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致信人大代表一日得六回复:愿意关注女性就业选择权【今年开两会,我也要提案11】
为保障女性就业选择权,2015年3月1日,女大学生猪西西(化名)向全国近百位人大代表的邮箱发去了建议信。截止3月2日,猪西西已收到5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回复,表示会关注并认真对待该建议。
“《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看似保护女性免受体力活带来的身体伤害,但实际上却限制了妇女的就业选择权。为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的就业选择权,相关法律应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权利。”猪西西在题为《关于修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建议》中如是写道。
呼吁:致信人大代表关注女性就业选择权,1日内6代表回应
3月1日,猪西西起早把准备好的建议信通过邮件发给全国上百位人大代表。随后,她又在微博上对代表们进行了游说。 “法律中有些规定把女性都划为“体力较弱者”,忽视了女性群体的多样性;其次,是否能够和愿意从事重体力工作应当由女性自己判断和选择。为了保障妇女的选择权,企业应当告知妇女工作的强度与要求以及可能带来的身体影响,保证妇女在选择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而不是代替妇女做选择。”猪西西在信中写道。
2014年9月,曾有女大学生马户应聘北京邮政快递员一职,在试工两天并得到口头签约承诺后,仍然被该岗位“只招男性”的理由拒之门外。对此,猪西西认为这限制了马户的就业选择权。“而且,从妇女就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实有相当数量的女性在做重体力活。如采矿业,实际上就有很多女矿工,但是由于国家法律禁止女性从事采矿业,造成她们就只能沦为黑矿工,她们应有的权利应该由谁保障呢?”猪西西说。
在建议信中,猪西西提出了以下几点关于保障女性就业选择权的建议:
- 针对女性群体的个体差异分类规范,将保护性立法改为授权性立法。立足于“赋权”,确立女性的权利主体地位,赋予无需特殊保护的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职业的选择权;
-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删除《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中的第一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猪西西建议信发出短短的一天内,她已收到6位全国人大代表的回应。其中有代表表示将适当反映您的关切和建议,若有需要,会进一步联系她。人大代表们的回应让猪西西看到女性平等就业权利被立法完善的可能性。
现状:就业性别歧视十分普遍,女性平等就业权得不到保障
《深圳就业歧视调查报告》也指出,在电话访谈的企业中,在访问员表达强烈的就业意愿的情况下,高达83.33%的企业明确表明不招收女性,认为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体力活重”、“需要经常搬东西”,所以是“不适合女性”的工作,其中有50%的企业甚至没有给出理由,仅仅表示就是“不考虑女性”。 据全国妇联对北京市、山东省、河北省的三所“985”、省部共建和普通高校的调查,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 其中,有80.2%女性认为,在招聘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显示限男性或男性优先”、“拒不接收或不看女性简历”、“不给女性笔试、面试机会”、“不给女性复试机会”和“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的现象。还有52.9%的男性也承认,在招聘过程中存在上述现象。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被访女性平均受到性别歧视的次数达到了17.0次。
相关事件:女大学生应聘快递员被拒,起诉邮政性别歧视
2015年1月28日,大学毕业生马户(化名)起诉北京邮政速递公司招聘时存在性别歧视,现已在顺义区人民法院立案。 据马户介绍,去年9月末,她在网站上看到了一则北京邮政的招聘信息。尽管招聘中限男性,她出于喜爱试着投递了简历,并在当天下午获得面试机会。在试用两天后,她认为自己能胜任这个工作,并且主任口头同意签约,随后她还做了入职体检。但到递交入职材料时却被告知“等”。等了快一个月,被告知总公司不批准,一线员工不招女性的消息。 在公益机构的帮助下,她递交了诉讼材料,希望法院维护平等就业权,要求北京邮政速递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专家意见: 保障就业选择权,不应让保护成为限制
妇女传媒监测网络负责人吕频认为,就业性别歧视还体现在岗位性别隔离上。由于受到传统工业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对求职者进行挑选,明显地形成男性工作和女性工作分立的局面,从而产生了岗位性别隔离。看似保护女性免受体力活带来的身体伤害,拒绝女性进入某些行业,实际上限制了妇女的就业选择权。
长期关注就业歧视的南京律师许英指出,在《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里也明确规定“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的规定。同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妇女在各项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就业权作为女性最重要权利之一,却长期受到侵害,这实际上是违法的,严重违背我国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