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4-評析002:虛擬交易12-2/20-重複花費問題(異端邪說)
明•楊慎〈臨江仙〉: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白髮漁樵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明•羅貫中《三國演義》開卷詞)
舊時代的法律VS新時代的議題-重複花費
如果你身旁的朋友們,跟你說,他家遭小偷,你第一件事,會問什麼?人有沒有事。第二件事呢?少了什麼東西。對吧!
原本我們所熟悉的偷、搶、拐、騙,我們可以說出具體的損失,我們因此少了些什麼東西,這是實體世界、一般意義的偷搶拐騙。這並不難懂。
白皮書之前,重複花費問題的Bug
如果,我去你家偷東西,把你家搬空,當你回到家之後,發覺竟然一點東西都沒有少,你認為,這還是所謂的偷嗎?你損失了什麼?你會不會覺得我這問題好奇怪。
然而,這個怪問題,就是「舊時代的法律VS新時代的議題」,什麼意思呢?無論我用光碟、隨身碟、還是木馬程式,侵入你的電腦,把你電腦的資料全部「Copy」走,請問,你到底損失了什麼?所謂的「Copy」,就是「完全複製」,而你的資訊,其實一點都沒有少,這跟我們在舊時代所理解的「偷」,完全不同,並不是「你的少了,我的多了」的關係(註1),反而是「你的不變,我的多了」的關係。
我們該如何處理這種「新時代」的關係?這是過去、長年來、一直無解的法律爭議。司法實務有沒有照樣把人抓來判刑?還是有!但這其實是一種「強渡關山」的處置方式。以往的法律,我們在面對電腦的「Copy」特性(重複花費問題),一直找不到合理的解套方式,始終都說不清楚、講不明白,以天堂盜寶案來說,處罰的真正理由,其實只是一種「感覺」。
白皮書之後,尚待解決的Bug
因此,2008年,中本聰的《比特幣白皮書》,提出PoW的共識機制,解決了法律根本無能為力的「重複花費問題」,不得不說,是個非常了不起的壯舉!但問題因此就解決了嗎?並沒有!
首先,我們至今仍然沒有全面採用「區塊鏈技術」&「PoW或PoS的共識機制」,意思是,你電腦裡的Word、PDF、硬碟資料,如果被我「Copy」走,依然會是「你的不變,我的多了」的關係,問題,又會回到原點。
再者,我們現在普遍對於「區塊鏈技術」&「PoW或PoS的共識機制」,仍然很陌生,還沒有到「常識」(Common sense)的程度,即便科技已經走到如此前面,法律仍沒來得及跟上,暫時無法用新時代的工具,來解決新時代的問題,所以,問題,仍會回到原點。
最後,如果你說,不對阿,我的裝備就是被偷了,我就是有損失阿,刑法應該保護我啊。如果你真的是位老經驗的遊戲玩家,一定有過「伺服器回溯」的經驗。什麼是「伺服器回溯」?遊戲商,把伺服器的電磁紀錄,還原到某個時點,一種「歸零」的概念。如果,你的裝備被偷了,只是遊戲商要不要回溯的問題,為什麼,要透過刑法的手段,來維護遊戲商的利益?你不覺得好像有點小題大做,哪裡怪怪的嗎?(註2)
結語
重複花費問題,自從1980開始,就困擾著全世界的IT人員,直到2008年,中本聰的《比特幣白皮書》,提出PoW的共識機制,才終於找到解決方案。如果,我們目前的IT相關產品,並沒有全面採用「區塊鏈技術」&「PoW或PoS的共識機制」,你真的覺得,法律,在面對「重複花費問題」時,遇到如同「Ctrl + C & Ctrl + V」的「Copy」行為,真的有那麼義正詞嚴、師出有名?還是,過去這19年來的判決,不過是一筆筆等待將來被清算的糊塗帳?
註1:2003年的刑法座談會,反對派意見,開頭第一句就說「被竊玩家果真取得電磁紀錄的支配權了嗎?」所謂的支配權,意思就是在詮釋傳統意義的「你的少了,我的多了」的關係。「你的少了,我的多了」VS「你的不變,我的多了」,跟我們一般正常意義所理解的「支配權」,壓根就不同。
註2:2003年的刑法座談會,反對派意見,通篇的意旨,我用個比較淺顯易懂、粗俗的翻譯方式,你或許比較好懂:「地檢署、檢察官,不是遊戲橘子公司養的狗,遊戲橘子你們收了玩家的錢,這是你們該如何服務玩家的問題,別拿來法院亂!」
後記
Q:我線上遊戲的帳號、寶物被偷了,不能找小偷算帳?你是魔鬼代言人嗎?
A:N,這是科技問題,不是法律問題,連IT人員都辦不到了,你怎麼會奢望法律能為你主持公道?況且,遊戲公司有賺你錢,只要遊戲公司願意,按個回溯鍵,你的東西就都回來了,你其實沒損失,你為什麼不找遊戲公司?跑法院,有這麼好玩嗎?你會不會太「搞剛」?
Q:就算我去找遊戲公司,討得回來嗎?
A:比起告小偷,告遊戲公司,我興致更高,我幫你搞它,如何?
Q:那小偷呢?
A:超出我能力範圍了,這是科技問題,不然我們去問台積電工程師?
Q:那小偷如果偷我電腦裡的檔案、照片呢?
A:我們不用「偷」可以嗎?會一直鬼打牆。
Q:那Copy我檔案、照片的人呢?都不用負責嗎?你是魔鬼代言人嗎?
A:
現行法律=竊盜罪、妨害電腦罪
異端邪說=你東西不想被人看,是你的權利,就跟沒經過你同意,偷看你的信件、日記,是一樣的意思,用妨害秘密罪辦他,即便是Copy的重複花費問題,也不會有任何技術障礙,你可以接受嗎?
Q:那我可以要對方賠錢嗎?我的幼小心靈受傷了。
A:這個可以有。