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女人正好
中国最近就《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审稿在向广大民众征求意见,今天(5月19日)是最后一天,想提建议的小伙伴点击《妇女权益保障法》即可。下文分享一些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整个法案多次用到了“与男子平等”,比如第二十条里“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人身和人格权本来就是自然人的权利,这里莫不是将“男子”等同于“自然人”?潜台词即妇女不是人呗...上野千鹤子曾经说过,女性的对立面不是男性,女性主义是追求弱者也能得到尊重的思想,这一点我十分赞同,所以这种刻意强调“与男子平等”则让人有种“此地无银三百两”之感,逻辑上也就是法律承认妇女低男子一等,然后才需要国家来保障妇女的权益?言下之意妇女权益是国家保障出来的。而我只想说“人人生而平等”。
总则第一条 “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强调了妇女建设现代化国家的义务,然而全篇并没有提出要对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务活动进行补偿,相当于是默认妇女对于家庭的“再生产劳动”是理所应当的,这是对女性的压迫和剥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所需经费的比例是多少?光是列进预算就行了嘛?经费要包含哪些方面的支出?这总则也太笼统了点。
第八条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什么时候又有了家庭美德一说?难道是义务生育机器+保姆的同义词?
第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怎么不检测男子?不是男女平等吗?妇女是小白鼠吗还要时不时被调查统计?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适当数量”建议改为1/3以上并且比例逐步提升。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这里不用适当数量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又是适当数量?
第四十五条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企业不会傻到直接说拒绝你是因为你是女的吧?只要想拒绝总有理由,所以这条的意义在哪?
第五十八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权利不能因为妇女出嫁而被剥夺,不适用最高十五年追诉期。
第七十一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负担较多义务的应该在过程中得到相应补偿而不是离婚了才补偿。
总而言之,社会进步是艰难的,有时候需要几代人不懈的努力,而我们能做的就是行使自己的每一次权利,不断发声及时行动,将女性主义的火苗一代代传承下去。不要把世界让给那些糟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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