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自由電子報 第0期】歐盟《數位市場法案》與互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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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創刊就要跟大家聊一個很硬的話題:讓許多科技巨頭挫著等的歐盟數位市場法案,以及軟體自由運動的倡議團體對其推崇和遺憾之處,也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原文於 2022-05-05 刊登於官網

歐盟國家及歐洲議會於三月及四月分別就《數位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 DMA)及《數位服務法案》(Digital Services Act, DSA)達成共識,這兩項法案將對網路產業產生強大的約束力,並將 Google、Meta 等網路科技巨頭定義為「守門人」(gatekeepers)進行管制,令科技巨頭無不感到芒刺在背,尤其是《DMA》,更是從多方面要來監管科技巨頭。

《DMA》:給守門人戴上緊箍咒

《DMA》定義下的「守門人」有兩大特點:首先,市值達750億歐元、年營收達75億歐元、每月活躍用戶至少4500萬人的科技巨頭;此外,守門人對歐洲內部市場具重大影響力,少了這些平台的中介,交易便難以達成,甚至控制整個生態系(例如兩大應用程式商店之於 App 開發商與消費者)。透過對平台內的商業營運資料上下其手,或讓用戶難以轉換到其他服務,守門人就得以阻止或妨礙競爭對手的服務觸及到用戶;如此一來,不僅妨礙了競爭,更妨礙了創新。而《DMA》的立法宗旨,就在於消解守門人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也因此,不同平台或服務之間的「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和「資料可攜性」(data portability)等原則,便成為《DMA》的核心精神之一。在互通性原則下,我們或可期待這樣的情景:

  • 通訊軟體之間能夠互相傳訊;
  • 用戶在 Facebook 社交平台上的好友名單,可以輕鬆同步到 Twitter 上;
  • iOS 用戶可以安裝第三方應用商店,並自由選擇付款管道、不必受限於應用程式內付款(in-app payment)捆綁政策…

公平競爭是普世價值

也許讀者會發現,「互通性」和「資料可攜性」等原則,不也是軟體自由運動念茲在茲的要素嗎?確實是這樣沒錯,甚至我們可以說,這些原則跨越了地理區域、跨越自由軟體和專有軟體藩籬,已經成為普世價值了!舉例來說,這裡有一份聲明支持《DMA》的聯合公開信,由以下三個組織共同署名發表:

我們可以看到,這三個組織的成員既不是慈善團體,也非不計報酬的自由軟體信徒,它們可都是實實在在的營利事業(尤其來自美國那幾家,也是小型巨獸啊),但它們同樣認同《DMA》的公平競爭精神——這讓我們可以論證:從大公司、中小企業到一般用戶,都能夠在互通性等原則帶來的公平、透明和創新的環境中受益。

開放標準與資訊基礎建設

不過,即使《DMA》的通過已是向前邁進一大步,但倡議者們還是認為它還有改進的空間,如 FSFE 便提出相當鏗鏘有力的批評:雖然《DMA》引入了互通性,卻錯失了以「開放標準」(Open Standards)作為互通性之前提的機會。文章指出,守門人將會以開放 API 的方式實現互通性,而只有基於開放標準的互通性,才能真正帶來近用和非歧視性的良性競爭。

好像有點饒口,因此我們可以參考 Element.io 提供的,更接近實做的說明。Element 是基於 Matrix 開放協定的端對端通訊自由軟體,文章裡指出,實現互通性有兩種方法:

  • 第一種是讓守門人單純地打開原本用於內部的 API,讓其他的服務可以設法與之連接。這對守門人來說將會很簡單,但也意味著其他的服務需要個別串接每個守門人的 API——這相當繁瑣,尤其當這 API 使用端對端加密的時候,更是困難重重。
  • 第二種方法,則是像我們看到的 email 和 web 這樣,所有人都使用相同的標準。這讓每個人只需要做一次開發,就可以加入互通的網絡,是最好的永續方案。然而這會需要準備好一套獨立的標準,並由法規推薦之。雖然像 Matrix 這樣的協定已經準備好了,但對歐盟來說還是時間有點緊啦。

對此,本會理事長 Franklin 引用開放源碼促進會 OSI 對開放標準的定義

  1. 不能有刻意保留的機密。
  2. 必須能為公眾自由使用。
  3. 實作該標準所需要的所有專利,必須獲得無限制使用的免版稅條款許可,或在開源軟體實作該標準時能不受專利主張限制。
  4. 不得透過執行許可協議、保密協議、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文書工作來阻擋標準的實作。
  5. 標準的實作不得依賴其他不符合此開放標準條件的技術。

「所謂互通性並不是指所有功能都互通,而是對於基本的、大家最常用的東西有共同的定義,以通訊軟體來說,像文字訊息就是最基本的,也許再加上語音,但貼圖就不見得需要,就看大家標準怎麼訂。」Franklin 解釋,「從軟體角度來說,各個軟體還是可以各自擁有很棒的特色,只要大家遵循共同的標準,就可以達到基本的互通性。」

「再以開放文件格式為例,」Franklin 說,「不同的文書軟體,可以擁有強大的表格、圖表、分析等功能面的特色,但這並不會與遵循開放格式、標準產生衝突,而是意味著,當其他軟體沒有你這樣功能的時候,他們還是看得到資料。互通性所保障的是這個。」

「互通性是『大家遵循同樣的標準』,相容性是『必須遵守你的規則』,兩者是不同的東西。」Franklin 強調,「而回到《DMA》,FSFE 所指的遺憾就在這裡,《DMA》讓守門人開放 API,但隱憂是,這些 API 究竟開放到什麼程度?會不會涉及專利,只提供有限度的功能,如果想要完整存取就還要另行付費?」

「這就是為什麼政府單位提供的服務與文件必須採用開放標準,因為開放標準就是資訊的基礎建設。」Franklin 總結道。

因此,雖然要求守門人開放 API 是合理有效的第一步,但倡議者們認為開放標準才是更強大、更實用的互通性之基礎,這是對《DMA》感到遺憾的地方。

參考資料

編註:↑ 這篇報告的第二章第一節,以歐盟執委會主席馮德萊恩(Ursula von der Leyen)及執政團隊於 2020 年發表的《塑造歐洲數位未來》戰略(Shaping Europe’s Digital Future)為圓心,往前往後爬梳了歐盟及成員國「數位主權」政策的演化過程,以及 DMA、DSA、DGA 誕生的由來,相當精彩和熱血。原本想寫到內文裡,但因為篇幅的關係,未來有機會再談囉!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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