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为历史版本和 IPFS 入口查阅区,回到作品页
wenyi
IPFS 指纹 这是什么

作品指纹

Book │《法高哲》 #28 一定要符合道德嗎?

wenyi
·
·
《法國高中生哲學讀本》#28 道德規範能容許例外嗎?

個人閱讀心得記錄,有很多個人想法。

/////////

道德規範能容許例外嗎?

我們期待道德有實際規則,以作為個人在做一些決定的參考。一項道德規則如果容許例外,是否就是無效的呢?

-

1. 道德若沒有普遍規則,就毫無意義

我們可以從《拉封丹寓言集》大部分的故事找到某種教訓。然而結論若沒辦法「普遍適用」,便無法構成道德規範。任何道德規則都應該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並以「陳述的形式」呈現。比如說謊是不好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儘管人們承認規則的道德價值,卻還是不停違反規則。比如承諾一項無法實現的承諾 — 說謊。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以看見某種機巧、慎重,但不是道德的證據。

我們之所以會對某種道德規則開例外,是因為能夠以某種方式滿足我們的利益,而不是為了尊重這項規範背後的精神。我們之所以能夠賦予各種道德原則價值,正是因為我們實踐這些價值,包括在環境要求我們變通或處理例外的時候。比如對親近的人說出真相很難受,但正是因為如此,才能展現其道德價值的真實性。

依曼努爾‧康德 - 一個有例外的規範並非道德

《道德形而上學的基礎》

例如這個問題中:在困境中,我能不能做出我無意履行的承諾?在此,我可以輕易區分出這個問題可能具有的不同含意:做出虛假的承諾,是否是聰明呢?抑或是符合義務的?無疑的,前者可能較常發生。事實上,我很清楚,光靠這種手段並不足以讓我擺脫眼前的困境,我得仔細考慮,撒這個謊,爾後所帶來的困擾,會不會比我當下解除的麻煩更大?既然我自許的一切精打細算,後果都不是那麼容易預見。一旦我失去了他人的信賴,結果比起我此刻想避免的損害可能更不利的多。那麼,在這時候我得考慮一下,在此根據某種普遍的主觀格律行動,並養成『無意履行便不承諾』的習慣,是否更為聰明?

然而,我很快就明白:這種主觀格律,始終以所擔心的後果作為依據。然而,出於義務的誠實和出於擔心不利後果的誠實,兩者截然不同。

[…] 然而,獲得『一個欺騙的承諾是否符合義務』這個問題的答案,最快且確實可靠的方法就是問自己:當自己的主規格律 (透過某種不實的承諾使自己擺脫困境) 成為某種應然的 (對我和他人一樣有效的) 普遍法則後,我是否會滿意?我真能對自己說:每個身處困境又無計可施的人,均可做出不實的承諾?於是我很快便會意識到,我固然能夠意願撒謊,也無法意願讓撒謊成為普遍法則。因為按照這樣的法則,根本不會存在任何承諾,因為對那些不相信我所言的然表示我未來行動的意識,將會變得毫無意義,或者,即使他們輕率地相信了我的表示,人會以同樣的方式對待我。由此可見,我的主觀格律一旦樹立為普遍法則,它必然會摧毀自己。

因此,我根本不需要高度的洞察力便能知道我該做什麼才能讓我的意志在道德上是善的。儘管對世事的變遷毫無經驗,儘管無能沉著應對這個世界所發生的所有變故,我只需捫心自問:你是否能夠意願讓你的主觀格律變成普遍法則?若是不能,那就該拋棄這項主觀格律。並不是因為它會損害你甚至是他人,而是因為這項主觀格律無法作為原則而適用於可能的普遍立法。

Q:下面兩種公式的差異是什麼?「只做我們確定能夠履行的承諾,這才是審慎之舉」/「不論我們做了什麼承諾,都得履行,這樣才是道德的」

前者是「出於擔心不利後果的誠實」,後者是「出於義務的誠實」。

Q:請從上述文本中找出康德堅持道德行動的相對單純性的段落。你同意他的假說嗎?

「堅持道德行動的相對單純性」這句是在講道德規範應該適用所有人,遵循簡單、明確、不含糊的準則。

以我的理解,康德這邊主要在說「如果自己讓說謊成為普遍法則,自己經常說謊,他人也經常說謊,那這世界將不存在誠信。而做這種判斷不需要很有社會歷練,只需透過常識判斷,就可以知道該如何做」。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誤,那我是同意的,因為如果過於複雜,道德不具普遍性,那就只是少數人認同的觀點或價值。

-

我的想法

康德那段有點難…,看好幾次才理解在講什麼。老實說我不知道我那樣理解是不是正確的,應該說要寫的完整一點也是可以,因為中間有漏不少東西,但簡單來說就是那樣吧。

然後一開始有提到「陳述的形式」。「陳述」是指聲明一個觀點或事實,比如「天空是藍色的」。所以道德規範以陳述的方式來呈現,就是這小節在講的一些「普遍性道德」,比如不要說謊、善待他人等。


2. 對於某些規則的應用,必須能夠根據預期後果做出調整

如果我們知道執法者要追捕處決無辜者,那在執法者質問時,「不可說謊」的道德原則就不再有效了。

亞里斯多德 - 道德行為必須衡量其現實後果

《尼各馬科倫理學》

我們要理解實踐智慧的本質,其中一個方法是仔細查看那些被我們稱為 [具有實踐智慧的] 明智者。一般而言,一個明智的人能夠正確的思慮並決定對自己而言什麼是善的和有益的,不是針對局部方面,例如什麼有利於健康或是體魄強健,而是總體角度而言,什麼樣的事物與能過得好的生活有關連。

[…] 我們行動的原則就是我們行動的目的;但是那些被快樂或是痛苦所敗壞的人,無法正確地看見原則,也無法看見這 [原則] 應該是目的,以及這 [原則] 應該是他所有選擇與行動的原因。因為惡對原則而言具有破壞性。

[…] 然而,實踐智慧關乎人的事物,也關乎人們應思慮的事物:因為我們說好好思慮並做出決定是明智者的主要功能;然而沒有人會思慮那些不會改變的事物,也不會思慮那些無目的之事物,而目的正是可實現的善。一個無條件地好的思慮者能夠根據理性追求對人類而言最好的行動。

實踐智慧針對的不只是普遍事物,也應該對具體個別事物有所認識,因為它是實踐行動的,而實踐行動是關乎具體個別事物。也因此,某些對於普遍事物沒有知識的人,會比其他對普遍事物有知識的人更有實踐力,在其它方面有經驗的人亦然。

第一段「具有實踐智慧」不只是指擁有專業知識專業人士,還包括有判斷力、解決問題的能力、溝通能力等等。然後後面「不是針對局部方面,而是整體角度」,簡單來說就是為了整體社會。比如前面提到「不要說謊」這種普遍認同的道德,如果社會不存在這種道德觀,那就不存在信任,每個人都會在互相猜測,社會沒辦法運作下去。所以第一段才會說「一個明智的人可以思慮並決定什麼是善的」。

第二段的「原則」是在簡化第一段所講的概念。

第三段「沒有人會思慮那些不會改變的事物」指已經是固定,不會隨著時間或其他因素而改變,比如日出日落。後面「不會思慮那些無目的之事物」,比如一個人的目標是成為醫生,那他就不會去思考「成為醫生以外」的事情,他會專注在思考要讀哪一間學校、考哪一科、去哪間醫院實習等等。

第四段「某些對於普遍事物沒有知識的人,會比其他對普遍事物有知識的人更有實踐力,在其它方面有經驗的人亦然」,假設有一個對倫理理論有很深入研究的哲學教授,和一個擁有實踐經驗的社區工作者,這兩個人發現窮人偷食物的現象,哲學教授可以提出各種道德理論來論證這種情況,但可能難以理解窮人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行為,以及如何夠幫助他們走出困境。而社區工作者因為對當地社區的了解,可以更容易理解問題的本質,並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

我覺得這邊並不是說理論不重要,而是理論加上實作,可以讓事情事半功倍,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總結「道德規範能容許例外嗎?」

一開始先說明道德規範,為了社會能夠正常運作,必須要是所有人普遍適用,否則過於難以理解、複雜,或只有少數人認同,沒辦法普遍適用,可能就會發生價值觀的分歧或不公平的現象。比如「貪汙腐敗」如果是被某些人視為合理的行為…我想這結果應該不用多說吧,嚴重損害社會的發展和公共利益。

後面提到,事情有多種面向,有各種不同的情境,在經過判斷,如果不會危害社會,甚至對整體而言是好的,這時候就可以「存在例外」。我本來想說也用前面「貪汙腐敗」來當作例子,假設一個國家十分貪汙腐敗,要打破這種巨大腐敗利益組織,或許唯一的方法也是透過賄賂的手段來達成目標。

但好像…不太〝道德〞?

這矛盾點似乎就是這章節在講的東西。

或許重點是「什麼是真正對社會好的」吧。

然後這章節不知道為什麼看得有點吃力,短短幾段文字看好幾天才有看懂一點..。

hmm…。


CC BY-NC-ND 4.0 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