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著作不是你的著作,怎麼回事呢?
之前發表過幾篇關於侵權及著作權的文章,發現許多人不是太懂這個領域,這一篇將以比較平易近人的方式呈現,篇幅不會太長會加以舉例說明,希望大家耐心閱讀,謝謝!
著作權歸屬,一定是自己嗎?
我想一般人應該都會認為一件創作完成之後,理所當然著作權是歸自己,但事情並不是憨人想的那麼簡單(台語),有時候利用了自己的作品竟然還會被告侵權,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沒有實際執行創作,就不是著作人
舉凡替創作提供意見、發想、搜集資料等等,都不算是著作人,唯有實際把這個創作執行完成的人才算。
舉例來說,大學教授要求學生協助幫忙進行訪問、調查以作為新書發表的材料,那著作人是誰呢?答案是教授並非學生。即使這本書的內容資料都是學生花了大量時間搜集得來的,但利用這些資料而去完成這本書的是教授而非學生,所以學生並不是著作人,也無法主張為共同著作人。
著作權保護期間是依據著作人的死亡時間+50年 (著作權法第30條)
(也就是說假設你想進行改編的作品已經距離作者死亡超過50年,是可以放心使用的,若作者還在世,那就須先得到原作的授權同意才能使用)
受雇期間因職務上完成之創作,著作權人是公司而不是自己
如果是因為老闆要求在職務上進行創作,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人是「公司」而不是自己。(著作權法第11條)
但如果是老闆發現你在個人網站上有一件作品很好想拿來作為公務上使用,那在這種情況之下著作權人仍然是自己,因為你的創作並不是因為職務上需要才完成,故仍然保有其著作權。
公司不得以契約約定非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為公司,若是有這樣的約定依法是無效的!
接受出資者完成之創作,著作權是誰的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當接受他人出資委託所完成的創作成果,其著作權屬於受聘者也就是創作人本身,出資人也可以透過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
但出資者既然都出錢了還沒有辦法享有著作權,於是法律給予出資者的保障是出資人得以利用該著作。
我認為這一點算是蠻合理的,總不能出資人都出錢了結果還要再付一次錢取得授權,恐有一頭牛扒兩層皮之疑慮。
共同著作的權利該如何主張?
當一件不可分割的創作是兩人以上共同創作,那著作權就是多人共同擁有「一個」著作權,所以當其中一位著作權人想要授權給第三方或是想要自己進行利用時,並不能因為自己是著作權人就可擅自使用,而必須也要得到其他著作權人的同意才行。
所以若是與他人擁有共同著作權時,最好還是有契約約定好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做何種利用,甚至是約定雙方可各自獨立對外授權等等,以免日後發生共有人侵權問題。
希望以上的分享對大家有所幫助,也歡迎大家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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