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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个人之恶与权力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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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希夷

日前,媒体(南风窗等)报道,上市公司高管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长达三年之久,手段极其残忍。恶劣、无耻、非人,而出于尊重受害者的考量,我们在本文中不会叙述鲍毓明的任何作案细节。我们只用说明一点:鲍毓明领走养女之后,利用信任关系,对时年14岁的受害者进行了惨无人道的侵犯(长期强奸),并在长期肉体侵犯的同时,对受害者施加了严格的人身和精神控制,包括且不限于非法拘禁、侵犯通信自由、侵犯受害人隐私等手段。

更令人发指的是,鲍毓明甚至是法学专业出身,从1996年起从事法律工作,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据报道(澎湃),可查资料显示,鲍毓明自2018年起任中兴通讯独立董事,现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而根据中兴通讯2019年年报披露的信息,鲍毓明是教育部认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外国专家、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兼有纽约长岛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中国行为法学会教授等教研经历。

鲍毓明有很多光鲜亮丽的照片,但没有一张比它更真实

截至4月10日,鲍毓明已被杰瑞集团解约,被西南政法大学解聘,从中兴通讯辞职。而最讽刺的一点则是,鲍毓明于2013年7月曾撰文指出,“我国目前对幼女性侵害的打击确实存在不足,在此,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这个差距,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鲍毓明的话说的是何等样的好啊!

对于鲍毓明令人发指的行径,我不愿意从法律角度做太多评论,因为我一来没有审判权,二来不是法律专业出身,三来没有法律从业资格(虽然,也许今年下半年我就有了),四来法律也只是一种工具。

但我愿意引述多数读者都尊敬的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对此事的评论:“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语焉不详,但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我想,罗翔教授已经说得很明确了。但我更愿意从人性和权力(不仅是行政权力,更是作为行政权力之根本的资本的权力)两个角度,简要评论此案。而对于某些媒体和无良记者,我们明天会和他们算账。

某些媒体不要让自己名誉扫地

一方面,虽然马克思主义哲学向来反对抽象人性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6条),但这句话必须实践唯物主义地而非教科书体系和庸俗辩证法地理解,即,社会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纯被外部生产出的架构,恰恰相反,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是在个人的实践中被最终设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关于环境和教育之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忘记了,环境正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3条)。

也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坚决批判任何简单将鲍毓明的罪恶行为外部归因于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社会乃至一般社会关系的错误观点。固然,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所生产出的社会关系,特别是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以及男性和女性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是这种罪恶发生的场域——但在罪恶的世界之中,每个人仍然先天地具有意志自由:我们可以选择随波逐流、沆瀣一气,我们也可以选择消极抵抗,非暴力不合作,我们更可以选择与现实的罪恶与矛盾斗争到底。鲍毓明的罪恶,是他个人长期形成的罪恶观念的结果,更是他利用个人在社会中的优势地位,知法犯法,悖逆公序良俗的结果,这其中的任何一步,都离不开他的自由选择。固然,“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但同样,莲花也“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恩格斯也是资本家,难道恩格斯也犯过这样的罪吗?

因此,对于个人的罪恶,我们在承认其社会根源的同时,决不能用这种社会根源为罪恶开脱,好像人没有自由意志,没有主体性,只是一个完全被外部环境决定的实体,如果如此思考,那实在是太年轻、太简单、有的时候很幼稚!(zu jung,zu simpel, manchmal naiv)

撤案决定书


另一方面,对于权力问题,我们也需要稍加讨论一二:首先,我们高度怀疑,行政权力可能干预了此案的立案和侦查进程。证据不难找到:我们且不说,未经核实的消息(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404492039055081482?_wb_client_=1&from=groupmessage)曾曝光,受害人询问警察“为什么强奸犯在有了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不会被拘留”,而得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回答:“这很可能就是我们国家的现状吧,他们只是给领导打工的。现在强奸犯不用坐牢的太多了。”虽然,考虑到受害人在山东报警,发生这种事情并没有什么奇怪,但南风窗的公开的没有被微信封禁的报道也同样爆出一系列猛料——

一位警察问受害人鲍毓明是否殴打过她,受害人称,“他先是掐我的脖子”,而此时另一位警察突然伸手过来掐受害人的脖子,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二次伤害;而一位曾经对受害人及其母亲表达过善意的民警直言说,“我不能再管你这件事了,再管我就没工作了。”此外,受害人多次报案,本案也多次因证据不足而撤案。

面对此情此景,我只想说,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一项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要求我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面对现实的黑色幽默,我实在不知道我以后怎么给我的学生补习政治课。

其次,行政权力的干预背后,我们无法排除其他方面的推力,例如,鲍毓明动用社会关系,乃至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干预正常的行政过程。我们无法证明其确实性,但我们也无法排除这种可能,因此我们将其列出,供读者参考。但我们哪怕不讨论资本对司法的干预,我们仅仅从事实出发,就能很轻易地发现,鲍毓明利用自己的优势社会地位(高管、知名律师、研究院)以及经济资本和知识资本,诱骗、控制和强暴未成年少女,是不争的事实。

在阶级社会以及相应的男权社会中(请注意,阶级压迫和性别压迫是同构的),占有优势政治、经济地位的男性有充分的能力去现实地物化女性——如果说广大底层男性对女明星的幻想仅仅是观念上的物化,那么,韩国的财阀与政客,以及娱乐公司的高管们对女明星肉体的予取予求,自然就是现实上的物化。而且,最为吊诡的是,这些可怜的女性在一方面遭受奸淫的同时,另一方面甚至没有恋爱的权利,更不用说任何性自由了。

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实际上不仅被宽容而且特别为统治阶级所乐于实行的淫游制,在口头上是受到诅咒的。但是实际上,这种诅咒决不是针对着参与此事的男子,而只是针对着妇女;她们被剥夺权利,被排斥在外,以便用这种方法再一次宣布男子对妇女的无条件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那么如果我们回到我们开始的论点,我们就会发现,用残忍的方法,并利用信任关系长期性侵养女固然是极端的个案,但建立在权力之不平等基础上的剥削性的性关系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遍现象,我们不用举任何例子,“干爹”和“sugar daddy”这两个令人浮想联翩的词汇就可以说明一切了。

我国这几年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性侵案件——从沈阳到钱逢胜,从钱逢胜到赵秉志,从赵秉志到姚舜熙,从姚舜熙到牟林翰,从牟林翰到鲍毓明——这一系列性侵案件的共同之处,就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处于严重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而且,爆料出的利用权力实施的性侵案件,只可能是冰山一角。因此,我们要消灭的不仅是实施性侵和精神控制的犯罪者,还要消灭产生这些犯罪者的制度与思想,归根结底,我们最需要消灭的是,产生这种制度与思想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


本文并不是一篇深入的批判文章,但本文同样有其价值,它的价值在于指出,我们一定要同时看到个人的罪恶与产生这种罪恶的现实基础:我们不能只抓住个人的罪恶而忽视产生这种罪恶的现实根源,同样,我们也不能只关注现实根源,而去放过罪人与罪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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