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住民正名之路:站上國家決策第一階的政黨間突圍戰役 (1)
撰文 ◈ Namoh Ka’atay 那麼硬的心腸
編輯 ◈ 原獨俱樂部
1994年,《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次增修,將「山胞」更名為「原住民」,是台灣原住民族運動的重要進展,增修條文生效的8月1日也成為一個具有象徵意義的日期,於2005年被明定為「原住民族日」。到明年8月1日,原住民族正名即將屆滿三十週年,在這個時間點上回顧,我想回溯1994年之前,台灣原住民族逐步走入現代意義政治活動的過程,並將以此為背景的「正名」運動理解為原住民族在政治角力中的突圍戰役。
被代理的原住民參政
台灣原住民參政權益首度在憲法層次被提及,見於1991年訂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原住民國民大會代表名額為「自由地區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各三人」。在此之前,國家扶助原住民族參與政治,主要基於兩個憲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家對於邊疆地區各民族之地位,應予合法之保障,並於其地方自治事業,特別予以扶植。
不過,即便存在這樣的憲法基礎,原住民參政腳步還是相對落後。舉例來說,1946年就依《省參議員選舉條例》以間接方式選出台灣省參議會議員,但要到兩年後的1948年才補選產生原住民省參議員(華清吉/排灣族)。
當時並不存在今天我們想像的「原住民族參政」。在那個時空背景下,原住民的參政就和當時非原住民的參政一樣,被化約吸納入一黨單向壟斷的政治環境。這是一種結構性的參政路徑依賴,使得原住民等同於被代理,從今天的角度來看,並非「有效」的參政。
理想情況下的原住民族參政,其參政目的與民族核心利益緊密結合,但在極度依賴政黨資源的困境下,原住民參政實際上被政黨利益(而非民族核心利益)所決定。在1948年華清吉當選首位原住民省參議員,到1994修憲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長達46年的時間裡,原住民的參政現實上以黨意為依歸。從這個角度來看,當前政治環境下,原住民參政常被批評為「只有黨意」,其實有長久的歷史脈絡可循,且不遵循黨意的代價可能非常高昂,這一點或許還銘刻在原住民記憶深處。以1949年遞補華清吉缺當選台灣省參議員的泰雅族林瑞昌(樂信・瓦旦)為例,他主持「高砂族自治會」,主張原住民族土地權,最後以高山族匪諜案被捕下獄,1954年與鄒族高一生、湯守仁同案槍決。
下節預告(明日刊載 7 月 28 日)
正名如何而來?
國民兩黨各自的核心主張
原權會與正名運動的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