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05條修正」施行1周年|別再借年利率高於16%的貸款了!
民法205條規定了「約定年利率上限」,白話說就是「貸款的年利率上限」,規定借款合理的利率;為了讓借款人能有更合理的貸款利率,立法將上限20%下修為16%,並且在110年7月20日施行。新條文施行滿一周年之際特別撰文,讓您了解為什麼要修法?您的貸款利率是否合法?也整理了選擇合法優質貸款的重點,避免您借到高於16%的高利貸。
文章出處:「民法205條修正」施行1周年|別再借年利率高於16%的貸款了!
一、民法205條(貸款利率)的「修法背景知識」
➤民法205條(貸款利率)修正條文對照
原條文(舊法):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修正條文(新條文):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205條(貸款利率)新舊法的差異
「20%」vs.「16%」
從利率的數字來看,民法205條「約定年利率上限」由舊法的年利率20%下修為新條文的年利率16%。自從110年7月20日修正的新條文施行以後,借款與放款雙方約定的年利率最高就只能是「年利率16%」,超過 16% 的部分「全部無效」!
「無請求權」vs.「無效」
⊚民法205條修正以前的舊法時期,法律文字規定債權人超過年利率上限(20%)的部分無請求權,但實際司法運作上卻認為如果債務人主動付給債權人的部分是「多給了不能要回來的『自然債務』」。白話來說:在民法205條修正以前「20%以上的利息法律規定不必給,債主也沒資格跟借款人要,但如果自己多付了超過20%的利息,是無法要求債主還給你的!」這樣的判例使得修法前的債務人很可能陷入「永遠都在還利息,本金卻還不完」的輪迴裡。
⊚民法205條修正以後的現在,超過年利率上限(16%)的部分就是無效!即使債務人多付了超過16%的利率給債權人,事後也都可以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來向債權人要回溢繳的利息。白話來說:在民法205條修正以後「如果借款人繳了超過年利率16%的利息,可以用民法『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相關規定來向債主要回多繳交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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