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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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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的援手與常見的性騷擾

鄭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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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Ava Sol on Unsplash

學校或許沒有道德的課程,但是社會在走,就必須學會,不要成為沉默的一員,助紂為虐。

日前,演藝人鄭家純在29日主持尾牙活動時,遭遇主辦公司老闆性騷擾。當時不單止被老闆言語性騷擾,亦被在場參加者起鬨要求親吻該為老闆。事後鄭家純在社交媒體表示,當晚受到的騷擾不只低級玩笑,「還有更令人不舒服的部分」。她亦補充透露事發當時,台下活動公司對於當時老闆的騷擾不聞不問,同台藝人不單止默不作聲,甚至早在言語性騷擾前就有行為性騷擾的小動作。鑑於當時活動進行到一半,她只好忍着走完流程。

關於性騷擾,雖然近年台灣內政部有編印性騷擾防治法作宣導,但是即使有相關法律基礎,實際保護被騷擾的當事人的效果或者亦未如理想。

民眾的意識

查看台灣網絡新聞的留言會發現,很多留言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漠視當事人當時的狀況。置身事外說話當然容易,但是實際身在其中,要脫身又談何容易。

在鄭家純的事件中,不少留言惡意中傷她「炒作」事件,同時要求作為受害者的她提告並公佈涉事公司及嫌疑人,甚至有人認為當時不作出反應是「姑息」行為。

其實,民眾須先了解提告以及公開公司與人名並不是簡單事,隨便公開或者沒法入罪不特止,還可能構成誹謗。

俗稱「提告」的法律處理,短則需時數月,長則不得而知。性騷擾案件亦可能涉及三種法例,分別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處理方式分別有:行政申訴、刑事告訴、民事求償、申請調解。對於事件申訴不但要求事主重新回想事發經過,亦要求人證、物證等法律證明。以上述事件而言,在場根本沒有人出面干預涉事人士的性騷擾行為,旁觀者基本上屬於沉默的一群,甚至可謂事件的共犯,要尋求人證幾乎沒可能。即使有願意站出來的人,也未必能夠察覺遠處涉事人士鬼祟的騷擾行為。在沒有監視器錄影下,人證物證也許不足以定罪。再者,在未有提告之下已造成不少責備受害人的聲音,假如事件造成更大反響,對當事人的傷害更加難以估計。

當然也有理性的讀者留言,表達對被性騷擾的一方的理解。所謂被性騷擾時要注意的事項實在沒可能達成。人沒法提前知道誰會作出性騷擾行為,受害的當下更要被恐懼與不安籠罩,在群眾壓力沒人伸出援手下,獨自出言拒絕是不可行的事。受害者需要考慮到場面的氣氛,以及日後的工作。為了避免得失客戶與個人形象問題,被性騷擾的一刻大多數情況都只好委屈忍受。

演藝圈的性騷擾可謂曾出不窮,當然性騷擾亦不只是演藝圈獨有的一物,但往往在評論演藝人受性騷擾時,總會有人為性騷擾冠上「工作的一環」之名。有人指出「演藝圈如泥濘,踏進去就要有覺悟」(筆者強行以較文雅方式詮譯),此言差矣。這種想法認定違法、違道德的性騷擾行為應該存在,實在是世風日下道德淪亡。所謂規矩、要求,不一定正確,更加不應盲從。

難道看到別人的錢財而情不自禁就能搶劫?

社會大眾應該清楚理解每件工作的性質。演藝人,作為演員或節目演出者,並不包含「性」相關工作。筆者認為2012年在中國的「我可以騷,你不能擾」的反性騷擾口號精準的道出社會價值觀的問題。誘惑並不是性騷擾的藉口,不應該合理化加害人的行為,找理由來開脫。在沒得到許可、藉機動手騷擾等行為,導致事主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被冒犯和侮辱的言行舉止都應該被清晰理解為性騷擾。

性騷擾的判斷標準不單是受害人的主觀陳述,據《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列明,「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在法律上需要根據事件的前文後理判定,其中幾項重要的判斷標準包括「必要性」、「動機」、「事前事後的互動」、「權力關係」等。

以娛樂圈職場的情況而言,權力低的演藝人對於權力高的資方很多時會因為權力不對等,被權利高的一方以利益作為籌碼,導致權力低的一方被逼忍受騷擾以便順利完成工作。這種情況正正是與權力相關的性騷擾行為。

性教育的重要性

解決性騷擾行為與袖手旁觀的心態,需要從教育入手。考慮到較年長的公民或者在他們接受教育的年代,對於性侵害及性騷擾的認知不足,對年輕世代進行教育同時,對普羅大眾進行宣導更為重要。清楚了解性罪行的定義,才能夠在遇到言語、肢體、視覺的騷擾,以至是不受歡迎的性要求等罪行時,注意到相關行為。作為公民,即使是旁觀者都應該挺身而出,舉報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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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宣
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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