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言论自由 :数码极权和欧洲的诉求
德国的默大妈和美国的川建国一向不大对付。
所以当推特封禁川建国的账号时,默大妈通过自己的发言人 - 老帅哥赛博特说,推特永久封闭特朗普总统账号的做法是“有问题的”,群众们似乎都有点不大相信自己的耳朵。
默大妈在替建国说话?
事实当然不不是简单的。
默大妈的这个表态,只是证明了一句流传很广的宣言:
“我并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默大妈的发言人说,“言论自由是具有核心意义的基本权利。对这项基本权利做出限制时,必须基于法律并遵循立法者限定的框架,而不应基于一个社交平台管理层的决定”。
这几句话很清晰的交代了德国在这件事情上的主要观点:第一,要捍卫言论自由;第二,社交媒体平台权力太大了,需要限制;第三,具体怎么限制,需要根据法律来决定。
推特封禁特朗普这事,点燃了热衷于“比黑”的广大受众的热情。在朋友圈和微信群的争论里,我不止一次的看到,有人说,以后别说美国有言论自由了,哪里都一样。
其实仔细看下“封禁”这个动作的主客体都是谁,就很容易辨别,这根本不一样。在美国,是“社交媒体平台”封禁“美国总统”;在我国以及伊朗俄罗斯等伙伴国家,是国家机器通过言论审查的方式,封禁普通民众。特朗普没有了推特,脸书,他还有占美国媒体半壁江山的福克斯广播公司;他如果想说点什么,有无数家媒体会争先恐后的想和他做独家专访,所以完全不担心他被“噤声”。他不是还可以通过白宫的账号来发声么?事实上,他也是这么做的。
当然,说明这两种“封禁”的不同,不代表这次特朗普被社交媒体巨头禁言的事件是毫无争议的,这也正是包括默克尔在内很多欧洲政客的意见。
如今,社交媒体的权力之大,恐怕在某种程度上高过政府。推特平台的月活用户超过3亿,是德国全部人口近乎4倍,因为推特如果在算法或者监管政策上作出微小的调整,就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
而社交媒体本身又具有“媒体”的功能,就是具有发布信息的功能。而通过社交媒体形成的公共空间 - 也就是公民们自发形成的,参政议政的空间,也是民主机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这个空间对于一些没有发声渠道的少数群体更是极为重要,比如LGBT群体,政权的反对派等等。虽然目前我国的社交媒体发声空间已经被压缩到最小,但通过微博和其他社交媒体爆料出来的事件依然在通过草根发声,再倒逼决策者应对的方式影响社会治理。而当年动车事件通过人人网的快速传播,以及强拆自焚事件通过微博的“直播”对当事人的保护,也都体现了社交媒体给“无权者”赋予的权力。
还有阿拉伯之春,更是非常直接的被称为Facebook Revolution。
社交媒体在政治变革上所起到的重大作用,使得运行这些平台的硅谷巨头们,不再是单纯的私人企业了,而转变为肩负着一定公权力的政治角色。
再举个关于谷歌的例子。由于旗下的Gmail邮件业务用户数量极广,而有些不太谨慎的罪犯们也会使用,并且范围遍布世界各地,因此谷歌经常会收到来自不同国家政府以及公检法机构要求谷歌给与案件调查人员审阅邮件内容的权限,或者是透漏相关的用户信息,而谷歌对于是否能够开放权限以及给出相关的信息有最后的决定权。当然谷歌表示这是基于各种法律的基础之上,但事实上处理政府信息需求的过程并不是非常公开透明,同时也不是独立于政府或者是谷歌之外的第三方,而这确实是谷歌的决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谷歌,以及包括脸书,微软等提供信息公共基础设施的权力之大。
既然有公权力,那就必须受到监管。因为这种权力如果被滥用,那赛博朋克科幻小说中的场景,分分钟就会成为现实。这也是欧盟的意思。欧盟在2020年12月初的时候提交了《数字服务法》和《数字市场法》两部法律的草案,剑指包括谷歌和脸书等在内的大企业,要求平台删除和控制非法的内容,同时接受相关委员会的监管。
默大妈这个时候的表态,很像是在为欧盟站台。毕竟德国几乎全民都在为推特的行为叫好;而这不久之后,欧盟就出台法律约束推特,那总要先做好之前的舆论铺垫。
“言论自由”和任何形式的“自由”一样,都是有限度的,在目前的法治国家框架下,这种“自由”止于法律。因此,如果平台在某个国家运行的话,就必须尊重该国家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在2015年,关于这个尺度的规定,在德国就有过很激烈的争论。这缘起于一名律师上诉脸书,表示在脸书上“仇恨言论”泛滥,而脸书并没有及时进行删除和监管。而在德国,由于过往历史的原因,对于”仇恨言论“的限度规定比其他国家,比如美国就要严格的多。
除去仇恨言论之外,目前在社交媒体上另一个臭名昭著的问题,就是假新闻。特朗普最爱的口头禅之一,就是指责大部分的美国主流媒体,包括CNN和纽约时报等在内,都是“Fake News” (假新闻)。但事实上,他本人才是虚假信息坚定不移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这里就有个很有意思的区别:什么是“假新闻”,而什么是“虚假信息”或者说“谎言”?比如在欧盟相关的法律规定上,可以要求平台对“假新闻”进行治理,但却很难对“谎言”作出类似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是无法对“说谎者”进行惩罚的。
再换个我们更熟悉一点的词汇,“造谣”。在美国和德国都是没有专门针对造谣者的法律的,最接近的,可能也只有诽谤法了,但这更多是针对个人以及机构名誉的损害。而对造谣者的管束,是在特定的体制和社会环境下,对于言论自由的一种压制。因为通过法律对“造谣”进行规定,本身就是极权实践其权力的一种方式:某些信息究竟是不是“谣言”,完全是由法律制定者以及执行机构来决定的,尤其是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国家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之下,通过所谓“造谣”和“传谣”的罪名,对于言论自由形成的限制就会尤其的高。
默大妈在一个关于数字监管的会议上说过,在对数据的处理上,美国是资本为主导;而中国是国家为主导。而欧洲, 则需要找到自己的答案。而这换到对于言论的监管上,欧洲的原则也是一直的:不管是哪种形式的极权,都必须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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