需要与孩子生父有任何不必要的接触,也不会产生法律上的纠纷。
但根据中国卫生部颁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中国“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正是这一条款的存在,许多女性选择远赴美国,实现自己的生育梦想。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机构和倡导者发起取消单身女性生育权限制的倡导活动。她们当中,有性别平等倡导者,有不婚主义者,有女同性恋。为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设定的限制是否合理?你支持取消这样的限制吗?
面面观
争议1:让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究竟会伤害谁?
1 让生育率失控?
限制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第一个理由,延续的是计划生育的基本逻辑——为了控制生育率,不仅单身女性,已婚夫妇的生育权利同样受到限制。但在中国的计划生育制度已经大幅转向、人口形势陡然变化的当下,这一理由已不再成立。
2015年,中国大陆总和生育率,也就是平均每位育龄妇女(15到49岁)一生中生育子女的总数,低至1.047。据人口学家测算,一个国家的总和生育率达到2.1,才能保证世代更替,人口总量不增不减。2016年“全面二孩”放开后,中国的综合生育率一度创新高,但随后连续下滑。目前,合法生育的夫妻的生育意愿仍然低于预期。2019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人口出生规模连续第二年出现萎缩,出生率创历史最低。
2019年,社科院人口所发布《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指出,“长期的低生育率会导致高度的老龄化和人口衰退,从而给社会经济带来多重挑战“。中国目前面临人口增长悬崖,出生率下降和老龄化加剧同时出现,若生育率不能尽快提高,将会面临比其他国家更为严峻的局面。
基于这样的局面,生育率非常讽刺地成为支持取消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限制的有利论据。《辅助生殖技术对世界人口增长的作用及人口统计预测》(2018.4) 数据显示,到2100年,IVF可能将为全球总人口贡献3.5%的比例——约4亿人。
据2018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15岁以上未婚人口总数为2.15亿,再加上2300万离婚人数,中国单身人口规模已达到2.4亿。从全球来看,单身人口已占到美国成年人口的45%,日本为32.4%,韩国为23.9%,而中国仅17.4%。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单身人口比例并不高。而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中国单身人口很有可能会继续增长,达到4亿。根据2016年的一项调查,36.8%的中国单身女性认为不结婚也很幸福。在单身人口很有可能持续增长且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单身的情况下,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低靡的生育率。
2 冲击传统婚姻家庭制度?
反对者的第二个理由,基于对一夫一妻传统婚姻制度的维护。在这些人眼中,传统婚姻制度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基石。
首先,一男一女的家庭组合,满足了男女之间的基本性需求;其次,基于不同的性别优势,家庭内部分工协作,促进生产效率,提高生育率和幼儿抚育质量;此外,单配偶制防止少数强势男性垄断女性的生殖权利,均衡分配生殖资源,避免了因争夺伴侣而引发的暴力或针对女性的性暴力。总之,男权社会中一夫一妻制度的存在,降低风险,提高生产率,让社会更加稳定。
而一旦允许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意味着女性不再需要进入婚姻,即可拥有自己的后代,这将对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产生致命威胁。
而支持者则将这样的选择视作女性地位的真正提升,保障了真正的婚姻自由,让婚姻和家庭都更加多元。
《中国日报》2017年报道显示,一个城市的发展程度越高,单身女性的人数就越多,城市的发展水平与单身男性和单身女性的比例成反比。例如,上海单身男性的人数只有单身女性的1/4,且这些单身女性年龄大部分在30岁~35岁之间。文章还提到,城市中的大龄未婚女青年通常是受过高等教育且收入高的群体。所谓的“剩女”只是希望不被传统的婚姻模式束缚,不盲目走入婚姻,用她们想要的方式生活。世界银行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15~64岁的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高达69%,与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66%)、英国(72%)、日本(69%)基本持平。女性的收入在近几年也在不断增长。女性劳动参与率和经济能力的提升,使得很多女性无需通过婚姻的形式来集聚财富或获得稳定的未来,因此,主动选择单身的女性越来越多。这同时也带来了这种情况:“我不想结婚,但我想生孩子。” 开放生殖辅助技术给生育意愿强烈的单身女性,让女性不再受传统的受孕方式限制,扩展了女性的自由选择权利。
而将生育功能与婚姻功能相剥离,让人们选择结婚与否时的考虑更加自由、纯粹。那些对婚姻有所顾虑的女性,不用再受“不得不在育龄阶段与男性结婚”的限制,勉强自己步入婚姻,而有更多的时间和自由,与伴侣建立情感上的联结;或者搁置婚姻,追求个人学业、事业的发展。
此外,对于想要有自己孩子的女同性恋者,她们可以实现与伴侣共同养育后代、组建多元家庭的心愿。
3 单亲/多元家庭不利于儿童成长?
一旦允许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孩子诞生在单亲家庭或多元家庭(如拉拉家庭,或同时拥有一个伴侣以上的开放式关系)。在一些反对者眼中,这些不同于一夫一妻制的多元家庭形态,不利于儿童成长。搜狐网一篇2018年的报道显示,破裂家庭的孩子由于父母死亡或离婚而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正常的教育,容易形成悲观、孤僻等不良性格特征。广州一项调查:子女因父母离异或死亡而十分难过的占33.46%,表示不愉快的有44.4%,表示愤恨的有19.62%,保持活泼开朗的只占26.42%,存在孤独、烦躁、易激怒、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高达73.58%。而美国心理学会的一篇文章则显示,单亲家庭的生活会给家庭里的成人和孩子很大压力。家庭里的成员可能会不切实际地期望这个家庭可以变成一个双亲家庭;如果不行,他们可能会觉得有些事发生了错误。而关于多元家庭,美国著名心理咨询师Karen Ruskin在她的个人网站上写道,孩子早年时,当他们可以从照顾者上持续不断地获得爱的时候,他们会情绪平和稳定。但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由于他们的父母亲们和伴侣们分手,这些成年人也在他们的生活中来来走走,孩子们就不会感到如此被爱,不再感到情绪稳定。他们会有被遗弃和拒绝的感觉。而这种情绪会使得他们在情感上受伤,反过来感到自己不值得被爱。觉得自己不值得被爱的孩子会产生一种自卑感,低自我价值感和低自信心,这也会对他们的学业和人际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而支持者则根本性反对这一观点。《儿童发展》的作者,著名心理学教授Laura E. Berk指出:通过供者人工授精而受孕的儿童在心理健康、同辈关系或者性别认定方面与异性恋家庭的孩子别无二致。发展心理学家Bronfenbrenner根据最新研究提出,儿童受到复杂社会关系的多层面影响。从微观角度,比如儿童的个人性情、外观,逐渐到与邻里、学校的关系,最后到宏观的文化价值观层面,越是微观,影响越大。所以,情感牵绊、家庭教育、延伸家庭(祖父母等)、学校教育等多方面对孩子都有影响,并且更加深远。
(图片:Bronfenbrenner 生态系统理论)
《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中采访的丫头(化名)就是一个例子。她的父母开明,朋友支持。对孩子来说,这些爱和关怀理解才是使其健康快乐成长最重要的因素,而不是简单的“父亲”身份的存在。
然而,正如反对者的观点,中国社会上仍然有很多人认为合法婚姻制度下的一父一母才是对孩子最有利的家庭坏境。缺少父亲的家庭被认为“有缺失”“不幸福”。在这种压力下,单身妈妈及其孩子会被以各种有色眼镜评判,被各种言论所伤害。此外,若单亲妈妈的心理素质不够强大、缺少足够先进和正确教育理念,而将情绪转移发泄到与孩子的相处中,无法给孩子全方位的爱和安全感,这样反而对孩子的心理造成创伤。非婚生子本身不是问题,对于多元化家庭模式的存在的误解和偏见,以及社会制度不健全,才是真正的缺陷。
4 带来自身健康风险
反对者强调,让身体健康的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将给她们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有报告指出,多卵获取是一个十分不舒服的过程,需要许多临床访问,多次注射激素和许多小手术。这个过程包含两个阶段:卵巢抑制和卵巢刺激。这两个阶段都需要使用强大的激素和其他药物来操纵女性的身体,为此可以一次性产生许多,通常是十几个或更多的卵子,而不是正常情况下的一两个。卵巢刺激最直接的后果之一是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OHSS)。美国生殖医学会(ASRM)标注道,10~20%的促排卵周期(cycles)都会发生轻度OHSS症状,包括恶心,呕吐,腹泻和腹胀。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症状可能持续或恶化,包括体重迅速增加,胸膜和腹腔组织和器官之间的空隙中的浆液积聚,呼吸困难和其他异常。更严重的则需要住院治疗,而这也“并不罕见”。血栓栓塞、肾功能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卵巢破裂出血,都被报道发生过。
相比那些不得不通过试管技术实现生育的不孕症患者,身体健康的单身女性完全可以通过与异性结合自然生产,不必冒这样的健康风险。
而放开限制的支持者认为这一论证非常薄弱。辅助生殖技术的风险,对于单身或已婚女性同样存在;要想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孩子的人,都要面临这样的风险。比起满足自己的生育梦想,冒这样的风险是否值得,决定权应在当事人手中。在保障知情权的前提下,要不要生孩子,通过什么方式生孩子,应该由单身女性自己决定,而不是由政府一刀切地为其做决定。
5 伦理风险
反对放开限制者还指出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可能存在一系列伦理问题。比如,使用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可能造成孩子的父亲不明,有可能导致近亲生育;若孩子的母方出现意外,孩子应该由谁来监护?若选精生子的单身女性日后步入婚姻殿堂,男性一方和孩子的关系如何界定?他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赡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又或者,如果和孩子有血缘关系的男人在往后出现,法律又该如何判定其与女性、孩子的关系?
来自《生命伦理学导论》的一个案例,呈现了这种伦理风险:
此外,有人担忧如果单身女性可以基于个人需要而对精子进行主动挑选,可能会造成后代中男女比例失衡和人类物种基因库多样性的丧失,通过选择某些“优质精子”而造成社会内部各层级进一步分化和固化,甚至在未来这种生殖方式成为主流时可能造成对通过自然方式出生的“劣质婴儿”的歧视。
不过,支持放开限制者会认为这些担忧都是杞人忧天,因为人类完全可以通过对相关技术进行严格和科学地管理来避免这些问题。例如,现有的法规已经对可以使用这类技术的主体的基本条件以及他们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方知情同意,避免了有关后代监护权抚养权等方面的纠纷,同时保障了后代的权利。也明确说明捐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五位女性,而且严禁使用相关技术来进行性别选择,而对供精者只是在身体健康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对精子的可选择范围也进行了限制。从而避免了该类技术被滥用。
争议2:对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是否“合宪“?
即便认为取消对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会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一系列问题(当然,如上文所述,支持取消限制者认为其中大部分并不存在),对单身女性生育权的限制也应当合乎立法程序。对公民权利的限制,需要依循一定的立法程序作出,且不得与上级法律冲突。
支持取消限制者,便以此为着力点,指出当前限制文件的“违法”“违宪”之处:
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第14条(f)明确提出:“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这里所说的“个人”显然是指单身人士。
关于生育权是基本人权这一点,尽管实施了四十余年的强制计划生育制度,中国官方也必须承认,“生育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它是先于国家、先于法律发生的,因为生育问题在国家出现以前就有了,原始社会就有。”“而那些与生俱来的、先于国家、先于法律的权利,譬如生育权,从法律上说是不能够被剥夺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在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
然而,在中国国内法中的“生育权”,它的主体和内涵却并不明确。
1 生育权的主体——仅限“夫妇”,还是包括“单身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六条都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这两部法律并未对生育权做出明确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立法中首次提到妇女的生育权。而其中的“国家有关规定”,普遍认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并在第十八条说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计划生育法与宪法、婚姻法都只是提到了“夫妻”——即出于婚姻状态中的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没有单独对婚姻状态外的公民(下面简称为单身男女)在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的说明。也就是从字面上看,既没有说单身男女没有生育权,也没有说单身男女有生育权。
这为立法解释留出了空间。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对人大代表戴海蓉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法》的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未否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常理,这似乎应该说明单身女性也同样拥有生育权。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炳礼在接受记者某次专访时则明确表示:单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
2 单身女性生育,是否违反计划生育制度?
目前的计划生育法和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几乎只提到“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过去为一个子女),但并没有明确说不提倡单身女性生育或者如果提倡的话生几个。所以从字面上看,单身女性生育行为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
而从计划生育法立法的意图看,它主要是为了对生育行为进行有计划的调节,所以它既可以对已婚公民(即夫妻)的生育行为进行调节,也可以对未婚公民的生育行为进行调节,不需要一刀切限制婚外生育行为。
事实上,早在2002年9月,吉林省就通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现了对未婚公民生育行为的调节(限定只能生育一个子女),其中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与国家的计划生育相关法律与政策并不必然冲突。因此没有必要在2003年新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文件中单独地对单身女性做出限制(事实上在旧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并没有这个限制条款)。
此外,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由于生育权属于基本人权,所以“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对公民来说不是强制性义务,是倡导性义务,主要采取国家指导、群众自愿,因此必须从鼓励和提倡入手。”从这个意义看,我们更不应该通过直接在相关文件中通过限制包括单身女性在内的某些公民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来强制他们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关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欢迎在留言区发表你的观点~
参考文献:
1. , Malcolm J. ., A demographic projection of the contribution of 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ies to world population BioMedicine Online Volume 36 Issue 4 , 455 - 458
2. 中国“单身”女性生育权现状及法律政策调查报告(第二版),单身女性生育权关注组,2017年9月
3. 中国人口红利减弱:2018年出生率创历史最低 劳动人口首次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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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周平,生殖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博弈——生殖医疗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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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柴伟佳、屈玉婵、孙佳怡
编辑:蓝方
排版:鱼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