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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經感想:彰顯與隱密--點燈照亮眾人還是右手不讓左手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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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裡的教導,其實有很多地方,乍看之下是有衝突的,前幾天跟太太的查經正好來到馬太福音,也正好有這樣一組衝突的例子。

你們是世界的光。建造在山上的城是無法遮蓋起來的。沒有人點亮了燈去放在斗底下,一定是放在燈臺上,好照亮全家的人。同樣,你們的光也該照在人面前,讓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來頌讚你們在天上的父親。(太5:14-16)
你施捨的時候,別讓左手知道右手所做的,這應該是一件隱密的事。這樣,那位看得見你在隱密中做事的天父一定會獎賞你。你們禱告的時候,不可像偽善的人,喜歡在會堂裡或十字路口站著禱告,故意讓別人看見。我告訴你們,他們這樣做已經得了所能得到的報償。你禱告的時候,要進你的內室,關上門,向在隱密中的天父禱告。那位看得見你在隱密中做事的天父一定會獎賞你。(太6:3-6)
你們禁食的時候,不可像偽善的人;他們裝出一副苦相,故意蓬頭垢面,好讓別人看出他們正在禁食。我告訴你們,他們這樣做已經得了所能得到的報償。你禁食的時候,要梳頭洗臉,不要讓別人看出你是在禁食,只讓那位在隱密中的天父知道;看得見你在隱密中做事的天父一定會獎賞你。(太6-16-18)

以上內容,第一個部份要求讓眾人看見好行為,後面卻都是要人家不要給別人知道,所以到底是怎麼回事?是說,雖然全都可以理解,畢竟成為人家的好榜樣是一件好事沒錯,但為善不欲人知其實也是一種好品行……

再仔細看,第一段很顯然是一種普遍性的教示,因為做出好行為可以利益眾人,又能成為好榜樣,讓人將榮耀歸於上帝。

再接下來講的卻不是普遍性的指示,而是有針對性,講的是施捨、禱告跟禁食。

以法律條文來講,這就像是普遍性原則跟例外並陳。

如果用這樣看待就比較容易理解,因為「好行為」其實大多是複合性的,是有分別的。

施捨是好事,將自己有餘的分送給需要的人,社會學稱為資源再分配,當然是好事,但也構成「地位高低」的現象,也就是說,在施捨的同時,也讓施捨對象處於卑下的位置。因此,倒不如不要讓人家知道,這樣的施捨除了幫助困苦的人,還同時維護人家尊嚴,那麼天父的報償就更大了。

禱告也是,因為禱告無非是為了榮耀、謝恩、祈求赦免與求取利益(別皺眉頭,祈求平安也是一種利益沒錯),而不管是那一種禱告,只要是個人禱告,公開擺出來都是不恰當的(帶領大家公禱當然是不同的事情),因為當你個人在那邊大聲榮耀上帝,那很虛華、大聲謝恩,那是炫耀、大聲認罪,則可能被認為是表面功夫,只為博取同情、大聲求好處則是很無恥。

必須承認,大聲禱告榮耀上帝當然也可能是一種公開的呼喊,大聲謝恩則是一種見證、大聲認罪是讓大家一同反省、大聲求取好處則可能是一種哭喊,不可一概而論。

但基本上,禱告應該是一種謙卑的行為(再說一次,這裡說的不是公禱),真的是自己知道就好,不需要變成一種表演(或有被誤認為表演的可能)。

附帶一題,集體公開方言禱告在這原則之下就可以看出有問題,因為方言禱告「只對自己有益」,結果你一群人在教會禮拜的時候「只求自己的益處」,這跟聖經教導有著明顯衝突。

不是神所喜悅的。

禁食稍微有些不同,因為有時候會有集體禁食,例如重要活動舉辦之前,同工集體禁食很常見。而且禁食讓人家知道其實也不是不可以,例如人家邀約飯局,明講自己在禁食沒什麼不對,也無須隱瞞(這會變成說謊),尤其現在流行168斷食法……對,禁食其實也成為一種養生手法,不見得有宗教意含,因此其實也不夠成炫耀。

當然,乍看之下會覺得或許這裡說的重點主要在於「不用裝可憐」、「不要假敬虔」,但該注意的點在於,或許我們並沒有「假裝或故意」的意圖,但如果你的行為「會讓人家這樣聯想」,那不如不要。

對,我們該避嫌,不然就會構成「隱而未現的罪」,是我們該警醒的。

總的看下來,可以理解耶穌在這邊的教導是這樣的:要做好行為好成為他人的好榜樣,但如果你會因此「犯了驕傲的罪」,甚至「讓人感覺你驕傲」,那不如不要公開,也因此,可能額外產生副作用的好行為,你就私底下做吧!上帝會知道的。

當然,像捐獻這種事情,一方面涉及抵稅,而來其實政府法規也有責信要求,基本上都會公開徵信,但若是透過第三方執行救濟,基本上也比較不會產生受助者被貶低的事情(只是「比較」不會,因為我的確看過一些慈善團體擺出高姿態炫耀的,這很惡劣)。

總之,像這樣乍看之下似乎互相矛盾的內容,只要把內容階層分析好,就能知道那寫算是原則,哪些算是例外,還有為何有這種區別,這樣一來讀經就讀得通了。

這樣才能真的「成全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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