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小孩不是馬來西亞公民──性別不平等的馬來西亞憲法
說到本國國民的定義,在台灣,國籍相關事務是由「國籍法」訂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由此可見,只要是出生時父或母親為中華民國國民,無論在哪裡出生,一律屬中華民國國籍。
而在馬來西亞,並不存在獨立的國籍法,而是由憲法來訂定國籍相關規定。出生即自動獲得國籍的要件如下:
(馬來西亞憲法附件二第二部份)
(a) tiap-tiap orang yang lahir di Persekutuan dan sekurang-kurangnya seorang daripada ibu bapanya pada masa kelahiran itu seorang warganegara atau bermastautin secara tetap di Persekutuan; dan
(出生於聯邦,出生時其父母中有一人為公民或定居於聯邦)
(b) tiap-tiap orang yang lahir di luar Persekutuan yang bapanya pada masa kelahiran itu seorang warganegara dan sama ada telah lahir di Persektuan atau pada masa kelahiran itu berada dalam perkhidmatan Persekutuan atau perkhidmatan sesuatu Negeri; dan(出生於聯邦外,出生時其父為聯邦公民或出生於聯邦,或當其出生時其父為聯邦或州公職人員)
也就是說,出生於國外(馬來西亞以外的國家),且父親不是馬來西亞公民時,無法取得馬來西亞國籍。而出生於國外,且父親為馬來西亞公民時,無論母親是否為馬來西亞公民,可以自動獲得馬來西亞國籍。
唯一的例外是,當子女出生於新加坡時,父或母其中一方為馬來西亞公民即可自動獲得馬來西亞國籍。
(馬來西亞憲法附件二第二部份)
(d) tiap-tiap orang yang lahir si Singapura dan sekurang-kurangnya seorang daripada ibu bapanya pada masa kelahiran itu seorang warganegara dan orang itu pada masa dia lahir tidak menjadi warganegara selain menurut kuasa perenggan ini;dan
(出生於新加坡,出生時其父母之一為聯邦公民,且除本條規定外非屬一經出生即為公民的人)
子女在國外出生時,只有男性可以繼承國籍的規定,明顯帶有性別歧視的意味,其實很難想像現在還有國家如此歧視婦女。
這樣的規定使得在國外生活,且配偶為非馬來西亞公民的馬來西亞籍婦女無法繼承國籍給子女,除非特地回馬來西亞生下小孩。另外,未婚外國籍女子在馬來西亞生子,即使生父為馬來西亞公民,其子女仍無法獲得馬來西亞國籍。因此,無論是男性或女性,都有可能造成無法繼承馬來西亞國籍給子女。
然而,馬來西亞國籍的規定由憲法訂定,這也代表著,解決馬來西亞國籍繼承權問題,難度相當高。雖然 2023 年 2 月 18 日就有新聞報導,內閣同意修憲大馬婦女海外產子可獲公民權,然而已經是2024 年了,卻未見馬來西亞政府對修憲有所作為。
不過,我們也不能笑人家法規很落後,台灣也直到民國 89 年(西元 2000 年)經過國籍法修法之後,才去除了具有父權主義的規定。修法前,無論出生於何地,只有男性才能繼承中華民國國籍。這比馬來西亞憲法更荒謬了,至少馬來西亞婦女可以繼承國籍給出生在馬來西亞的子女。
國籍法第 1 條(中華民國18年1月29日制定)
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二、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三、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四、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除了國籍繼承權之外,馬來西亞憲法有關國籍的規定和台灣的國籍法很大的不同在於,馬來西亞政府嚴格禁止公民同時具有外國國籍(雙重國籍),並針對具有雙重國籍者,保留剝奪國籍的權力。
(馬來西亞憲法第 24 條)
(1) Jika Kerajaan Persekutuan berpuas hati bahawa mana-mana warganegara telah memperoleh kewarganegaraan mana-mana negara di luar Persekutuan melalui pendaftaran, penaturalisasian atau perbuatan sukarela dan formal yang lain (selain perkahwinan), maka Kerajaan Persekutuan boleh melalui perintah melucutkan kewarganegaraan orang itu.
(聯邦政府若確認任何公民經由登記、歸化或其他自願和正式的行為(結婚除外)而取得聯邦之外其他國家的國籍,則聯邦政府可以命令剝奪其國籍。)
另外,外國人歸化取得馬來西亞國籍的門檻也相當高,必須符合熟練馬來語、申請前十二年內總計在馬來西亞境內居住至少 10 年等規定,且即使是以外籍配偶身份申請歸化,門檻並沒有因此而降低。而台灣則外籍配偶只要居留三年即可申請歸化國籍。
(國籍法第 4 條第 1 項)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
外國人歸化國籍的規定不用說,連公民子女都未必能夠獲得國籍,這樣的規定不能不讓我覺得,馬來西亞政府似乎很害怕民眾獲得馬來西亞國籍成為公民。無論是針對公民子女或外國人,他們似乎試圖藉由提高獲得國籍的門檻,來控制馬來西亞公民的人數,甚至剝奪國籍來讓公民人數減少。馬來西亞政府如此顧忌賦予民眾公民權,是否有特殊的歷史背景呢?
回到台灣的國籍法,雖然針對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保留剝奪國籍的權力,但除非符合「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的要件,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政府即喪失剝奪國籍的權力。
(國籍法第 19 條第 1 項)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國籍法第 19 條第 2 項)
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容易讓人誤會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聽起來像是政府能夠以此為由,剝奪中華民國國籍。但其實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並不會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只是戶籍被註銷而成為無戶籍國民身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第 1 項)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1 條第 2項)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因此台灣政府針對非歸化國籍者,並沒有保留剝奪國籍的權力,只有主動申請喪失國籍時,才會喪失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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