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戎. 关于当前我国民族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也谈“第二代民族政策”
近十几年来,有关我国民族问题的讨论一直在学术界持续,而且讨论的主题涉及到如何回顾和评价新中国成立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理论、现行的民族制度和民族政策的实际社会效果,涉及到中国的民族政策在21世纪是否需要进行系统的反思等重大方向性问题。围绕这些相关话题,学术界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来自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历史学、政治学、民族理论等不同学科的学者们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有关的讨论,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这对于我们解放思想,不断深化自己对中国现实社会的理解,全面和深入地结合社会实践进行创新性的理论思维,探讨未来制度创新的可能性,是一个非常可喜的局面。
一、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和对我国民族理论的反思
我在2004年提出了把国内56个“民族”这个层面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马戎,2004a),建议我国学术界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行反思,主张加强全体国民对“中华民族”的政治与文化认同,同时淡化56个民族这一层面的政治意识,并建议以“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框架来思考中国民族关系格局的结构与发展趋势。
我之所以提出需要反思我国民族理论和政策的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的民族理论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施的民族制度和政策,其基本思路和框架学习和承袭的是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模式[1]。除了以“民族区域自治”替代了联邦制、宪法中没有授予自治地方政治分离权之外,在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确立公民法定“民族身份”、建立民族自治行政区、实行民族优惠政策等方面,与苏联实行的体制大致相同。但是这一民族理论和民族制度的创立国(苏联)已经在1991年解体,西方学者普遍认为苏联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制度是导致苏联以“民族共和国”为单元发生解体的主要原因[2],一些俄罗斯学者也持相同观点,解体后重组的俄罗斯在重新界定“民族”术语、取消身份证上“民族”身份等方面已经做出了重大的政策调整(王丹,2009;季什科夫,2008:67-69)。对于这些客观事实和已经发生的重要变化,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第二,近三十年来,随着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国民中发挥的凝聚力作用的持续削弱以及市场机制的推广,我国政府原有民族政策的执行力度和社会效果在明显下降,在正统的民族理论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越来越遭到质疑的同时,其对“民族”的定义和权益的宣示却在少数民族当中影响日深。我们近年在西部地区(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云南等地)开展了关于人口流动、双语教育、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民族地区城市改建、对口支援项目的社会效果、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专题调查研究(潘乃谷、马戎,2000;马戎,2001; 马戎,2009b;马戎、郭志刚,2009,马戎,2012)。在这些实证性社会调查中,我们深深感觉到,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干部和民众中确实存在值得关注的对国家和“中华民族”是否认同的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文化冲突问题(如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与无神论的冲突、传统的社会关系预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关系现实之间的冲突等)。
正是在认同意识方面存在差异、在文化价值上存在冲突,这就导致各地区出现的许多经济问题(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社会问题(就业、社会福利和保障)、文化问题(学校里的教学语言、公共场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行政管理问题(行政区划调整、县改市)、宗教管理问题(寺庙、清真寺和民众宗教活动的管理)、治安司法问题(个体公民之间的冲突、社会管理)等经常被一些人解读为“民族”之间的问题,有意或无意地通过各类具体偶发事件来激发和调动民族情绪,使一些地区的民族关系不断恶化。同时,境外一些敌对势力也以“民族压迫”、“人权问题”、“宗教自由”为理由批评中国政府,煽风点火,推波助澜,甚至直接扶植民族分裂组织,推动其国际化。境外势力的活动在国内也得到一定的呼应,并正在转变为一些族群民族主义者的一种策略性的行动选项。面对这些客观现实,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中国社会中确实存在严峻的“民族”关系问题,否则也不会出现拉萨“3•14”和乌鲁木齐“7•5”这样的恶性事件。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我国多年宣讲的官方民族理论对中国社会中出现的这些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度无法令人满意,传统“民族团结教育”的客观效果十分有限,甚至强化了青年学生们头脑中的“民族”意识。
毫无疑问,当一个国家的内外社会结构和发展态势发生重大变化之后,任何制度和政策都必须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些制度和政策的调整又必须以理论创新和发展为指导。如果原来的目标失效而又没有提出一个新的长远目标,我们日常采取的种种应对措施也只能是被动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治标不治本”的临时性、局部性的应急办法,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矛盾不断积累,事件循环发生,事态逐步恶化。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在经济所有制、人口流动、教育体制、公务员体制、外交政策、港台政策等方面都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变革,这已经使我国坚持了60多年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现实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我国是否需要对这些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和调整?我们是否仍然需要继续把半个多世纪前的斯大林著作奉为“马列主义经典”,继续作为我们思考民族理论和评价民族政策的依据?这些至少应该是允许讨论的问题。我们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广大各族人民福祉这个基本立场出发,经过讨论和对话使学术界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达成共识,并引导全社会来进行思考,在思考和实践中努力推动理论创新,并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这些努力应该都属于顺应形势、顺理成章的事情。
正是以上两个方面的发展态势,使我们感到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必须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大量实地调查、深入研究历史和广泛进行国际比较的过程中,对我国宣传和实行了60多年的民族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在此基础上,我曾经建议,今后是否可以考虑以“中华民族”为单元来进一步推动“民族构建”,并在术语上进行调整,如建议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建议以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域而不是“民族”[3]为对象调整各项优惠扶助政策(马戎,2000:135)。在这些观点发表之后,在我国的民族理论界和民族问题研究者中对这些观点和建议存在着各种不用意见(谢立中,2010),我觉得,大家都来共同关心这些涉及国家和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这是十分令人鼓舞的,所发表的各种不同观点和相互争论都属于正常和健康的学术讨论。
二、关于“第二代民族政策”
2011年下半年,《新疆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上发表了一篇题目为“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的文章(胡鞍钢、胡联合,2011)。这篇文章发表后引起较大反响,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的又一个高潮。我认为这篇文章标志着已经有一些民族研究圈以外的其他学科的学者开始重视研究我国的民族问题,并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中国民族问题的更多关注和讨论,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同时,也许是由于各自学科背景不同的原因,我注意到这两位学者在分析民族问题的思想方法上与我有一定差异,而有些批评者把“第二代民族政策”和我之前提出的“去政治化”观点并列在一起进行反驳。因此,我感到十分有必要对一些相关议题做更进一步说明。我觉得这些议题在今后对我国民族问题进行讨论、在不同观点之间进行对话时,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1.“一体”和“多元”两方面不可偏废
费孝通先生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理论框架来分析中华民族史和内部结构(费孝通,1989)。依照费先生的理论,中国的“五十多个民族单元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多元”与“一体”,二者不可偏废。从这个基本格局出发,我们在思考如何进一步加强“中华民族”共同意识的同时,对于由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呈现出来的“多元”的一面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与历史传统,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努力关注少数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各项具体问题。忽视了“多元”,也很难建立巩固的“一体”,只有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真正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经济认同和文化认同。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进程中,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发展基础薄弱、语言障碍和教育差距,西部一些少数民族群体在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下处于“边缘化”的处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少数民族民众和知识阶层对此十分焦虑。关于民族地区工业化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对民族关系格局的影响,费孝通先生20多年前就注意到了并提醒我们应予关注[4],但至今我们的学术界和政府部门还没有很好地理解费先生的深意。在族群分层结构(受教育结构、职业结构、专业分布等)的比较中,一些少数民族(如维吾尔族、藏族)居于明显的劣势。对于这些带有基本社会结构性质、真正关系到民族平等、民族发展权的大问题,中央政府和社会必须给予关注,并制定出改善和解决的具体措施。在这个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历史时期,中央政府需要对少数民族社会中存在的就业和贫困等问题予以切实的解决和改善,重视推动当地少数民族民众对西部开发各项事业的参与和发展成果的分享,在国家整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民族平等、共同繁荣二者之间保持平衡和兼顾,否则,建设和谐社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对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对少数民族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贯彻实施60多年以后,已经形成了强大的历史惯性。我们在反思和分析这些制度与政策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效果时,应当尊重这些制度初创时的历史条件和选择空间,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政策在初建时对一些地区加快和平统一、促进政治整合的积极作用给以客观的评价。同时,也需要对这些制度和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1949-1966年,1966-1976年,1976-1989年,1990年至今)、在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系统和深入的调查和总结,注意倾听各地各族干部民众的反映和建议,努力明确今后如何引导我国民族关系的大方向。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客观效果的分析,因地制宜地进行切实必要的、循序渐进的政策调整,先拾遗补缺,再矫正过往,绝不能贸然进行剧烈的政策变动。尤其是有关基本制度方面的调整,应当在已经形成了基本的社会共识、得到大多数少数民族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的前提下进行,要把握好方向,并根据民众的反应来掌握进度的节拍,谨慎小心地“摸着石头过河”。苏联和南斯拉夫解体之后,我们看到的是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体制在实践中的惨痛教训。我们今后的目标,就是如何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下,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经济条件下,在缺乏意识形态凝聚力的环境下,努力团结各族干部和民众,建设一个和谐、繁荣的现代国家。中国的历史和国情决定了我们要走的是一条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只能在实践中努力探索。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那些长期浸淫在汉文化氛围中的人们很容易忽视我国各族群间文化多元性和差异的历史性,头脑里很自然地有“一体”的意识,却很少去注意“多元”,许多人经常会很盲目地“推己及人”,但却忽视了“将心比心”和“设身处地”。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学校教育和文化宣传中长期坚持“政治挂帅”,突出意识形态的指导作用,要求全民统一思想。这样一种文化氛围和“一元化”的思想方法使得中国的政治和文化精英们都缺少理解和处理多元文化的基本素养,采用这样一种思维定式来看待少数民族,就很容易忽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语言、宗教等)的特殊价值和意义,缺乏尊重少数族群多样性的文化伦理,总想尽快地推动“民族交融”,而且头脑里“民族交融”的目标是以汉族文化为基准,潜在地存在一种“同化”的意识。有些人总认为只有加强政治控制才能保障国家统一,只有完善行政安排才能有效地保障少数族群的权益,忽视了少数民族在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上的选择自主性。这是中国社会两千多年长期滞留在传统专制制度下、至今公民社会尚未发育成熟的一个具体体现。这种过于强调一致性、忽视甚至不理解多样性的思想定式,是今天中国迈向政治文明新台阶的绊脚石。这一点,尤其需要承担中华民族的“大脑”功能的知识分子和具有信息指令传递的“神经系统”功能的各级政府官员给予关注和反思。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处理不同族群、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很难处理好不同政见和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要真正做到尊重不同文化、包容多种观点,就必须逐步创建一种“和而不同,海纳百川”的政治素养和文化伦理,只有在“一体”中真正包容“多元”,才能在“多元”中切实巩固“一体”。
2.尊重各族群之间的多样性和社会发展的渐进性
在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出现人口跨地域流动、各群体在相互交往和互相学习的过程中将逐步融合,这是一个人类社会整体的发展趋势,也是任何现代化国家发展的大方向。经济全球化也在推动世界各国之间的人口流动、文化交流和经济融合,欧盟的建立和欧元的实践是这方面的积极尝试。欧洲的一体化在这次债务危机中更加深刻地显现出正在不断深化的一体化趋势,欧洲必须克服各民族国家分散治理的局限性才能有克服危机、持续发展的后劲。我国各族精英都应当看清楚这种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中国人不应当今天再去重复欧洲人经过400年、付出惨痛的代价之后否定了的道路。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族群众多的国家,由于历史发展进程各不相同,各群体之间必然在各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在族际交往和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各族之间的差异性。比如满族、回族与汉族之间在语言方面的差异程度同维吾尔族、藏族与汉族之间的差异程度不一样,藏族、蒙古族与汉族之间在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程度同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与汉族之间的差异程度也不一样。也正因为存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中央政府制订的政策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各族群之间的差异性,各地各族之间有所区别,不能“一刀切”。在中国历史上,各朝代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特点制定有差异的制度和政策,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这些方面的历史经验,今后我国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对民族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时可予以借鉴。
在一个多族群国家推动政治整合、经济整合和文化整合的现代化进程中,中央政府必须考虑到不同群体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路径、水平和特点方面的多样性,考虑到各族群的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起点和各自不同的发展速度,考虑到各族群对于生活和社会的基本态度,在设计和调整相关政策时要注意发展目标和发展进度的渐进性,要为不同地区、不同对象设立有所差别的政策、提出不同的发展规划和目标,采用不同的发展速度。在推动社会发展和族际交往方面,往往是“欲速则不达”。20世纪20年代列宁反对把俄语定为“国语”并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的告诫,我们需要时刻牢记,切不要做“揠苗助长”的蠢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何推动族际交往和政治整合的具体做法和步骤,需要在大量实地调查和广泛征求当地干部民众意见的基础上来确定,因地制宜,因族制宜,设计必要的过渡性措施和阶段性目标,谨慎推进,并随时总结经验和调整措施,一定要避免“一刀切”的粗糙政策和“大跃进”式的政绩工程。
3.尊重和依靠少数民族精英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中,边疆地区少数族群始终存在着很强的政治和文化向心力,积极向各方面比较发达的中原文明学习,如果军事势力足够强大,就会试图“入主中原”,一旦成功建立新皇朝之后,就会自视为中华文明的继承人,“奉天承运”,元朝和清朝即是两个典型代表。在清末中国抵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瓜分的斗争中,毋庸讳言,有些民族上层人物在帝国主义的利诱鼓动下曾经有过分裂祖国的活动,但是同时也有许许多多少数民族精英人物坚定地维护国家统一并和分裂势力作斗争,事例举不胜举。在中国近代史中,爱国始终是少数民族精英的主流,这也是西北、西南广大少数民族聚居区在国家力量衰微的20世纪初期仍然保持着对国家的忠诚、并在40年代后期得以迅速解放的重要原因之一。
今天,我国少数民族精英(干部、知识分子、社区领袖、宗教人士、企业家等)绝大多数在新中国成立后出生,全部都是在共产党领导的学校里培养出来的,他们接受了现代学校教育,在各级政府担任重要职务,在不同的社会机构中发挥作用,在广大少数民族民众中间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多年来政府推行的民族理论教育和民族干部选拔体制,也使少数民族精英一般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民族意识和责任感,在各项工作中被视为本民族的政治代表。在目前的社会发展和国内族群政治格局下,许多民众也很自然地把继承本民族传统文化、维护本民族经济利益的期望寄托在这些少数民族精英身上。由于他们毕竟是在长期接受党的教育的环境中成长起来,所以当他们思考中国的民族关系和现存的各种实际问题时,既有对本民族前途和利益的深厚感情与关切,又具有较宽的理论视野和现代知识,可以从比较理性的角度来思考本民族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发展前途。因此,在中国社会和政府部门开展有关民族问题和政策的讨论时,少数民族精英的实质性参与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各行各业少数民族精英的全面参与是这些政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如果相关的少数民族精英群体对一些政策调整的具体做法不接受,在内心有疑虑,在情绪上有抵触,那么这些做法就很难在实施中取得真正积极的效果。
我国的老一辈革命家们在制定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时,一直十分关注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对于这些政策的接收程度,把与他们的沟通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前提。例如在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条协议”中,就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丹增、张向明,1991:165)。20世纪50年代后期如果在康区和青海藏区也能够按照这样一个精神,等到条件相对成熟时再推动改革,这些地区的“民主改革”进程很可能就会顺利与平稳得多。在“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地方政府不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意愿,强制推动一些政策,在一些地区(如宁夏西海固地区)强制当地回民养猪,结果激发民众的强烈反弹,酿成冲突和悲剧。因此,我们在推动各项工作时不能只从自己的良好意愿、主观认识和价值判断出发,不考虑少数民族精英的意见和建议就贸然从事。各级政府必须认识到,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是在民族地区推动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力量,要充分信任他们,依靠他们,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成为少数民族实现现代化的领头人。
今天,我国的现代化已经有了长足发展,社会的功能分化日益发达,少数民族精英也开始分布到各个社会部门,他们从各种行业、多种功能和不同角度在本民族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发展中发挥着推动作用。和汉族社会一样,少数民族的发展也是关系到人们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方面的一个整体性进程,正因为如此,要使少数民族社会全面、健康地发展,就必须保证少数民族各类精英人士的社会政治参与,全面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而不能只关注进入政府和人大、政协的部分政治和文化精英。
4.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
由于汉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90%以上,汉族地区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相对比较发达,所以汉族事实上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群体。这样一个态势也使得许多汉人一提到“中国”和“中华民族”时,头脑里想到的似乎只有汉族这一种人,在许多重要事务和叙事中忽视甚至漠视少数民族的存在和感受。这样一种自觉或不自觉的思维定式,对于构建国家层面各族共同的政治文化和“中华民族”认同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列宁、毛泽东都曾经反复告诫要关注“大民族主义”的危害性[5],国民党政府对少数民族的歧视也曾对我国的民族关系造成恶劣影响,这些历史教训,我们需要时刻牢记。
拉萨“ 3.14”事件和乌鲁木齐“7.5事件”等街头暴力事件发生后,在北京等大城市和汉族地区相当普遍地发生了针对藏族、维吾尔族人员的整体性歧视行为(如网民漫骂、出租车拒载、旅店拒住、机场歧视性安检等)。这些歧视行为的背后反映的是某种汉族整体性的、自觉或不自觉的大族群主义态度,这是非常令人担心的发展趋势。这种以某个民族(如维吾尔族、藏族)整体为对象的歧视或者说“区别对待”,使许多反对“3.14”事件、“7.5”事件暴力行为的藏族、维吾尔族干部和民众非常寒心。今后在属于公共管理范畴内发生的以某些民族群体为对象的歧视行为(旅店拒住、歧视性安检等),政府应当以具有可操作性的民事性质的法规的形式坚决予以禁止[6],对于后果严重的歧视事件,必须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而对民间出现的网上漫骂、出租车拒载行为,政府和主流媒体应开展严肃和深入的教育和引导。
同时,我们必须历史和客观地认识中华民族内部各个群体之间的血缘和文化差异。费孝通先生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一文中系统地论述了中华各族的演变历史,特别指出“在看到汉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大量吸收了其他民族的成分时,不应忽视汉族也不断给其他民族输出新的血液。从生物基础,或所谓‘血统’上讲,可以说中华民族这个一体中经常在发生混合、交杂的作用,没有哪一个民族在血统上可以说是‘纯种’”(费孝通,1989:11)。我们应当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样的观点和视角来看待“汉族”和各少数民族之间的血缘关系。我建议汉族人士们也不妨认真思考一下“什么是汉族?汉族是从哪里来的”这个问题,甚至不妨追溯一下自己的姓氏家谱、祖先究竟来自哪里、曾经是什么人。在中华各族群之间清楚划分边界、分清彼此的做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在实践中也非常有害。在中国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清晰地划分族群之间的边界,只会发展出各种各样彼此竞争甚至冲突的族群民族主义,而不会如我们当初期望的那样,使得各族群“亲如一家”。
除了上述应激反应心理和处理族群关系的政策框架的问题之外,一些人身上表现出来的所谓“大民族主义”的主要根源是自我文化中心倾向。多年来推行的“统一思想”和意识形态教育,使中国社会普遍缺乏从文化差异的角度来理解他人、尊重他人和欣赏他人的素养和习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从日常生活行为中来检点自己身上的这种缺陷。例如,许多汉族很少从不同的价值观的角度来理解和尊重穆斯林的饮食禁忌;当一些汉族为了尊重回民朋友的生活习惯,聚餐时放弃其他可能是更好的选择而一同去吃清真餐时,回族对这种体贴和付出也很少表现出感激之情;我们有时也会以无神论的理性和冷峻去分析一个活佛、阿訇的是是非非,同时漠视持有宗教信仰的人们的思想逻辑和精神操守;这些在我们日常生活的交往中表现出来的文化隔膜和文化伦理问题,每时每刻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的民族关系。因此,反思我们社会处理文化关系的传统伦理和当代意识形态,学会理解与包容,学会以相互尊重和欣赏的心态处理多元文化关系,已经是我们今天亟须下工夫的基础课程。在思考中国民族关系时,我所建议的“文化化”思路,首先就是要创建一种理解和包容多元文化、在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都能广泛发挥作用的处理文化关系的伦理道德,在技术标准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全球浪潮中,让13亿人的心灵成为我们各民族文化栖息的共同家园[7],心息相通,让全体中国人在对彼此的深刻理解和相互欣赏中找到尊严和价值。
在中国目前的“民族身份”体系中,由于“汉族”人口众多,国家领导人主要来自汉人,作为社会中的主流群体,维护民族团结的主要责任必然地落在汉人的肩上。我们这个社会首先要克服的是“大汉族主义”。特别是那些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必须在内心里真正尊重少数民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和他们交朋友,虚心向他们学习有关当地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和经济活动中的知识,学习当地民族的语言[8],在涉及到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各项事务中,必须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官员和知识分子在处理涉及到民族关系的问题时,也应当首先对自己的文化背景所包含的局限性做一番反省,在努力具备跨文化的理解和思考能力之后再介入事情的处理。建国之前和建国初期我党民族工作方面的良好风气,需要重新予以提倡。
我们需要时刻牢记,中国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如果只有一个汉族,就不能叫“中华民族”,也组成和保持不了今天的中国。今天的中国,是所有这些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共同缔造的,自鸦片战争以来,所有这些民族都为保卫和建设这个国家付出了鲜血和汗水。汉族知识分子和中央政府需要特别关注少数民族干部和民众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意见。不仅仅是那些长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和知识分子应当积极学习当地民族的语言,全国的汉族干部和民众都应当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积极了解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社会文化,这是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知识。我们所有的人都应当关心自己身边的少数民族成员,从内心里把他们当作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热心地帮助和爱护他们。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充分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我们应当以此为标准来评价我们的各项工作和自己的为人处世。
总之,在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活动的同时,我们必须时刻警惕“大汉族主义”的动向和危害。如果我们由于无知或者“无所谓”的态度伤害了其他各民族人士的感情和权益,导致他们对祖国产生隔阂,这种行为就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犯罪。因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就是帮助境外敌对势力在破坏中国的软实力,破坏中国在新世纪建设一个和谐社会并完成向现代化国家的艰苦转型。毋庸置疑,进入21世纪后,反对“大汉族主义”仍将是中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长远的历史任务。大汉族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排他、狭隘的大民族主义。当然,在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的同时,我们也要反对一切排他和狭隘的地方民族主义。
三、再谈“去政治化”与“文化化”
我当年提出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观点的初衷有两条。一是试图从基本概念和理论的角度把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思路从“缘木求鱼”的“政治化”路径上拉回来,二是把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少数民族发展利益和文化权利的关切带入现实的社会条件中以求切实解决。
“政治化”的问题有两方面的表现。
一是把原本不属于政治议题的社会、经济、文化问题也定义为“政治问题”,并试图通过政治评价和行政操作的途径来加以解决。如通过强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来解决民族地区政策博弈参与能力差和资源开发中的属地权益问题,以政治运动的方式来宣传加强民族团结,把一般性的公民权责生硬地特殊化为“民族平等”问题,用基于传统民族理论的“政治正确性”来解决本应该纳入普通民事体系的族际关系问题,把对推行双语教育中有关客观条件和实际教学效果的讨论提升到“政治态度和立场问题”,等等。在这种“政治化”的路径中,一般的公民权益问题往往会脱离其社会和经济的根源,而以提出某种政治上的诉求为方式谋求解决;有些一般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发展问题,会被扣上政治帽子而无法进行深入广泛的讨论;一些原本应当是人们自觉自愿、由社会主导的事务,也会以“政治任务”的形式被强制推行。
二是把主要由社会和经济发展层面的原因导致的各种问题定义为政治问题。如出于各种动机简单地把当地干部群众一些正常权益诉求、民事纠纷、治安问题等等与“藏独”和“疆独”分裂活动联系起来,把一些因为本地工作的失误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与“外部势力的组织策划”联系起来。也许有关部门使用这类“政治帽子”只是一种推卸责任或临时性威慑措施,从社会和经济层面解决问题的各项措施还是会随后跟进。但是,无论是用于激励还是为了压制,政治性的定义方式在客观上却会成为一种反向的有效社会动员,其结果是最初仅仅涉及个别人与事的普通民事问题变成了一个涉及整个“民族”并带有浓厚政治意味的政治事件,这是任何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都要竭力避免的,轻易使用甚至滥用这种手段将造成非常严重、难以弥补的社会后果。“内因是变化的基础,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如果我们各地的所有各项工作都做得很好,各族群众心情舒畅,当地的民族关系自然和谐,境外一些人无论怎样煽动也是闹不起来的。
我提出“去政治化”这一思路的目的,就是想把我国民族问题的改善和解决导入一个具有现代发展方向的轨道,让民族政策真正成为保障各族公民的文化、经济和社会权益的工具。“政治化”的替代路径有两条:一条是公民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一条是族群差异的“文化化”理解。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宪法保护下的公民权,只要把公民意识作为第一位的身份意识来强调,本身就意味着国家强调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完整性,涵盖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阶层差异的平等公民权也是题中之义。所以,只要国家的建设是朝着现代、民主的方向发展,这第一条路径就是不需要加以特别说明的。而“文化化”则需要进一步加以说明。
前文已经提到的克服文化自我中心主义的问题就是“文化化”的一个侧面。这里还要补充强调两点。第一,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文化是为人的,文化也是人为的,而不是相反。我们不能让人为了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而自我封闭于某种文化模式之中,也不能为了某种社会目标而把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人群强行放入某一种特定的文化模式之中。在文化议题中,人才是永恒的主体,并且是自主的主体。尊重人的文化主体性以及每个人、每群人对文化选择的自由,这是将族群关系导入“文化化”轨道的认识前提。第二,文化是人们在历史中为了适应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而形成的一整套应对之道,人们处在什么样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中,就会形成什么样的文化。族群之间的区分,也是这套适应环境的方式中的一部分。因此,社会中区分出不同的“族群”,其本身就是社会对文化差异的组织方式,不同的宏观区域环境和文明,就会孕育出不同的族群关系模式。因此,族群在本质上是文化的,是适应性和关系性的,“自身”和“他者”都是相对而言的,只有保持族群边界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才能发挥族群正常的社会组织功能。而新中国成立以来推行的民族理论恰恰反其道而行之,将人们固定在族群身份边界内和特定的阶段性文化之中,这是一种完全脱离了辩证法和动态发展观的、对族群和民族现象的本质主义的理解。而这种对族群的本质主义理解恰恰就是族群清洗和种族仇杀的意识形态基础。
不论我们每个人自身的“民族身份”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当我们意识到自己的“民族身份”时,就意味着我们身上都具有族群性。所以,对于我国民族身份和民族关系的这种“文化化”的理解,既适用于少数民族,也同样适用于汉族。这是当今时代我们建立自我认识的一个必要构成。我们只有选择了“文化化”的理解和认识方式,才有可能把族际关系和我们的身份认同导入一个和谐和包容的轨道。
民族关系问题的“文化化”是一种更加综合、对相关参与者的文化理解力、对全社会的文明程度都具有更高要求的认识路径。“政治化”则是一种将民族关系简单化、片面化、绝对化的认识方式,其前提是自上而下的控制,其弊端是容易将需要全社会付出艰苦努力的复杂问题化约为简单的意识形态话语和政治动员,其实质是为社会革命和权力更替服务的,对各族群社会来讲都不是着眼于发展的建设性。这里,我还要补充一点,无论采用哪种认识路径,只要涉及到资源博弈和权力关系问题,就都是政治。我提出“政治化”和“文化化”的思路,并没有涉及“民族问题是否具有政治性”的问题,将二者扯在一起,风马牛不相及。
近十几年来,我们一直在努力推动有关民族问题的讨论。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精英们都能够参与进来,提出各自的看法,厘清各自的道理,通过对一个一个核心概念、一个一个具体专题的讨论,使得大家对彼此的关切和思考方式能有更加深入的了解,逐步消除误解,争取达成共识。大家各自从不同的角度来共同努力,在“多元”和“一体”之间找到平衡点,在国家利益和群体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通过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各民族都能够在平等、自尊、心情舒畅的气氛中同心协力,在“中国”这个历史大舞台上实现社会的现代文明转型和建设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
四、关注当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的各项具体问题
我认为,目前需要做的是两件事,一是继续开展有关民族基础理论以及如何认识我国当前民族现象的学术讨论;二是积极关注少数民族最关心的各项切身利益问题,由易入难,由表及里,从解决各项具体问题入手来逐步调节和改善基层民族关系现状,逐步为民族理论的反思和制度的调整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社会氛围。所以,在下文中我想讨论一些更为务实的问题,希望能把民族问题“文化化”的观点表达得更加具体一些,并以此为推动全社会都来思考我们如何能够为我国民族关系的改善多作一点具体的实事。
近30多年我国社会发展速度加快,社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许多地区的社会问题和矛盾也在持续积累当中,这种局面在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长期相对滞后的西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同样不可避免。目前,一个极为重要和迫切的任务就是在大量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和推动改善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生存和发展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的可行措施。各族精英和广大民众非常关心的这些急迫的民生问题,并不涉及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是各地区的局部具体政策和管理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能够妥善、及时地得到解决,就可以为未来的制度和政策调整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我近年在各地调查时所注意到的有以下一些问题。
(以下具体内容略)
1.西部地区的环境生态保护问题
2.学校的双语教育问题
3.高考中的少数民族考生优惠政策问题
4.民族聚居区的老城区改造问题
5.少数民族青年就业问题
6.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问题
7.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问题
8.中央和沿海与西部“对口支援”项目的社会效益问题
9.西部一些地区的民众“脱贫”问题
10.西部地区自然资源的开发问题
除了以上十个方面的专题之外,还有许多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民众基本民生与发展相关的其他专题,这里不一一列举。只有我们逐一把这些专题的调查研究做好,为政府提供具有充分论证的政策性建议,在工作实践中切实地使广大少数民族精英和民众所关注的具体问题得到妥善、完满的解决,今后我们在讨论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时,才能得到他们的信任和拥护。这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是我们目前面对的当务之急。我曾经多次表明,“至于今后我国的民族基本制度和政策应如何调整,调整的次序与进度,那些都不是眼前最急迫的问题,可以在达成共识时通过具体研究和实施来循序渐进地加以推进”(马戎,2009a:194)。“任何制度调整,都必须在充分酝酿、条件成熟之后才应当实施。‘时间’与‘分寸’的把握,是对政治家领导艺术和判断能力的考验”(马戎,2004b:625)。
我在前几年提出反思民族理论的建议和“去政治化”的思路,是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同思考中国民族关系发展的大方向和基础逻辑,如果我们在宏观方向和理论框架上没有想明白,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那是无法真正解决问题和扭转中国民族关系持续恶化的趋势的。只有在核心概念(什么是“民族”)、基本目标(以现代公民权为基础的民族国家建设)、基本理论(民族平等、多元一体、共同繁荣)等方面讨论清楚了,各民族的精英群体都能够达成共识,我们才有可能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下,具体讨论应当如何调整制度和政策、如何保证各民族合法权益、如何促进国家凝聚力和竞争力,讨论各项具体步骤和措施。如果没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作为讨论的基础,那么这些具体的问题是永远也吵不清楚、永远也达不成共识的,大家的力气也不可能往一起使。
结束语
这些年来,学者们围绕着我国民族理论、民族政策的讨论提出了许多新的视角、观点和分析逻辑,这是我国民族理论界学术繁荣的表现。即使有些观点不十分全面,我觉得也没有关系,因为我相信大家都是在努力思考如何改善当前的民族关系,并为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百年大计出谋划策,所以我不太赞成对一些观点“上纲上线”,还是主张大家相互尊重、心平气和地开展学术讨论,在学术上大家先学会相互拾遗补缺。如果从相互对立的意识形态、质疑对方政治立场的角度来评议其他人的观点,以经典著作、领导人讲话、政府文件为依据批判其他人的观点,那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打棍子”、“戴帽子”就没有区别了,和打倒“四人帮”后的“两个凡是”也没有区别了。那么,《刘志丹》、《海瑞罢官》就是利用小说、戏剧来“反党”,往学校派工作组就是“镇压革命”,把人民公社改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发展市场经济就是“全面复辟资本主义”,允许香港回归采用“一国两制”就是“向帝国主义投降”,这样,中国这30多年里所走过的所有的路都可以被质疑了。邓小平同志一再告诫我们,“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首先是解放思想。只有思想解放了,我们才能正确地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解决过去遗留的问题,解决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邓小平,1978:143)。今天我们一定要警惕“两个凡是”的余毒,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面对我国民族关系目前出现的严峻形势,我们既不能无所作为,也不能鲁莽从事,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根据对近百年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和我党的长期实践的思考对有关民族的核心概念和基本思路方面进行探讨,继续在民族基本理论和政策目标方面进行反思。同时,也需要在广泛倾听民意和大量深入的实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改善民族关系做些具体的实事。这两个方面的工作不可偏废。同时,无论是民族概念和国家建构目标的理论探讨,还是改善具体民生问题的政策讨论,我们都应当以学术讨论来对待,我们需要有一个宽松、平等的态度,摆事实,讲道理,而不要简单地上纲为“政治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我们也需要充分的学术自律,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要让自己的工作成为有效的知识积累。
在新的世纪里,我们大家共同面对的是中国社会的一个新的历史转型期,政治民主化的推进将给中国的民族关系带来新的挑战,我们唯有抓紧时间,理清楚我们的头脑,明确我们努力的方向,尽快地改善我国的民族关系,增强中华民族内部团结的软实力。唯有如此,中华民族才会有真正的自信和底气来从容应对发展道路上的艰险曲折和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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