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庚款,为之奈何?
前几天听说印度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中国应当为瞒报新冠病毒疫情向印度赔偿十四万亿美元的诉求,第一想法是三哥又想打肿鼻子充大象了。后来想想不对,三哥本来就是大象……而且,承担责任对中国来说可能是躲得过初一而躲不过十五。既然无法推卸,就看看为什么承担责任?谁来承担责任?
在讲这个之前,先对生化武器论做一个回应,对于病毒属于生化武器的观点我之前也半信半疑,但是在看了这篇文章https://www.matters.news/@EznarAtaret/新冠疫情个人小型自问自答环节-bafyreibdlbur7p4qfysvm3wt2t7ny5hr76b4x5do65e2jw6bwfvjkvsxhu之后我就不相信了。虽然大陆在疫情出现之后紧急推动《生物安全法》和关于实验室安全条例的立法工作,不过这个病毒不太可能是生化武器,说明相关的国家责任基本不会来自国际人道法和战争法领域。同时,中国为其瞒报行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至于为什么瞒报要承担责任,还要从上一代的SARS病毒说起,大陆在SARS的时候也多少存在瞒报,对SARS疫情流入周边地区起到了一定作用。不过还好,SARS传染性没有这么高,而且天一热就自动消失了,算是放了我们一把。不过事情不能就这么算了。
之前,有人以报火警来比喻疫情通报,这是比较贴切的。如果说WHO是消防队,管的是一个各国组成的公寓楼。那么在SARS之前,各国对于自家发生的火灾,原则上需要报警,但是不报警也不会被消防队处罚。SARS之后,大家一看不行了,这不是鼓励瞒报吗,你不报警,万一你自家扑不灭火,等我们知道了就已经晚了。于是在2005年,新的《世界卫生条例(2005)》出台。这次,消防队宣布起火了就必须报警,不管你自家能不能扑灭,都要让大家知道做好准备,就此将报警作为义务规定下来。此外,WHO对于可能瞒报的国家,还可以根据他国提供的线索要求其进行核实,只要邻居有理由怀疑你家着火了,消防队可以给你打电话,要求你证明你家没着火。如果还是在瞒报,就要罚款了。
那么在SARS事件的17年之后,再次出现瞒报行为的时候,中国的责任应该是逃不开了,理由有如下:
1. 瞒报行为确实存在
瞒报有多种不同含义:首先是过度迟延地报送(时间上的瞒报),这个很好理解,家里起火,就快要烧到别人家了你才打电话说起火了,那也就无济于事了。在前期2019年12月中旬就发现了不明原因肺炎和人传人的现象,符合《世界卫生条例(2005)》附件之中的报送条件,可是国家卫健委甚至都是一月份才知道实际情况的,可想而知这个疫情有多迟延报送。其次,瞒报还可以指对于疫情的关键数据的造假报送,尤其是传染力和死亡率要是不准确,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个大家就见仁见智了,相信你们都知道答案。最后,瞒报还可以指故意报错疾病,把一种未知疾病报成已知疾病,就可以适用不同的标准,不过这次疫情并没有涉及。
2. 瞒报行为是国家实施的
有人认为在之前打击预警人,假造数据等瞒报行为都是武汉市地方政府实施的,不关中央政府的事情。还有人认为对于在社会上提出警告的李文亮等人之训诫是公安局民警实施的,和国际义务无关。那真的是太naive。在国际法上,武汉市地方政府也具有中国政府这一法律地位,尽管作为一个大陆人我不能不明白这些都是地方政府做的,可是不影响这些瞒报行为是由国家(机关)实施的性质。在国际上认为瞒报行为属于中国国家行为是符合国际法的。
3. 瞒报行为构成了对国际义务的违反
之前说到,《世界卫生条例(2005)》规定了真实、迅速报送疫情信息的义务,中国未对这一义务提出保留,也未对这一条例表示异议。中国接受了这一条约为其规定的义务,则应当善意的履行自己的义务。我无意也没有资料对于其他国家的疫情防控措施加以评论,在宣传里面更多的是强调他国应对迟缓导致灾难深重,不过灾难有多深重和因为瞒报行为要承担的责任没有多大关系,即使一国没病没灾,但他恰巧是联合国成员国,就足够援引中国的责任了。
如果要承担责任,那么由谁来承担呢?台湾的朋友可能认为瞒报的是大陆政府,所以大陆需要承担责任,甚至台湾有权向大陆援引责任,那是不正确的。事实上,恐怕台湾还要为这种瞒报行为承担责任。相信很多人都为台湾承担责任的观点感到不解,但实际情况是:中国在批准《世界卫生条例(2005)》时明确说明该条约适用于港澳台,而且中国的邦交国都是以承认一个中国作为建交原则的,一旦要追责,就不可能绕过台湾。或许会有国家对中国进口的商品进行加税来作为报复措施。那么台湾也绕不过去,否则中国就可以说区别对待陆台是两个中国,是反华。
还有人主张大陆相关人员要为疫情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不太可能的,瞒报本身不是国际犯罪,也没有国际组织对这种事有管辖权。但这不影响在部分主权国家提起诉讼的诉权,如果您认为需要他们承担责任,可以前往法律规定可以行使对应普遍管辖权的国家进行起诉。西班牙就对那位改变中国的老人立过案……不知道现况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