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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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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相关事件报道中媒体的伦理规范》逐字稿

小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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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Ta声音空间站在2020年鲍毓民性侵案后发起的系列分享《不要让你的报道伤害下一个星星》中其中一期。

系列分享收听链接:《媒体报道中的性别意识》

本期分享收听链接:《报道性暴力的媒体伦理》

原标题:报道性暴力相关新闻时,媒体应守住的ethical norms(伦理规范);

协作朋友:竹子;

相关理念:

性暴力事件的特殊性(PTSD,系统性偏见);媒体(与被报道者/受众)的权力关系;媒体伦理;荡妇羞辱;二次伤害;助人者的责任

相关资料:

【性暴力事件的特殊性】

他们有不动一根手指就抹去我的证词的权力

关于强奸,你所知道的一切可能都是错的 | 30个谎言和真相

不一定要拼死反抗,才能证明这是强奸

The truth about false accusation

Why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goes easy on rapists?

面对他人的痛苦,我们是如何失去共情力的?

【高管性侵养女案】

南风窗《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

财新《特稿|高管性侵养女疑云》

千千律师事务所就星星案的声明

【高管性侵案中的媒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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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性侵养女”案中的媒体表现

【高管性侵案背后的性别意识】

@反网络性剥削bot与南风窗商榷

姐姐来了,拒绝“反转”

鲍毓明案所谓“反转”,是社会对性侵案认知的狭隘

【性暴力案件报道的‘ta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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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JC19 侧记:如何用有性别意识的方式,去报道性侵/性骚扰案件?

报道强奸和性暴力事件,记者需要注意这些…… | 关注

媒体应当如何报道自杀?请守住这8个“不要”

making ethical decision: obstacles

 涉及报道 / 案例:

【事实案件】

鲍毓明性侵养女案;

刘强东性侵案;

斯坦福性侵案(《Know my name》作者);

韦恩斯坦性侵案(纽约时报、纽约客报道各一篇)

【基于事实的改编作品】

非虚构漫画《Trigger warning:Breakfast

美剧《Unbelievable》;电影《信笺故事》;

剧本《黑鸟》;小说《洛丽塔》;小说《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以下是本次分享的逐字稿

目录及自我介绍掠过

[ 性暴力事件的特殊性 ] 

配图来自一个性暴主题的非虚构漫画——被性侵的第二天早晨,我给性侵我的人做了早饭(我在此处把英文翻译为中文)。

“我给他做了早饭,因为我以为这样故事就可以变成这样:我们约会,他说我很美,第二天,我给他做了早饭。是不是如果我没说“不”,我就能拥有一个浪漫的故事?如果我能为一个人煎鸡蛋、烤吐司、煎培根,我就可以假装什么糟糕的事都从未发生。一个人不会给性侵自己的人做早饭,而我做了早饭。后来,我不再喜欢鸡蛋了。天,我感觉好蠢。没人警告过我早饭也会成为创伤来源。” 

“这里还有个我更喜欢的故事版本:我抗争了,骂他‘去你的’,我朝他吐口水,我拼命挣扎。在这个版本里,我很勇敢。我邪魅得笑,大摇大摆走路,我穿铆钉的马丁靴。没人会认为我好惹。我自信傲慢绝情。自信傲慢绝情的女孩不可能遭遇性侵。自信傲慢绝情的女孩一定会反抗、啮咬、除非她们自己不想。” 

“但这不是我的版本,这也不是真的,因为我其实没有很勇敢也没有反抗。多年过去,我重新开始吃鸡蛋。” 

PTSD——主要内容摘取自《创伤与复原》

【受害者的困境】

潜意识里“否认暴行”的强烈愿望VS“这种否认于事无补” ——想要否认VS想公之于众。

结果:暴行的幸存者通常会用高度情绪化、自相矛盾和零碎片段的方式述说他们的惨痛遭遇。这样的方式会严重损及他们的可信度,因而进一步导致“到底是要说出真相、还是保持城默”的两难困境。

  • 受创者会交替出现“麻木无感”和“创伤事件重现”两种不同症状。

  • 创伤的这种对立冲突点会引起复杂的、(有时)非常严重的意识状态改变(e.g. 双重思想 doublethink;解力 dissociation;歇斯底里症 hysteria...

  • 被质疑,被污名

  • 性暴力受害者每一个人的经历都是不同的,应该被ta们自己按照自己舒服的方式去解读/诉说/决定是否“过去了的”(“命名”的力量非常重要,因为性暴力损害和剥夺的就是幸存者定义自我价值和控制自己边界的权利和能力),但事实是幸存者常常被代言;

  • 复原是一个“冗长的/反复的/赋权的”过程:创伤患者寻求的不是伤害的免除,而是公平、体谅,和愿意理解人面对极端处境时心中可能产生各种复杂感受(自责/自我催眠/负罪感/羞耻感/放弃/叛逆/否认/愤怒/自我伤害/伤害他人... 

【目击者】

  • 也受到由创伤引发的对立冲突的折磨,所以很难保持头脑清楚并冷静以对;很难在当时即对事件有整体性的观照;很难记住所有的细节,也很难将所有细节串联起来;

  • 更难的是,要找到适当并具有说服力的言词将所见所闻传达给他人。

  • 同样被质疑,被污名;

  • 在受害者与加害者间陷入“无法中立”的矛盾困境——通常会有强大的诱惑力让目击者选择站在加害者一边,因为站在受害者一边意味着“分担痛苦”,需要付出“行动/承诺/不遗忘”;

【加害者】

  • 为了逃避责任,尽其所能促使大众忘记此事;

  • 保密和让受害者保持沉默是加害者的第一道防线,一旦事迹败露,加害者就会开始攻击受害者的可信度;

  • 如果加害者无法使受害者完全闭嘴,那么他会想办法让 受害者的话无人想听,他会编造出一个个令人印象深刻的论点,从最露骨的否认,到最诡辩和冠冕堂皇的理由;

  • 加害者的权势愈大,定义对他有利的所谓实情的特权也愈大,而他得胜的机会当然也愈大;

心理创伤研究永远要关注和反对的是:大众对受害者的怀疑或贬抑。媒体从业者也应该对这样的事实有所意识。 

【社会层面】——系统性偏见

  • 对创伤经历的否认/压抑/解离,也发生在社会层面;

  • 寻求正义或补偿的努力,往往会带来更进一步的伤害, 因为司法制度对受害者常常是充满敌意的。它设计得就像战场,在其中,充满攻击性的辩论攻防和 心理上的打击取代了实体的暴力。

  • 现状:《婚姻法》没有对婚内强奸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不支持妻子以“强奸”为名起诉丈夫。除非强奸行为,发生在离婚诉讼阶段。而不发生在这一期间的强迫性行为通常得不到法律救济。 

以美剧《Unbelievable》(基于真实案件改编)为例:

  • 当事人报案后可能会被无数遍重复盘问细节,过程中可能会被质疑被打断或被迫回忆,甚至被起诉报假警;

  • 社区/学校/(寄宿)家庭全部缺席;

  • 媒体可能暴露当事人隐私多过案件本身;

  • 剧中数据显示警务系统中有40%jingcha有过家暴史,其中至少30%依然在任;

  • 即使抓获后,公诉律师也可能为了让嫌疑人对一定量的案件认罪而放弃追究ta更多可能的犯罪行为...

 各种二次伤害

  • 来自各层面的评判态度非常普遍,甚至连最亲近的人都无法避免。丈夫/情人/朋友/家人都很有可能有个先入为主的偏见:认为强暴应该是怎么造成的,认为受害者应该如何反应。

  • 最典型的二次伤害:荡妇羞辱——仙人跳,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潜规则是看得起你,脏了没人要了,残花败柳,靠身体上位,sugar daddy...

诬告?

  • Sarah Beaulieu(美):性暴力案件10%报案率(犯罪黑数);仅2%被审理; 1%入狱;0. 2%诬告率。

  • 犯罪黑数: 所谓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案,是指一些隐案或潜伏犯罪虽然已经发生,却因各种原因没有被计算在官方正式的犯罪统计之中,对这部分的犯罪估计值。

所以,媒体必须对创伤经历保有“人性层面的认知”——性暴力是性质恶劣的,以剥夺ta人身体自主权,可能摧毁受害者精神和意志,但并非不可恢复(但何时恢复,怎样才算恢复,以什么方式恢复,这些问题只有幸存者本人才有权利决定)的侵害事件。媒体作为目击者,旁观者,受到冲击,进行共情,也都是非常人性的感受和经验(不必成为冰冷的写稿机器)。基于这样的意识,媒体应努力成为反对性暴力的社会性壁垒之一。 

[ 报道中的权力关系 ]

媒体VS被报道者——拟态环境

  • 拟态环境:

由大众传播活动形成的某种信息环境,并非客观镜像,而是在大众传播过程中被选择、加工再报道的结构化以后的环境。

  • 案例:对农村的刻板印象;疫情中女性医护的刻板印象;对同性恋的刻板印象......

  • 我的刻板印象:《嘉年华》VS《熔炉》

  • 问题所在:

催生歧视:非人化,符号化自己不了解的群体和个人

幸存者偏差:习惯了某种叙事结构,就会怀疑/拒绝/否认其他类型和情况的故事,遮蔽其他不符合期待的个体和事件。

基于此,媒体人需要意识到自己和被报道者之间有权力关系,在一个本身对性暴力有扁平想象力的社会中,要警惕,不要迎合这样的扁平想象,不要让自己的书写成为伤害(潜在的)受害者的工具。 

媒体VS受众——议程设置

  • 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是传播学领域关于“传播效果”的理论。指大众传播媒介通过报导内容的方向及数量,对某一议题进行强调。在媒体上被强调的议题,与受众心目中所认知的重要议题,有显著的关联,而媒体在这个过程中有重要影响。

  • 1973年研究10年间越战新闻发现:

1966年,公众对越战的关注达到顶峰。原因是媒体关于越战的报道达到顶峰,而现实中66念并不是参战人数的顶峰。这说明媒体没有如实反映战争的惨烈程度。用经验性证据说明了媒体议程设置的存在及其作用。传播学史首次对真实⻓期的议程变化过程的考察。

  • 议程设置四个步骤:

  1. 选择报道什么?媒介强调某类事件、活动、团体、人物、政治议程。

性暴力新闻虽然有,但不会被塑造为热议话题,热度过高还可能被限流/控评,报道内容失衡(南风窗暴露过多细节;财新没有对性暴力事件特殊性的了解);社会关怀不够(没有trigger warning,后续相关制度层面的报道跟进不够好,不够多); 

  1. 标签化某类报道:媒体有意无意给某类事件定性,或将其与民众关怀联结在一起。

引导性标题(某女因...被骚扰);女司机——总体来讲,还是把性暴力新闻当作:八卦/谈资OR别人家的故事

  1. 将议题与象征符号联结在一起:事件或议题成为社会政治生态中的一部分,过程中会发生“利益集结”。

(中国metoo运动的经验,很少被主流机构媒体报道,集中于自媒体;性暴力报道被删帖;蒋劲夫家暴后有明星站队)

  1. 对事件关键人物的关注和报道。

(《刘强东为何激流勇退》,两天后微博关评论)

 基于此,媒体人需要意识到自己受众间存在权力关系。因此要去思考“应该传递给受灾怎样的关于性暴力的故事/观念/思考角度”,以此作为写作的思考角度之一。

 

[ 媒体伦理 ]

Ethical choice 伦理选择

一些伦理选择的“困境/误区”:

  1. 这很必要,所以这就合乎伦理吗?

可能有媒体人认为“细节是必要的”,所以追问性暴力受害者,这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没有把性暴力受害者的心理状态考虑进来。写出这个细节/事件,是否有助于改变某种观念,或说明现存制度的问题? 

  1. 这样合法,所以这就合乎伦理吗?

“少数媒体为了蹭热点报道案件,采取打法律擦边球的恶劣做法,比比如追寻到被害人老家,多次打扰被害人家人,采访被害人邻居和学校等与案件完全无关者,打探、挖掘与案件完全无关的各种消息,无端泄露了被害人及其家庭的隐私,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1. 这是我工作的一部分,所以这就合乎伦理吗?

这是上级指派的任务,我必须做(吗?)。

“抬高一厘米的枪口的自由”:设想自己是一位正在巡逻的士兵,你发现远处的篱笆上有一位俘虏正正尝试翻墙逃跑,这时你的长官向你下了射击对方的命令,否则ta就会问责你。是的,此刻你只是一个“工具人”。无论如何,即使为了自保,你也应该选择开枪。但即便此刻,你依然保有“抬高一厘米枪口”的自由,你可以开枪的同时故意打偏。

  1. 这是“为了…好”,所以这就合乎伦理吗?

为了更好得调动读者的情绪,牺牲被访者的隐私是OK的吗?

这它很可能成为“欺骗、隐瞒、利益纠纷、偏袒、违反既定规则和程序”的借口。 

  1. 这是“以牙还牙”,所以这就合乎伦理吗?

以暴制暴,以毒攻毒以外,还有更好的办法吗?

  1. 每个人都这么做,所以这就合乎伦理吗?

其他的媒体不给受害者打码,所以我们也可以不打码? 

  1. 我个人并没有从中获益,所以这就合乎伦理吗?

这是不完全的论证,因为也许有其他人(比如某个群体or机构)从中获益

(欢迎补充) 

我相信大家肯定都有过“进退两难”的时刻,这些时刻,需要多多推敲自问:到底站在谁的立场上,这样做是合适的?谁的声音被遮蔽了?谁被代表了? 

‘助人者’的责任

媒体是助人者吗?我认为答案至少不是否定的

助人是一门学问

  • 避免“过度带入,同情心疲劳”;

  • 媒体的定位;

  • 无形中塑造社会观念/认知的责任

  • ……

一些建议:

  1. 规律性得摄入外文相关报道(拉稿-形成自己的素材库)

  2. “赋权式”思维理解性暴力事件,虽然媒体不同于女权行动者和援助者(如社工)的运动式取向,但需要警惕已有的关于性暴力的刻板印象,不能写成“小黄文,玛丽苏,完美受害者”文风;

  3. 要摒弃专业媒体的傲慢:启蒙心态,教育姿态,同情心理,众人皆醉我独醒,反转的光环和流量;

  4. 自我反思:是否有信素养和基本核实能力?是否有继续留在这段采写关系里的权利?报道不是受助的必须要素,可以随时退出;

  5. 首发报道需警慎,不是完全为“受害方”背书,要给予双方同等话语权(因为所谓“反转”有会消耗公众同情,带来更多伤害);

  6. 除了关注个案事实,也要关注背后的制度性和结构性问题:性侵立法中的年龄界限;“利用权势性侵“的法律讨论;警权和警职;领养网络;网络性剥削,等等;

  7. 中国新闻体制下,禁令可能随时来,是否有充分时间(几个月)进行调查?

 (欢迎讨论和补充) 

CC BY-NC-ND 4.0 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