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sion history and IPFS entry, back to latest
高可慶
IPFS What is this

Content Hash

台灣,準備好迎接移民了嗎?

高可慶
·
·
談到移民議題,始終被侷限在外籍配偶的台灣,如何吸引外國人才移民來台?

何謂移民?

我們常常聽到移民一詞,一般來說,移民是指一個人前往另外一個國家,並定居下來。

不過,其實移民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台灣有一條法規就做 「入出國及移民法」,主要規範有戶籍國民出入國、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還有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相關規定,卻也沒有明確定義出移民到底是什麼

事實上,我們的法規裡,沒有移民者( Immigrant )這種身份的人存在。 如果扣除掉本國國民相關規定,「入出國及移民法」都是針對外國人( Foreigner )所訂定的。在台外國人就是移民嗎?我覺得未必,畢竟來台工作或留學的外國人不見得打算一輩子要住在台灣,這類的人就不算是我們一般認知上的移民了。

我個人習慣把移民區分為兩種──廣義的移民狹義的移民

廣義的移民是指以外國人的身份在另外一個國家長期居留。例如,持美國綠卡這類的人就屬於廣義的移民了。這類的移民不屬於當地國家的公民,因此身份上仍然是外國人,但具備永久居留權及工作權。

而狹義的移民是指經過歸化( Naturalization )的流程,取得當地國家公民身份的人。歸化等同於賦予外國人完整的公民權,並視為本國國民,因此對一個政府來說,歸化是一件相對嚴肅的事情。

由於這兩者權利義務有明顯的差別,所以討論移民議題時,搞懂這兩者的差別是相當重要的。

另外,我發現許多台灣人將國籍、戶籍、身分證這些不同的概念搞混。其實外國人(具有外國國籍的人)是沒辦法取得身分證,也沒辦法設戶籍的。取得身分證的前提是要在台灣設有戶籍,在台灣設有戶籍的前提是要有中華民國國籍,而透過歸化的方式才能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這是瞭解台灣移民政策時,相當重要的觀念。

台灣的移民政策

在台灣,「廣義的移民」的部份是由入出國及移民法訂定的,正式名稱叫做永久居留。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但以就學、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經許可居留者或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經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一、十八歲以上

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但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不在此限。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其中「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的部份,「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就有明確的定義。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規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移民署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移民署認定情形。

台灣當然也允許狹義的移民──歸化,但歸化相關規定並不是寫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而是寫在國籍法

(國籍法第 3 條第 1 項)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其中「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是指: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我們看永久居留及歸化的規定就會發現,如果以非外籍配偶身份申請,原則上「連續居留」的部份兩者都是五年,「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部份則都是「基本工資二倍者」,因此可以說永久居留和歸化的條件幾乎都是相同的

不過,有非常不一樣的地方在於,歸化者必須要放棄原屬國國籍,永久居留則不需要放棄原屬國籍。

(國籍法第 9 條第 1 項)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而當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其身份將自「外國人」轉換為「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沒有戶籍的國民),這個階段尚無法設籍也無法取得身分證。必須以無戶籍國民身份繼續在臺灣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才有資格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許可。而取得定居許可後,才能辦理初設戶籍,並取得身分證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0 條第 1 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一年且居住三百三十五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仍具備原居留條件。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許可居留者,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

因此,假如外國人要取得身分證,至少要等 6 年的時間

為何要歸化成為臺灣人?

我認為,外國人選擇歸化國籍的主要考量通常會有以下 2 點:

  1. 希望在臺灣能夠享受完整的國民待遇,包含居留權、工作權以及參政權。

  2. 希望能夠繼承國籍給子女,子女也能夠享受完整的國民待遇。

說到子女的國籍,由於中華民國採屬人主義,假設父母雙方為外籍人士,即使在臺灣生下子女,也不會自動成為中華民國國民。雖然永久居留與歸化條件幾乎相同,但永久居留終究還是外國人,且永久居留權是無法繼承給子女的。因此即使外國子女在台灣出生,仍然要等到成年後,符合各項條件才能申請永久居留。

而只要父或母其中一方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子女可以自動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另外,原則上歸化國籍者本人需要放棄原屬國籍,但現行國籍法並未限制出生時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子女擁有雙重國籍,因此假如歸化國籍者的配偶具有外國國籍,仍可將其國籍繼承給子女成為雙重國籍。這是歸化與永久居留明顯不同的地方。

外國人歸化國籍後要當兵嗎?

取得歸化許可成為無戶籍國民的這個階段,是不需要當兵的。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才有服兵役之義務發生。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2 條)

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不過,無戶籍國民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非義務,因此即使早已符合上述定居的要件,仍能以無戶籍國民身份繼續在臺灣居留。主因在於只要是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居留原因永遠不會消失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第 1 項)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

而兵役法規定,役男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除役,因此 35 歲之年 12 月31 日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就不用當兵了。

(兵役法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當二等公民?還是當兵?令有意歸化的外國男性嚇跑的兵役義務

總之,依現行法規,假如未滿36歲的役齡外國男性歸化國籍,只有 2 個選擇:

  1. 以無戶籍國民身份繼續居留到35歲那一年的 12 月 31 日

  2. 為了身分證,放棄一切去當兵

既然自願歸化的要件之一為最近一年收入逾基本工資二倍,可以說,符合資格的人在工作上已有相當程度的成就。不過,假如要設戶籍拿身分證,等於要放棄原本的工作去當兵。我並不認為有人寧願放棄基本工資二倍的工作去當兵,也要拿到身分證。因此對外國男性而言,滿 18 歲即可申請歸化的規定形同虛設,幾乎等同於滿 36 歲的那年才能取得身分證了。

從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資料也可以看到,歸化國籍男性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取得身分證)人數最高峰為 35 ~ 39 歲這個區間。而女性辦理初設登記的年齡則 25 ~ 34 歲這個區間為最多,且整體來看的話,女性人數遠大於男性。

資料來源:內政部戶政司「18. 初設戶籍人數按年齡、原因及原屬國籍(105)」

假如選擇以無戶籍國民身份繼續居留到 35 歲那一年的 12 月 31 日再拿身份證,未設籍的期間就要面臨政府欠缺配套措施導致的各種不合理現象。或許有人認為活該為了逃兵只能當二等公民,但我認為針對無戶籍國民不合理的對待,以及當兵的問題,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不應該混為一談。

無戶籍國民是合法存在的,且依法非徵兵對象。確實,無戶籍國民人數遠低於外籍人士,根據內政部「外來人口居留人數」 的統計,112 年11 月僅有 5,717 人無戶籍國民持有效居留證在臺居留,而外籍人士多達 864,277人。但也不代表可以忽視無戶籍國民的權益,畢竟無戶籍國民是本國國民,其人權也是受到憲法保障的,實在不應該以非徵兵對象作為當作二等公民的藉口。

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月報「6.10-外來人口居留人數」

值得思考的是,一般臺灣人可以選擇在出社會前當兵,因此對工作生涯較無影響。然而歸化者卻只能好不容易在臺灣成家立業,甚至有了小孩之後,要面對當兵的義務。這兩者情況其實明顯不一樣。

國發會的「法規鬆綁民眾建言專區」也有人建議鬆綁歸化國籍者當兵的規定,國防部的回應如下:

一、

依中華民國憲法(下稱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同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復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歸化者,屬中華民國國籍。故依憲法規範,凡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依法均具兵役義務

二、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0號解釋,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以兵役調整屬國家重大政策,尚須綜合評估國家整體戰略環境與防衛作戰需求,爰兵役法暫無修法規劃

確實,假如唯獨歸化者豁免兵役義務,恐違反憲法第 7 條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精神。但無戶籍國民仍屬中華民國國籍,卻依法豁免兵役義務,是否也違反憲法第 7 條的精神呢?

(中華民國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政府對於歸化者,其實也不完全採取平等的態度

例如,歸化者十年內不得各類公職

(國籍法第 10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

一、總統、副總統。

二、立法委員。

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四、特任、特派之人員。

五、各部政務次長。

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

七、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九、陸海空軍將官。

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

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另外,喪失國籍者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但歸化者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得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國籍法第 15 條)

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還有,政府對於歸化者,保留長達五年的剝奪國籍的權力。而對於自出生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政府並沒有剝奪國籍的權力。

(國籍法第 19 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假如基於公平性而讓歸化者服兵役,是否也要廢除這些明顯不公平的規定呢?

合憲性與攬才政策之間如何取得平衡?

首先,我們應該以延攬外國人才的角度,來思考歸化者的兵役問題。目前臺灣少子女化問題愈來愈嚴重,若未及時應對人口結構失衡的問題,恐導致不可收拾的後果,然而目前攬才政策仍以「廣義的移民」為主。我認為,比起廣義的移民,應該更積極的去讓年輕外國人才歸化成為真正的臺灣人,才有辦法達到攬才的目的。畢竟,即使擁有永久居留權,終究還是外國人,我們也不能要求外國人一輩子待在臺灣。而兵役是目前攬才政策最大的障礙,若不正視男性歸化者當兵的問題,攬才政策恐將窒礙難行。

其實,針對「狹義的移民」,我們看政府對於「新住民」的定義也可以瞭解到,始終脫離不了外籍配偶的範疇。且看統計數據也可以知道,在女性歸化者遠多於男性的情況下,也難怪政府忽略掉男性歸化者的權益。

我個人並不奢求國防部讓歸化國籍者完全豁免兵役,畢竟這可能會牽涉到合憲性。但或許可以比照現行因家庭因素服補充兵的規定辦理。畢竟歸化國籍者成長於外國家庭,其身份確實與一般役男不同,說是「家庭因素」也不為過。如果可以讓歸化國籍者自己來評估,究竟要當12天的補充役,還是以無戶籍國民身份繼續居留到35歲那一年的12月31日。如此一來,應可吸引更多未滿36歲的外國男性歸化國籍。

而假如真的要讓歸化國籍者服役,首先應該要訂定相關配套措施。畢竟他們未必具備流利的中文溝通能力,溝通不良是否會影響軍中任務的執行呢?文化上是否有不適應的地方?另外,法規鬆綁民眾建言專區上提出建言的民眾也指出,在台無任何親屬且無自有房屋的歸化者在服役期間,私人物品無處可放。在收入中斷的情況下,為存放私人物品,還得繼續租屋導致經濟上的負擔。這個問題倒是我自己也沒有想到的,在不調整歸化者服役的政策之下,這確實也是一個問題。

目前國防部針對歸化國籍者卻沒有任何配套措施,既然兵役法暫無修法規劃,我認為國防部更應該積極去訂定相關配套措施,來協助歸化國籍者適應軍中生活

當然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是否有敵對勢力以外國人身份歸化國籍,並藉由服役的方式滲透國軍呢?這恐怕會造成嚴重的國安危機,這也是值得討論的地方。

其實,即使暫不調整現行徵兵政策,只要歸化國籍者在沒有設籍的情況下,仍然依法豁免服役義務,並得以無戶籍國民身分繼續居留。現階段政府可以積極宣導這點來吸引未滿36歲的男性外國人才歸化成為本國國民。畢竟歸化國籍者無論是否在國內設有戶籍,子女皆可享受國籍繼承權,這是歸化國籍的最大優點之一。同時盡可能完善無戶籍國民相關規範,來避免無戶籍國民受到不合理的對待。而且這也不僅是歸化國籍者,也是為了在國外出生而回國居留的臺灣人。

台灣,準備好迎接移民了嗎?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內政部戶政司人口統計資料

內政部統計月報

法規鬆綁民眾建議專區

CC BY-NC-ND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