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的界限——記18歲選舉權複決公投
他人決定的公民權
剛開始我不能理解為何修改投票年齡門檻需付諸公投:如果民主投票是公民權,難道他人的公民權是可以被另一群人決定或否決的嗎?
乍看意外,但確實可以,因為選舉權既是概念,也是被寫入到具體的憲法條文。只是憲法原有的「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應該是保護公民的選舉權,而沒想到排外。概念要被具體條文落實,而概念同時也被條文限制。
與許多議會制國家採取2/3議席即可修憲不同,台灣為修憲權再增一道門檻「修憲複決公投」,就變成由另一群人決定他人是否有公民權的現象。
18歲選舉權的個案
台灣選舉的前一週,馬來西亞剛結束全國選舉,亦是首屆將投票年齡降至18歲的選舉(投票年齡經議會投票通過,完成憲報)。
最初,人們認為年輕人必然反抗權威,會拒絕長期執政黨國陣(BN)。選後結果顯示,反是反,整體結果卻投向更為宗教右傾的國盟(PN),而非相對自由派的希盟(PH)。於是網路出現質疑18歲投票是被Tik-Tok影響的一代,宗教右傾政黨的投入更強。
歸咎18歲-20歲一群無助認識問題,畢竟大規模的投票轉移,不只來自他們。質疑聲不會推翻降低投票門檻的結果。相反,最終執政黨必須視他們為選票的一部分,修改政策。
不過,我們這輩30歲以上的人,也始終被上一代人視為網路荼毒的一群。
18歲投票傾向的模樣
新竹高中和女中在選前舉辦的新竹市長模擬投票,其結果曾讓部分民進黨支持者覺得失望。不過,比對正式選舉成績,在兩校分別獲得51.01%和49.15%的高虹安,最終贏得45.02%,整體趨勢還是近似的。
除了兩校對無黨籍李驥羣更高的偏愛比例,整體方向與選舉結果仍屬相近。
因為沒有其他案例,暫時只能這樣。
選舉權(投票與參選)的條件
我雖然持支持立場,但未能強烈擁抱。
不同國民的18歲所處的狀態不近相同。在發展中國家,18歲可能已就業,在台灣則多處於高三升大學階段。因此,對「不成熟、未獨立」的質疑尤為強烈。在經濟依賴的情況下,高中生的一票,可能會附屬成為家長的兩票。
但是,成熟和獨立,真的是投票權的取得資格嗎?
以美國的經驗來看:
18世紀,只有白人地主,及部分州需經測試為合格基督徒,才能投票。兩個理由都很合理:地主對國家更大的責任不作惡,而基督徒符合國家價值才不會亂。
1920年,女性參選權。
1966年以前,必須繳人頭稅(poll tax)才能投票的門檻,限制低收入者投票。
1970年,全面廢止識字測試。例如當時的密西西比州,註冊選民需抄寫和解釋州憲法,並寫一篇關於公民責任的文章。在註冊官核可後,才能正式成為選民。
一道道門檻被廢止,變成「年滿xx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宛如足齡後,忽然被天賦人權。其中所改變的,是民主社會相信不管識字或財力,都有權參與成為國家一份子。
成熟和自主(尤其指財力自主),並非是否有選舉權的條件。
甚至年長失智者容易受家屬影響投票,已經是公開之事。
如果成熟和獨立都不是畫出界限的條件,該如何界定?
其實就在於,大家是否想讓處在高中升大學階段的青年的看法,被國家所重視?或是,大家只希望執政者接受有財力、有工作歷練者(排除待業和無業者)的看法?這取決於大家希望國家的包容程度和發展方式。
有選票的意見才會被重視。這是民主國家的常態。
滑玻,以及畫界限的方式
有的人擔心,一旦調至18歲,是否還會繼續下調?
答案是會。
2007的奧地利,2012年的阿根廷,都將投票年齡下調至16歲。歐洲國家中,也開始在不同層級的選舉下調至16歲。在克羅埃西亞和斯洛文尼亞,只要是受僱者,16歲也有投票權。
上週11月21日,紐西蘭高庭認定18歲門檻涉及年齡歧視,而首相Jacinda Ardern說明會草擬修法。
會再降至14歲嗎?隨著工作權和刑事責任的調整,以及對國家參與方式的想像,並非不可能。
不過,我們需要為了擔心14歲,而拒絕18歲嗎?又是如何默認接受了20歲,而不是22歲才能投票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