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集∣李師科案–台灣第一個搶銀行的人

Er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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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口罩是每個人的隨身必備物品,然而在30多年前,也有一個戴著口罩、震驚全台灣的人
李師科塑像,位於新店的無天禪寺,據說是六合彩迷和搶匪的最愛(圖片來源:維基共享)

■ 案件背景

在疫情以前,進入銀行等金融機構時,總會在門口看到這樣的標語:「請脫下安全帽及口罩」,到底為什麼呢?追本溯源,導因於一個叫做李師科的退役軍人:1927年生,山東人,參與過抗戰、戡亂、剿共等戰役,後來跟著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因病申請退役後以開計程車為生。

殺警奪槍

1980年,李師科持土製手槍,在台北市某處槍殺警員李勝源,導致李勝源死亡後,再搶走李勝源身上的點三八左輪手槍。

持槍行搶

1982/04/14,李師科戴著假髮、鴨舌帽及口罩,手持2年前搶來的點三八手槍,闖進位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上的台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搶走新台幣531萬餘元後逃逸。這是台灣首起的銀行搶案,媒體大肆報導,引起社會震驚,為了迅速平息民眾恐慌,警方高層下令限期破案,並開出高達200萬元的高額懸賞獎金

錯抓疑兇

與李師科具有相同背景、外型、口音、同樣駕駛紅色計程車的王迎先,被女兒的男朋友檢舉後遭員警逮捕,急於破案的員警詹俊榮、謝文昌、洪福川、陳奕煌、周桐明5人對王迎先施以非法拘禁、刑求、逼供,迫使王迎先認罪。1982/05/07日凌晨,員警押解王迎先至秀朗橋尋找證物時,王迎先趁隙跳下秀朗橋,墜入新店溪,以死明志,當日中午打撈出遺體,警方當時說法為王迎先「畏罪自殺」。(另有一種說法是遭警方加工自殺,因員警5人事後均逃亡,究竟事實為何,迄今仍無法釐清)

真兇落網

同一日,在王迎先跳下橋後的幾個小時內,三重分局接獲祕密證人情報,在李師科位於台北市和平西路的住宅,逮捕真兇李師科。承辦檢察官依《戒嚴法》將李師科移送軍法審判,1982/05/17軍事法庭開庭審理,1982/05/21李師科經軍事庭判處死刑,1982/05/26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 「王迎先條款」誕生

在王迎先死後,各界開始檢討,如果當時有熟悉法律程序的律師陪同王迎先應訊,是不是就不會有王迎先被刑求跳河的冤案發生?

首先初步了解一下刑事案件從案發開始的簡要流程:案發→偵查→起訴→審判→判決確定→執行。當時《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起訴後,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王迎先遭員警刑求逼供時,還屬於「偵查」階段,在尚未起訴之前,王迎先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被告」,依照當時的法律沒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

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避免類似情形再次上演,在王迎先死後2個多月,立法機構在1982/07/23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為:「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俗稱「王迎先條款」。

時至今日,《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仍然維持此規定,雖然無法保證這樣的修法就能完全杜絕不當刑求的發生,但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偵審過程中有律師陪同,確實可以大幅降低刑求、誘導訊問或其他不正方式取供的情形,是刑事訴訟法的一大修正。

■ 後續影響

除了促成「王迎先條款」的誕生,李師科搶案也造成了其他影響:

  1. 各金融機構開始要求民眾入內時應脫下安全帽及口罩,不可掩飾外貌。
  2. 引起模仿效應,在媒體鉅細靡遺、撲天蓋地的報導下,沒多久就發生手法類似的高雄彌陀鄉郵局搶案,後續搶劫金融機構的案子也不斷發生。
  3. 員警詹俊榮、謝文昌、洪福川、陳奕煌、周桐明5人遭檢察官起訴,均逃亡。據報導,其中陳奕煌逃至梨山,於兩次減刑條例後投案,後經提拔擔任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處長;詹俊榮改名後逃往奧地利,再轉往中國,官拜武漢公安學校副校長。
  4. 李師科自陳犯罪動機是因為「對現實不滿,對社會不滿」,他退役軍人的身份,讓專家學者開始關注探討榮民的心理、處境和安置問題
(圖片來源:維基共享)

■ 寫在之後

整理電腦舊檔案時,發現自己唸書時寫的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修正的報告,現在應該很少人知道這個案子了,但這卻是刑事訴訟法修正史上的一大指標案件。

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在於「發現真實」和「保障人權」,看似衝突的兩大目的,在不斷拉捨下取得平衡,很多社會重大案件的發生,都會促成法令的修改,也讓法律規範越來越完善,李師科案就是一例,之後有機會再分享其他的案例。

■ 參考資料


網誌版:https://gnphantom.blogspot.com/2021/08/27.html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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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a淡定的社會觀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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