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意外搜得王大陸打人影片,蒐證方式是否合法?
1. 檢方意外搜得王大陸打人影片
日前檢方在偵辦藝人王大陸上月因閃兵案時,意外在王大陸的手機內發現一段王大陸涉嫌教唆毆打司機的影片。嗣後並經檢察官發動搜所、拘提王大陸到案,經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同案被告游翔閔遭羈押禁見。然而,因閃兵案意外在手機中搜得的影片內容,在刑事訴訟中,蒐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得作為證據使用?
2. 檢方查扣手機之依據
檢方如何查扣王大陸之手機,推測依據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扣押裁定,或王大陸依據同意搜索、扣押所取得。然而,就算手機已被查扣,檢警是否能無限制、毫無保留地檢視手機內的所有資料?
【因偵查不公開,以上偵查程序僅為假設情境】
3. 檢方得搜索之範圍?
手機內的數位資料具有高度私密性,因此就算有這張搜索票,檢方僅能檢視、查扣搜索票、扣押裁定上所明確記載和閃兵案件相關之範圍內容,而非可以以此為據就任意瀏覽手機中的所有內容,此為刑事訴訟法的概括搜索禁止原則,為保護被告隱私權之特別規定。
4. 另案扣押合法性?檢方可否直接查看手機中的對話內容或影片?
然檢警在調查證據時,究竟是「不小心」找到了教唆、毆打司機的影片,或是根本沒有留意調查範圍,恣意瀏覽手機內容?有新的法院見解[1]指出,無論是何者,欲得知被查扣手機中,手機所有人與他人之對話內容,需要進一步點選查找應用程式,無法一望即得對話內容,因與「一目瞭然」法則不合。故如地檢署未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搜索手機內儲存的數位資訊,即有可能違反另案扣押之規定,證據能力應予排除。如此缺少了關鍵證據,王大陸可能因此獲判無罪。
5. 別再傻傻同意搜索!
許多民眾在遭遇警方搜索拘捕時,往往因為害怕或不熟悉法律而直接配合,甚至在未經正式程序的情況下同意警方查看手機。事實上,若警方未持搜索票,人民有權【拒絕】搜索,就算手機已被查扣,仍有權【拒絕】檢警查看手機中的對話內容或任何個人隱私資料。切記,在突然遭上門拘捕、搜索時,先看清楚令狀內容記載得搜索範圍,並馬上聯繫P律師,以免被取得不利證據,影響將來答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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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要旨:「因搜索查扣手機,然手機內通訊軟體之通訊紀錄,須點開該應用程式,始得查閱;數位採證者,亦然。故手機內通訊軟體或數位採證之通訊紀錄,均無法一望即知,與『一目瞭然』法則不合。再者,手機既已查扣,自有充裕的時間再向法院聲請搜索,逕查找扣案手機內之對話內容,未具急迫性,違反法定取證程序,而與搜索程序自與另案搜索及扣押規定不符。又當事人與律師間之秘密自由溝通權受憲法保障,自不得任意對該內容進行搜索及扣押,否則,即屬非法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所取得之通訊紀錄並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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