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uit in china for the virus
再论武汉肺炎疫情的赔偿(补偿)问题
2020年3月24日
(本文作者为“新冠肺炎索赔律师顾问团”成员律师)
截止2020年3月19日20时,武汉肺炎国内确诊患者共81262人,不治而逝者3250人。尽管疫情的源头至今不明,但疫情初期地方和国家多层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对失当,各级和各部门主官固守僵死的“文革”式政治挂帅思维,漠视民生、掩盖真相,以及武汉公安在周永康式反人性的维稳思维主导下滥用警权、弄权乱法、野蛮插手医学专业问题、非法恐吓李文亮等吹哨者及其与疫情泛滥之间的因果关系,则是确定无疑的。
像2003年的SARS疫情一样,武汉肺炎疫情又一次充分暴露了政治挂帅这一继受自战争和“文革”两个时期、长期对人民实行冷战、敌视舆论和人民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是多么的陈旧、僵化、失灵和不合时宜!一言以蔽之,与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类似,武汉肺炎疫情实属无妄之灾,依旧是三分天灾、七分官祸!官方、官员应当对武汉肺炎疫情负责,政府应当对武汉肺炎病患及其家属以及隔离者予以赔偿或补偿!
一、政府为什么应当赔偿
无论自称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朝鲜、越南、古巴,还是一只奉行资本主义的欧美澳各国,或者实行中国称之为民主社会主义或高福利的北欧诸国,以及难以归属于某个主义的俄国、南美、非洲国家,所有现代国家无不宣称主权在民,无不奉行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是公权力运行的委托—代理机制,即人民的一部分权利结合为国家的公权力,人民为保障、增进自己的利益,以委托人的身份把公权力委托给公职人员行使,公职人员作为人民的代理人、受托人,接受人民的委托,遵从人民的意志并仅仅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善意地行使权力,不得违背人民的意志、辜负人民的委托、背离人民的利益而行使权力。人民主权原则禁止官员和政府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滥用权力。
然而,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违背和漠视人民利益却是中国官场的痼疾。从1月1日武汉公安悍然插手专业的医学问题、非法传唤和恐吓李文亮等吹哨者、串通央视对全国人民进行欺骗性宣传算起,至1月24日武汉封城,武汉、湖北地方政府及国家主管部门背离人民的委托,玩忽职守、尸位素餐、无所事事,打着空洞、虚幻、陈腐的政治至上、维持稳定的旗号,掩盖真相,漠视民瘼,听任疫情蔓延,坐失24天防控良机。而从病例可能早已出现的2019年12月初或11月中下旬算起,则痛失近两个月的防控时机。武汉、湖北地方党政机关和国家主管部门及其官员所思所想全是捂住疫情的盖子、闭塞人民的视听,从根本上辜负了人民的委托,完全违背了代理人的职责,其所做所为彻底背离了公权力的目的和宗旨。正是武汉、湖北地方党政机关和国家主管部门及其官员不作为和懈怠职守之行政职务和公权溃败行为直接导致迄今81262人确诊、3250人病逝的恶果!武汉、湖北地方党政机关和国家主管部门必须承担全面和整体的责任,武汉公安、武汉市和湖北省党政机关相关官员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刑事责任。鉴于中国一直公开主张的特殊国情,党政机关应当以党费和国家财政承担赔偿、补偿、抚恤等经济责任!
二、应当赔偿的部门和人员
毫无疑问,所有参与掩盖武汉肺炎疫情,打压和迫害李文亮、艾芬等疫情警示者的政府机关、部门、官方媒体及其所属官员、警察、记者都是赔偿责任的主体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刑事责任的主体。这些责任部门和人员包括:非法传唤、恐吓李文亮医生并向央视提供虚假新闻的武汉市公安局(含武昌区分局及其所辖中南路派出所)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武汉市中心医院及其书记蔡莉、院长彭义香等主要责任人员,湖北省、武汉市及其所辖区三级卫建和疾控部门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武汉市、湖北省两级党政机关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国家卫建委和国家疾控中心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公然编造、传播抹黑八位吹哨人的虚假新闻暨虚假疫情信息的央视和新华社(湖北分社)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持人、记者如廖君等人。
依《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确立的国家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之原则和法理,上述国家机关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互为连带赔偿责任主体。
三、如何赔偿:现有法律审视及建议
目前大致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三部法律、法规可以直接适用于武汉肺炎疫情,然而这三部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涉及武汉肺炎疫情这样因国家机关和官办媒体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而直接导致不特定的大量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失的情形,难以适用这三部法律、法规处理后果如此严重的武汉肺炎疫情。
对比《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所适用的非法行政行为,在81262人确诊、3250人不治而逝的武汉肺炎疫情中,行政行为更是存在着广泛的、大面积、建制性的、多种行政权协同违法的严重情形。然而,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中的非法行政行为都是所谓具体行政行为,即在实施之际就以特定的、个别的行政相对人为侵害对象的行政行为,而武汉肺炎疫情中的违法行政行为虽然更为严重和恶劣,却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法学理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毫无悬念,《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将会无情地把武汉肺炎确诊者、病逝者及其家属以及被隔离者阻挡于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诉讼的大门之外。
稍具可行性的办法是援用《侵权责任法》,把武汉肺炎疫情中的行政违法行为拟制为民事侵权行为,以民事诉讼手段、以相关各级政府和部门为被告来解决武汉肺炎疫情受害者的赔偿(补偿)问题。缺陷在于,一是民事诉讼机制不能准确昭示武汉肺炎疫情中行政权大规模滥用、懈怠和失灵的深层本质,二是个案数量庞大,诉讼成本高昂,三是如果各被告行政机关并不自愿、真诚领受侵权责任,则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鉴于违法、滥权和懈怠职守的规模性、广泛性、成建制性、多部门和多层级性,武汉肺炎疫情中的行政违法本质上是一个权力运行机制问题,是一个宪法问题,暴露出中国政治离成熟的法治和民主政治即宪政还相当遥远。
为此,我认为,处理武汉肺炎疫情的最优手段是宪法手段或曰立法手段。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在现有法律之外针对武汉肺炎疫情制定专项法律,明确承认并承担国家(政府)对武汉肺炎疫情的责任,对所有确诊者、病逝者及其家属和本土隔离者予以赔偿和补偿。
另外,在民生问题上,中国官方向来吝啬,尤其是近些年来,与对外援助相比,在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方面的投入实在微乎其微!对武汉肺炎的受害者,难道不该出手稍加阔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