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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谣言?谁来判定谣言?如何判定谣言?——以此次疫情中的谣言问题为例

无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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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论证以下三个结论:第一,谣言不能用来指称一切言论,而只能指称公开发表,且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言论。第二,谣言是被某种权力所判定的,但判断某一言论是否是谣言,应当以真相(包括事实和理论)为依据,而不应简单地依据多数人的意见,或者直接诉诸行政或司法权力。第三,某一言论在得到判断,即得到证实或证伪之前,不应被看作谣言,只应被看作流言。

关键词:言论;谣言;权力;真理


在此次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过程中,谣言问题是被社会公众、媒体工作者乃至法律界人士所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谣言”的反复出现,以及对谣言问题的关注,自1月20日钟南山院士肯定新型冠状病毒可以人传人,和紧随其后的疫情大暴发以来,广泛影响着抗击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此次疫情”)的舆论场:就个人的观点,公众集中关注的几则“谣言”分别是:“官方要在武汉上空播撒消毒粉液”(后被官方否认)、“武汉医院出现未处理的三具尸体”(后被证明为假)、“三位微博博主被指以姨妈去世造谣”(后被微博官方证明博主的姨妈确实因为新冠病毒去世,且三位博主为姐妹)以及“12月30日武汉警方处理8名散播SARS谣言者”(后发现8名有关人士都是医生,且掌握重要一手信息)、“疾控中心抢发论文而不防范疫情”、“双黄连口服液可以抑制新型冠状病毒”等等。特别地,在最高人民法院于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以下简称“最高法文章”)一文,且被环球时报转发之后,谣言问题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最受公众关注的焦点。

关于谣言问题,法律界、媒体界、传播学界(特别是方可成“新闻实验室”的文章《我们需要怎样的“辟谣”》,我认为这是最有价值的看法)乃至一般公众都已经进行了不少有益的讨论,职是之故,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否定和批判从法学、传播学、媒体实践和一般意见的角度对谣言问题的观点和看法,而是旨在从哲学角度,结合此次疫情,对谣言问题进行反思,并论证在摘要中的三个观点。


一、什么是谣言?

哲学是一门关于反思的科学,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在以一种哲学态度讨论具体问题的时候,必须首先澄清我们的问题域,以及我们所使用的概念的含义。对于前者,我们在本文的简要导论中已经说明;而对于后者,我们必须当下进行。那么,摆在我们面前最急迫的问题就是:什么是谣言?

什么是谣言?面对这个问题,我们似乎有一种错觉,好像“每个人都不断用到它,并且也已经懂得他一向用它来指什么”(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但当我们需要对谣言给出一个准确定义,或者至少是一个明确、融贯、有说服力的解释的时候,我们则会陷入沉默。特别是,当我们在这段出于天意,公众终于可以就公共事务大量且相对自由地发表言论的时期广泛地使用这个词的时候——我们经常声称某一种言论为谣言,我们传播的言论被他人指责为谣言,甚至我们的极其真确乃至痛彻心扉的亲身经历被网民贬斥为谣言——随着我们愈来愈多地使用“谣言”这一词汇去攻击和自卫的时候,我们也愈来愈深地忘记了谣言的具体含义。当然,大部分未经教化(ungebildet)的心灵从来不会反思其日常话语的确切含义,这也是自古皆然的。

但我们可以尝试从辞书释义和日常意见这类对于词汇的表层诠释和直接应用入手:按《现代汉语辞典》第六版,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而“消息”是“关于人或事物情况的报道”,报道则是“用书面或广播形式发表的新闻稿”——那么如果我们进行一种拼接,我们就会得到一个令人大跌眼镜的答案:“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关于人或事物情况的,用书面或广播形式发表的新闻稿。”显然,什么是新闻稿,我们不用继续“套娃”了。

那么,面对这个令人啼笑皆非的定义,我们必须意识到,辞书不能代替实事本身。而如果我们把“消息”不止按照刻板的新闻学定义去理解,而只是按照日常用法(如:我听到一些关于steam打折的消息)将它理解为信息的话,那么,“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关于人或事物情况的信息”似乎能够作为一种关于谣言的不错的诠释。当然——如果我们不仅把人理解为homo sapiens,而是抽象地理解为“主体”;不仅把事物理解为事件和物品,而抽象地理解为“外部对象”的话,那么,这个诠释就可以被简化为: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这听起来似乎是个不错的诠释。而且,如果结合最高法文章的说法,“‘谣言’是生活用语,法律上对谣言表述为‘虚假信息’”,似乎这个诠释就更加具有了权威性。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只限于法律解释领域,对哲学讨论只有参考价值。是以,我们必须是用一种苏格拉底式的方法,就我们对语言的日常使用进行(现象学式的)还原,进一步廓清谣言的具体内涵。假如我们把谣言理解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信息”,或者说,就是不能被任何事实所证明具有真确性的信息,那么不能被事实所证明具有真确性的任何信息都是谣言——但这显然是荒谬的。举个例子,真实历史上是康塔里亚和叶戈罗夫把红旗插上了帝国大厦,但在使命召唤游戏中是雷泽诺夫和玩家把红旗插上了帝国大厦;或者说,真实历史上玄奘法师是一个人去天竺取得了佛经,而在《西游记》里唐僧有三个徒弟保护他去取经——难道,我们要说,使命召唤的主创或者吴承恩在造谣吗?这显然不符合常理。那么,我们现在就应该进一步修改我们的诠释:“谣言是不能被任何事实所证明具有真确性的,关于真实世界而非虚构对象的信息”(当然,我完全可以把这段话还原成苏格拉底对话,但为了行文的流畅我就不这么做了)。

有人说我章,不对,吴承恩造谣?

这样看来,我们似乎已经获得了一个可以被使用的相对准确的关于谣言的诠释,但真的是这样吗?实则不然。我们再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上小学一年级的小坤必须考双百(语文数学都是满分),家长才会奖励他新手表,但小坤实际上数学只考了96分。小坤为了获取他心心念念的新手表,欺骗他母亲说他考了双百。那么这个时候,小坤告诉他母亲他考了双百的信息,是谣言吗?按照我们刚才的诠释,“谣言是不能被任何事实所证明具有真确性的,关于真实世界而非虚构对象的信息”,小坤说自己考了双百,这自然是一个虚假的信息,而且也是关于一次在真实世界中发生的考试的虚假信息,那么它就是谣言。但是,在我们的日常语境中,我们顶多会说小坤说得是“谎话”,而非“谣言”。

第二个例子是:上小学四年级的小明在班里说小刚和小红昨天放学之后偷偷亲嘴了(但实际上他们没有,他们只是一起放学回家了)——然后这个信息在全班传开,甚至传到了全校,让小刚和小红特别尴尬。那么现在的问题来了:小明的言论是否属于谣言?按照我们刚才的诠释,小明的言论自然是谣言;而同样地,在日常语境下,我们也会说小明在制造谣言(造谣)。但很显然,我们判断小明的言论之所以是“谣言”,并不仅仅是因为他的言论是不真实的,而同样因为他的言论是公开发表且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

那么,我们现在可以得到一个对“谣言”这一词汇比较恰切的诠释了:所谓谣言,乃是“公开发表且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不能被任何事实所证明具有真确性的,关于真实世界而非虚构对象的信息”。同样,我们之前的论证也向我们证明了本文摘要中的第一个结论:谣言不能用来指称一切言论,而只能指称公开发表,且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言论。


二、谣言(应该)如何被判定?

当我们明确了什么是谣言之后,我们似乎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实际上,我们坐卧不安——因为我们只是给出了谣言的形式,但我们都知道,谣言的内容千变万化,关于此次疫情的很多流传甚广的信息最终被判定为谣言;而我们上一节中举出的关于小学生早恋绯闻的言论也可以被判定为谣言。那么,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对于一个具体的信息或言论,什么样的力量会尝试判定它为谣言?应该有什么样的力量判定它为谣言?应该以什么方式判断它为谣言?

我们举一个此次疫情中的例子,就是我们在文章开头处提到的“三位微博博主被指以姨妈去世造谣”事件。2020年1月24日下午,三名新浪微博用户@熹微小坨坨 @蜜柚_flying 以及 @珊姐威武 由于姨妈因新冠病毒肺炎去世,在新浪微博发博求助。她们的微博同时也透露出武汉现在有些医院遗体处理能力不足的信息。但令她们没有想到的是,她们遭到的不是网友的同情,而是辱骂、攻击、人肉和威胁——她们被要求证明她们的姨妈确实已经去世,而且,其中一位博主由于使用了“网路”一词,直接被污蔑为境外势力!她们的微博也被顺理成章当作谣言。与此同时,虽然她们最后发出了亲属的死亡证明,但由于她们没有及时完成当事人认证,一度被新浪微博禁言。

他人的道歉和死亡证明

舆论一时认为自己大获全胜,而且为抓住几名“网特”沾沾自喜。但一天多以后,新浪微博官方才发出了一条道歉微博,并证明了消息属实:“微博对三位用户亲属的不幸去世表示哀悼和慰问,对三位用户所遭受的人身攻击表示诚挚的歉意。”此外,微博官方也对当时当时攻击、辱骂这三位女士最为猖狂的十数个微博执行了15天禁言的惩罚。

微博管理员姗姗来迟的道歉

面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反思一个问题:很多人并不知道真相,只凭借自己的情感、印象,或是一些不足以构成证据的蛛丝马迹就轻易下判断,说他人造谣。这种判断的权力,是否具有合法性?

我们再分析一下引爆关于谣言问题讨论的“武汉8人散播SARS‘谣言’”事件。

2020年1月1日,微博账户“平安武汉”发表微博称,有8名散布关于新型肺炎谣言者被查处。“平安武汉”表示:“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已传唤8名违法人员,并依法进行了处理。”一时间,小粉红和爱国网民拍手称快,认为我们又处理了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是一次正义的行动。

然而,二十天后,盖子终于捂不住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始猛烈爆发,全国上下被迫进入防控疫情的战斗。我们且不从所谓“如果当时相信他们的谣言,引起了恐慌,对我们防治肺炎是一种幸事”这种流氓逻辑出发,我们单纯判断一下几位“散播谣言者”的“谣言”,就会得出不一样的答案。

向李文亮大夫致敬!李文亮大夫后来在抗击新型肺炎疫情的前线不幸感染,正在治疗。我们也祝他早日康复!

从这张图片看,当事人李文亮医生似乎就是在散播毫无根据的言论,特别是所谓“确诊了7例SARS”,后来最高法院也很有可能依据有关信息,说他们“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就是造谣。但是,图片上的那张小图,其实是一张病理学检验单,上面赫然写着:“SARS冠状病毒”!可见,李文亮医生发表的言论完全是有根有据的,并不是捏造谣言!

有人说科学的认识是个过程,但难不成 当时就知道它是什么病毒了吗?

进一步地,李文亮医生并没有仅仅停留在“7人感染SARS”这一结论上——之后不久,李医生在微信群中表示,“最新消息是,冠状病毒感染确定了,正在进行病毒分组”,也就是说,李医生当时就已经说出了真相!

如果当时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选择认真调查并采信李文亮医生的言论,可以避免全国人民多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何况,我们即使不从功利主义角度去思考,我们仅仅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分析,我们不禁要问:

如果不经过专业机构的调查,甚至不根据所有的言论综合判断,而只抓住一条微信聊天记录,使用公权力判断一位公民造谣。这种对于公权力的使用,这样一种判断谣言的方式,是否合适?

我们已经分析了两个案例,我们发现,谣言是被某种权力所判断的,但是,如果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使用个人的社会权力乃至公权力,判断某一言论为谣言,这显然是不当的。那么,现在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权力才真正有资格判断谣言?


近代著名唯理论哲学家巴鲁赫·斯宾诺莎在他的巨作《伦理学》中昭告:“正如光明之显示其自身并显示黑暗,真理既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那么,唯一有资格判断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公开言论是谣言抑或非谣言的标准,绝不是其他任何事物,而只是真相。同样,唯一能够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公开言论是谣言抑或非谣言的权力,只能是真相自身赋予有关方面所行使的权力,而非其他任何权力。

正因如此,我们更需要进一步讨论,决定某一个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公开言论是否为谣言的权力应当如何行使,或者说,决定它为谣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话语中,我们会使用“辟谣”来代指决定某一言论为谣言的行为——但毫无疑问,在我们重新将“决定某一言论为谣言”的行为用“辟谣”表示致歉,我们需要重新对“辟谣”一词展开界定。

按照通常的理解,辟谣仅仅意味着宣布某一言论为谣言——但根据我们现在的结论,宣布某一言论为谣言的权力虽然由具体的个人或组织行使,但这一权力就其根本来说来自真相——那么,辟谣就不仅意味着宣布某种言论为谣言,更意味着要同时阐明真相。而如果我们回到“辟谣”一词的词源,将“辟”字单独列出,我们不难发现,“辟”的本意是“打开”,引申为“驳斥”和“驱除”,那么,所谓“辟谣”,就是“将真相开启并呈现给公众,通过驳斥谣言的方式来驱除它”。这就意味着,辟谣需要三个环节:首先,宣布某一流行言论与真相相比有根本差异,并揭示和阐明真相;再者,区分真相和该言论的不同,并驳斥该言论;最后,宣布它为谣言。而如果在辟谣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一言论并非谣言,而是有真确性的言论时,我们就不应当简单判定它是谣言,而应判定它是真相,或者至少是有价值有意义的言论。正如中国疾控中心流行病学首席科学家曾光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武汉有8位市民预警武汉出现新型SARS”问题时所表述的那样:“这8个人是可敬的,我们事后评论,可以给他们很高的评价;他们是事前诸葛亮。”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那么,抓住事物的根本,无疑就是抓住真相。只有抓住真相,才能说服他人,只有真正以理服人,“辟谣”才能代替谣言,使群众发自内心的信服。换言之,任何拒绝全面展示真相,而只是单方面宣布某一言论为谣言的话语,根本不是“辟谣”,而是假借“辟谣”为名的话语暴力!

譬如下图所示的几种辟谣:

这真的叫辟谣?

但可能还会有人发问:既然真相无法自己行使辟谣的权力,那么谁可以代表真相来行使这一权力呢?我想我们需要区分两种谣言:第一,针对某一个人、组织或涉及人际关系的谣言;第二,不针对某一特定个人、组织或人际关系,而单纯针对某一事态的“谣言”。前者的典型代表就是“官方要在武汉上空播撒消毒粉液”或“三位微博博主被指以姨妈去世造谣”,而后者的典型代表则是“8名武汉网民称武汉出现新型SARS”。那么,对于前者,应当由当事人、当事组织或有关部门辟谣;而对于后者,应当由专业人士辟谣。

如果涉及某个个人或组织的谣言,不由当事人、当事组织或主管部门来辟谣,而是简单依据多数人的意见判断这一言论是谣言,甚至是别有用心的谣言,那么,在这种多数暴政下这个世界上会多出无数冤假错案,当事人不仅沉冤难雪,反倒会遭到更深的伤害!而如果涉及某一需要专业知识来判断的事态的言论的“辟谣”或者“鉴定”不由专业人士进行,而是直接诉诸行政权力,由行政权力直接干预,那么,这非但不利于辟谣本身,而且很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此次疫情的蔓延就是最直接的证明!

同时,在认定某一言论是否为谣言的时候,不应该只抓住言论中的某一句话,而应该将言论整体作为判断对象——譬如,第一个说武汉有SARS的李文亮医生,之后很快就更正说他们感染的是一种正在进行病毒分型(也就是尚未确定)的冠状病毒。如果我们只抓住他的第一句话判断他造谣,那么,分不清湖北省口罩产能的王省长,岂不是在当众造谣吗?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说的那样,“真相是一个整体,但整体只不过是一个通过自身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着的本质”,所以,我们在判断某一言论是否为谣言的时候,一定不能以偏概全,进而“揪辫子、扣帽子、打棍子、装袋子”。

总而言之,通过这一节的论述,我们可以证明:谣言是被某种权力所判定的,但判断某一言论是否是谣言,应当以真相(包括事实和理论)为依据,而不应简单地依据多数人的意见,或者直接诉诸行政或司法权力。此外,我们给出了判断谣言,也就是辟谣的基本方法,即:首先,宣布某一流行言论与真相相比有根本差异,并揭示和阐明真相;再者,区分真相和该言论的不同,并驳斥该言论;最后,宣布它为谣言。


三、谣言与流言,及我们面对流言可以做什么?

在上一节末尾,我们指出了辟谣的三个环节:首先,宣布某一流行言论并不符合真相,并揭示和阐明真相;再者,区分真相和该言论的不同,并驳斥该言论;最后,宣布它为谣言。这意味着什么呢?

如果大家熟悉基本的法律常识,就会知道,“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定罪”。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任何公开发表的言论,未经辟谣,不得被定为谣言”。至于辟谣的依据和合理性来源,我们在前一节中已经阐明了。那么,显而易见,一个“公开发表且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关于真实世界而非虚构对象的信息”,在最终被证实(即判断为有完整或大部分真确性的)或证伪(即证明为谣言)之前,它处在一种尚未被判断的状态。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未被判断的公开流传的信息称为“流言”。

以上,我们已经完成了对摘要中所有观点的论证。但在文章结束之前,我们还需要就实际问题做一点补充性的讨论。虽然,我们已经区别了“谣言”与“流言”,但实际上,谣言真正的危害并不在于它已经被证明为谣言之后,而是在于它作为尚未被证实或证伪的流言而传播之时。因此,就存在一个问题:“我们面对流言可以做什么?”这个问题也可以表达为,“我们在面对流言时,应该怎么做,才是有益的?”在我看来,我们面对流言的时候可以这样做:

我们要正确对待流言!

首先,判断我们是否有能力判别流言的真假。正如上一节所讲到的那样,辟谣按照谣言的两种不同的类型,需要相关人员、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专业人士进行辟谣。那么,面对一条留言,如果它针对个人、组织或事件,我们肯定很清楚自己是否是相关的人员,或者是否可以代表有关组织,抑或是否与相关事件有关联;如果它针对某种事态,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判断,我们也可以依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判定,我们是否有能力证实或证伪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就可以去辟谣,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进入下一步。

然后,如果我们没有能力判断流言的真假,我们可以选择依据我们的常识和理智去判断流言的可信度。举一个例子:疫情刚开始爆发的时候,很多人听闻到这则流言,“武汉某医院大厅出现未处理的三具尸体”——当时很多人,甚至包括不少受过高等教育乃至研究生教育的人,(可能是出于愤怒和关切的情感)选择了直接相信和转发,以致流毒甚广。但如果我们依照最基本的常识判断和反思,我们就会想,在中世纪黑死病爆发的时候,当时的人们都知道要及时处理尸体,那么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国的专业医疗机构,怎么会犯如此低级和致命的错误呢?如此,我们就可以初步判断,这则流言大概率是不可信的。我们也就不会传播了。

再者,如果我们自己甚至无法判断留言的可信度,我们可以选择寻求我们交往圈子中的专业人士的帮助,让他们帮忙判断。譬如,关于此次疫情的流言,我们可以寻找医生、医学生或者生物学从业者来咨询;再譬如,关于某个历史事件的流言,或者说“野史”,我们可以去询问专业的历史学从业者,请他答疑解惑。

最后,如果我们能够判断流言为真,或者流言有较高的可信度,我们可以选择传播这一流言,并给出自己的判断。如果我们不能判断流言的真假或者可信度,我们可以选择不去传播——如果你认为确实有必要传播,请加上类似“我个人无法判断”或者“请求有关人士/专业人士答疑解惑”的断语。而我们自己就可以判断为谣言,或至少判断为不可信的流言,我想我们就不用再传播了。

总而言之,那句令人耳朵生茧的俗语,“不信谣,不传谣”,可以有一个更为贴切的解释——“对于自己无法判断正确性或可信度的流言,不要轻易传播”


结语:谣言止于智者,更止于真相,或者说,智者之所以可以止息谣言,乃是因为他可以揭露真相。但是,流言不等于谣言,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切莫将“谣言”作为攻讦他人的大棒,或者规训与惩罚的工具——我们需要意识到,只有保证言论正常的自由流动和传播,一个现代化、信息化的社会才可以有效地保持稳定和防止风险。我们衷心希望,此次疫情可以早些被消灭,而我们同样希望,这次疫情能够让我们真正明白一些事情、记住一些事情,而不要像太多过去的公共卫生事件,在丧事喜办中被彻底遗忘。


主要参考文献:

[1]斯宾诺莎《伦理学》

[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

[3]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4]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

[5]最高法公众号《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

[6]新闻实验室公众号《我们需要怎样的“辟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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